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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培训机构疫情管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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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1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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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培训机构
    疫情管控工作的通告
    (巴防指通告〔2021〕4号)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扩散蔓延,国内本土疫情呈多点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爆发交织叠加的态势。目前各中小学校相继进入寒假,加之春节临近,外地学生、务工返乡人员增多,我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环境”同防压力持续加大。为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培训机构疫情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鉴于目前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后旗出现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人员和次密接触人员的实际,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暂停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后旗县域内各类培训机构组织举办的所有线下培训活动。
      二、其它旗县尚在营业的各类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培训场所内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各类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限制同一时段培训学员人数,确保培训场所内所有学员相互间隔不小于1米且每班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0人。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各类培训机构所有培训教师、学员及其他人员必须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查验,核酸检测费用全部由培训机构承担,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学员承担核酸检测费用。同时要做好所有人员每日体温监测、信息登记和通行健康码查验工作。
      三、各类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保持培训场所经常性通风,定期做好消毒、室内外环境核酸检测工作。所有师生员工培训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四、各类培训机构要密切关注全国疫情形势发展变化,不得聘用市外特别是中高风险地区和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不得接收市外特别是中高风险地区和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学员,凡不按疫情防控要求举办培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吊销证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鼓励和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在征得学员同意情况下开展线上培训,各类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提高培训费用,对不愿意参加线上培训活动的学员,视情况进行调课或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六、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辖区内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全覆盖、无死角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网格化管理。各级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督、银保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与属地指挥部的沟通配合,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及证照不齐的各类培训机构要坚决予以关停或取缔;对不执行本通告要求,未经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批准,擅自违规开办培训班、举办培训活动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七、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规开展培训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随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
      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0478-791757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举报电话:12315
      市人社局监督举报电话:0478-8527388
      市民政局监督举报电话:0478-8772329
      市银保监局监督举报电话:0478-2670375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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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编辑:田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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