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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多种形式开展“3·15”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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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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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0日,记者从“3·15”纪念活动通报会上了解到,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结合打赢疫情防疫阻击战的要求,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将联合相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活动紧紧围绕“凝聚你我力量”年度主题,联合多家媒体以“网络+媒体”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户外显示屏等媒体进行年度主题及消费维权知识宣传,形成社会共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消费者诉求。同时开展“天赋河套”区域公用品牌和“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宣传。
      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月”活动。3月1日~3月30日定为消费维权知识宣传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消费维权系列宣传活动,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通过编印宣传手册,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媒体开设专栏、消费课堂、打假热线、发布消费警示等形式,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维权法律法规,普及热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安全知识,揭露不良经营行为和消费陷阱,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建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广大消费者、企业主体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记者 包亦登 实习记者 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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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以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报

      3月10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消费者协会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通报会上公布了2019年以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五原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非原厂主板加油机销售柴油案
      2019年5月7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匿名举报信,举报五原县某加油站涉嫌更换加油机电脑主板加油时扣点、成品油质量问题。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核实确认,该加油站存在用非原厂主板的加油机扣点缺斤短两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非原厂主板加油机销售柴油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1.没收加油机1台;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71747元;3.罚款2000元。
      案例二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拉山镇某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保健食品案
      2019年3月20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某养生馆进行检查,在该养生馆内发现的6瓶未注明生产日期保健食品(CLA牌共轭亚油酸软胶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2.罚款10000元。
      案例三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鄂尔多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案
      2019年1月14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旗公安局移送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执法人员在乌拉山镇民房院内发现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宏磷二铵(以下简称宏磷二铵)34吨,该产品包装袋标注内容违反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要求,经抽样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检验:该批产品质量不符合标明等级(值)要求,综合结论: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XX”宏磷二铵758.45吨(每袋装50公斤/每吨20袋);2.没收违法所得14.7638万元;3.罚款76.1089万元。
      案例四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2019年9月18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乌拉特中旗一商场,某某某经营的店内销售无合格证的玩具娃娃。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店内有未销售的无合格证的玩具娃娃,现场有娃娃机15台,共计1575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一)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案例五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交客运公司通过公交车车体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19年3月6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市场检查中发现中旗某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车体上粘贴“某广场火爆认筹中,年收益7%交1万抵2万内容的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通过公交车车体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2.罚款10000元。
      案例六  五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原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案
      2019年1月4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巴彦淖尔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流转单3份,均投诉五原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的CNG加气机计量不准。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原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被消费者投诉的加气机进行了重新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流量区示值误差为+16.64%(已经超出允差范围)且该台加气机质量流量计上无铅封。该台加气机共销售28654立方天然气,销售价3.1元/立方米,货值金额88827.4元。
      按照《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当事人破坏加气机铅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116.8元,并处2000元罚款。
      案例七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食品无中文标识案例
      2019年1月29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厨房操作间操作台上有3箱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无中文标识。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该酒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罚款5000元。
      案例八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照经营“三无”口罩案
      2020年疫情期间,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微信朋友圈销售“三无”口罩。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快速出击,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李某某借疫情期间口罩紧俏、供不应求之际,购进“优趣”一次性口罩20包(10只/包)、“PM2.5活性炭超微滤片”口罩10个,并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值班必备、少量现货、手慢无”等销售文字及图片,共销售一次性口罩14包、活性炭口罩3个,收款960元。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未办理营业执照,其销售的口罩外包装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等信息。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李某某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从重处罚1万元。
      案例九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移送以售卖口罩为由网上诈骗案
      今年2月10日,家住临河区的赵某在浏览“快手”APP时看到有人在网上出售一次性口罩,赵某添加对方微信后,给对方转账16000元购买口罩,转账成功后赵某被对方拉黑删除。赵某意识到被骗后,先找到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要求当事人到临河区公安局报案。刑侦部门迅速跟进,快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徐某。经讯问,徐某如实供述了其与上线孟某利用虚构的康恩泰医用有限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并对诈骗赵某160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无独有偶,磴口县居民李某从手机微信群内看到售卖一次性口罩的消息以后,添加对方微信。双方谈好价格,李某通过手机银行按对方要求分三笔向其指定账户转账139200元。对方收到钱后给李某发了5个快递,每个快递里只装了1个口罩。李某多次要求退钱,对方在向李某退款17000元后将李某拉黑,李某发现被骗后报案。接到报案后,公安刑侦部门立即对该案进行分析研判,发现王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审讯,王某对其诈骗李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十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巴彦淖尔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经销不合格药品案
      巴彦淖尔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标示为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808002的白鲜皮,经市级监督抽验(检验报告书编号为:Y-J-20190020),检查项中性状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药。经查,巴彦淖尔市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从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为3261元的白鲜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内食药监[2017]18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61元;2.并处货值金额1.9倍罚款6196元,两项共计9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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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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