一、背景意义
为推动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探索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为更好地履行地方金融属地监管职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我办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草拟了《巴彦淖尔市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制度》(试行)。
三、起草过程
《巴彦淖尔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制度》(试行)。
是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的要求,由市金融办起草。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巴彦淖尔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制度》(试行)分八大内容。
(一)信用记录目的
为推动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探索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信用记录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及等级评价表(附件1)、承诺履行情况(信用承诺书附件2)、法人及高管信用报告、法院执行报告、企业年审报告、监管评级报告及日常监管情况。
(三)信用记录责任
企业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监管人员对收集的信用信息的安全负责,不发生外泄。监管人员要将企业负责人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附件3)。
(四)信用记录的收集
每年年审期间,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收取企业信用报告、法人及高管信用报告并为企业填写报告收取表。
(五)信用记录保存与查询
信用记录档案由专人负责,专柜保存,无领导审批不得随意查询。
(六)记录销毁
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原则上保存不超过5年,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必须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七)信用公示
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情况通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公示内容有:企业信用评分等级、企业监管评级报告。将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做好宣传解读
监管人员要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