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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整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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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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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房地产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损害群众利益。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监管长效机制,按照上级部署,近日,我市住建局制定《巴彦淖尔市2020年房地产领域乱象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领域乱象整治工作,持续推动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

      整治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问题

      在商品房屋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背购房者意愿,以胁迫或恐吓等暴力方式违法将未竣工验收的房屋强行交付等行为,房地产中介采取欺诈、瞒骗、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对付客户,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等行为;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房屋租赁中介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行为;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制拆迁或煽动闹事非法阻止政府正常征收工作的行为;

      在物业服务中,恶意插手物业服务管理事务,以暴力手段强行进驻或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勾结社会闲杂人员,采取非法手段严重滋扰业主或干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改选;非法控制物业小区沙石、铝合金等建筑材料供应,在小区内高价销售、强行强卖、垄断经营、圈地收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霸占小区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严重侵害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等涉黑涉恶问题。

      整治工作分5阶段实施

      □准备部署阶段(2020年5月15日前)

      □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5月底前)

      □整改处理阶段(2020年6月份)

      □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7、8月份)

      □整治总结阶段( 2020年9月底前)

      各地各部门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履行责任,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动群众力量,强化综合执法力度,完善检查和惩戒机制,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整治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不及时主动,引发查封、诉讼纠纷等事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不规范不合法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抵押后存在的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或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信息,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不明情况的购房者,甚至一房多卖行为;

      超资质等级范围开发行为,资质取消、吊销或资质过期仍进行开发行为;

      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不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文本合同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等霸王条款;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虚假房地产广告。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 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 就业、升学等事项;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销售、变相加价、价格欺诈;

      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釆取“首付分期”等形式, 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房地产市场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

      整治房地产中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游离在监管之外,开展房屋中介活动行为;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售的重要信息, 诱骗群众买房;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整治住房租赁中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诱骗群众租房;

      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业务;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整治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物业服务中,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中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业乱象。

      整治业主委员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委员会履职时,不服从、不配合、不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不按程序或不具备条件强行召开业主大会、拒不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会议、拒不移交相关材料、拒不执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等;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职尽责,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对立,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煽动业主擅自解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相对立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或者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利益、报酬。(记者 杨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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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实习生 王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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