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 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下发给你们, 请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修改意见,并于 10 月 15 日前将反馈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 8074 房间。联系人:马维刚 联系电话:865587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10 月 9 日
巴彦淖尔市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效遏制电梯事故发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电梯安全是一项民生工程, 涉及到多个部门、 多个环节。 保障电梯安全, 关系社会公共秩序,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关系城市文明形象。 近年来, 在市委、 市政府的领导下, 各部门围绕平安巴彦淖尔建设, 认真履职, 扎实工作, 加强协调联动, 强化电梯安全监管, 开展“打非治违” 和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水平总体平稳。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全市在用电梯数量急剧增长, 电梯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经费得不到保障、 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 乘客安全乘梯意识不强等问题进一步突显, 特别是公众场所电梯长时段、大客流、 高负荷的使用, 给安全造成更大的风险, 传统的监管方式已不适应安全管理要求。 因此, 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深刻理解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 进一步增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进一步理清电梯安全工作各环节权责关系, 强化各方责任落实, 创新监管方式, 提高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努力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 困人故障的发生,让人民群众生活、 出行更安全便捷。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节能环保、 综合治理” 的原则, 以明晰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 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属地管理、 企业( 业主) 全面负责、 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 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 安全措施到位、 应急救援及时、 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 不断提升我市电梯安全水平,减少电梯故障率,有效防止电梯事故发生。
三、目标任务
开展电梯安全风险排查, 全面掌握在用电梯安全状况, 及时发现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和《自 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确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督促电梯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管理义务; 积极推广电梯“96116” 应急处置平台建设,缩短电梯困人后的救援时间,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 降低电梯故障率, 让群众安全乘梯、 放心乘梯。 着力推动“无物管、 无维保、 无维修资金” 电梯以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等“老大难” 问题的综合治理, 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 探索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运用市场手段建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形成电梯安全“社会公众关注、产权单位重视、 主体责任落实、 政府专项支持、 市场机制补充、部门监督有力” 的格局, 以电梯改革试点带动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全面改革。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建立协调机制。 逐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旗县区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2、 强化责任落实。 市政府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旗县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 的安全生产目 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各旗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考核机制,督促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 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3、 加强各项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电梯安全监察经费,加快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 加强电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电梯从业人员 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 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工作。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发挥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经济补偿功能, 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 逐步建立利用商业保险做好电梯事故处理工作的管理机制, 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
(二)强化电梯安全措施
1、加大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力度。 按照《巴彦淖尔市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实施方案》 的要求, 积极推动各旗县区政府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对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 重点是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便利使用的程序。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失或不足的, 重点是由旗县区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按照“政府统筹、财政支持、 技术支撑、 群众参与、 过程公示、 部门协同” 的原则协调解决, 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期筹措机制。 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建立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制度, 及时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零部件, 更换无法使用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电梯。
2、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施工, 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 旗县区质监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加强对新建建筑电梯机房、 井道、 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整改, 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3、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等有关规定, 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使用单位职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保证所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保证施工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电梯管理委托合同, 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点, 确保受托管电梯的安全运行。 公共领域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加强对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控值守, 增加维护保养频次,逐步建立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护保养体系。
4、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质监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 加强电梯安全日 常监管, 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 常排查。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保证检验检测质量, 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5、运用物联网技术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水平。 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 以市场为导向, 有序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 市质监局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旗县区制订电梯物联网建设推进计划, 加快推进电梯安全监管平台建设, 将电梯物联网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建设内容, 公共场所、 医院、 学校、 商场、 居民小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安装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开展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建设。
6、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 以电梯选型和配置、 土建工程设计施工、 采购招投标以及电梯销售、 安装、使用、 维护保养、 维修改造、 报废等环节为重点, 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 健全电梯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 探索建立电梯各环节相关质量记录档案, 做到“一梯一档”。 健全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对发生电梯事故或影响大的突发事件, 要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相关环节企业的法律责任, 涉及监管缺失的, 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7、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推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持续有效运作, 不断完善以电梯使用 单位为救援责任主体、 维护保养单位为救援主力、 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 探索建立全市电梯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建立统一电梯报警电话,统一指挥协调维护保养企业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
8、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利用“安全生产月 ”、 “质量月”、 “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 进社区、进企业” 等活动载体, 广泛普及电梯安全常识, 促进全社会关心、关注电梯安全,营造“安全乘梯、 文明乘梯” 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
1、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 谁共有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确定。 电梯安装后, 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产权所有人的, 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 管理责任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 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电梯属于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 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 受委托方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未约定的, 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 其实施管理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2、明确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制造企业对出厂电梯的质量安全及运行中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对出厂电梯的安装、改造、 修理、 维护保养、 使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 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 电梯维保企业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时, 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 可靠性和日常维保所需的人员、 技术、 装备等进行确认, 确保维保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法定安全检验、 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 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在法定检验过程中, 应对电梯安装、 改造、 维修和维保不当造成的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 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电梯维保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3、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 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 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及各开发区(园区) 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 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 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 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 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协调落实电梯运行、 维护保养、 维修改造、 更新经费等工作。 加快建设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 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各旗县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 旗县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考核机制。质监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仍无法落实整改的电梯, 要依法予以封停, 同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 提请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 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提出工作建议,推动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4、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质监部门对电梯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 维护保养、 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安全监察, 对电梯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查处电梯制造、 安装、 改造、 修理、 使用、 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 宣传电梯安全知识。 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所属行业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电梯机房、 井道、 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 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的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国家规定设计规范要求。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 落实电梯更新、 改造、 维修资金, 对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 重点是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便利使用的程序,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并定期公布。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含电梯的违法建筑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落实电梯应急救援、 宣传教育、 安全监察等保障经费。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期筹措机制,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失或不足的, 重点是由旗县区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食药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 监督查处电梯及其部件销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会同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
经信部门 负 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建设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 保证电梯轿厢手机网络信号的有效覆盖。 将电梯“物联网” 纳入“文明城市” 建设内容, 提高电梯节能水平。
公安、 消防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对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实施消防安全监管,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发改、 国资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涉及电梯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对职责范围内的电梯采购和招标活动制定规则、 实施监督。 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活动评审内容, 建立电梯使用质量安全状况跟踪处理机制, 对电梯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达不到合同或标书承诺的投标单位, 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追责, 并建立“黑名单” 制度。 同时应建立由电梯监管、 检验、 科研、 生产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建立专家信誉记录, 实施责任倒查机制。
旅游、 教育、 卫生、 交通运输、 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 本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提高本行业、 本领域电梯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