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彦淖尔市2024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规定,我市老年人可享受20项基本养老服务。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5.凡具有巴彦淖尔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200元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600元高龄津贴。6.经济困难老年人(目前为70至7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领取服务补贴每人每月5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7.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围绕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8.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领取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9.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10.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11.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12.经认定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照料护理费。13.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14.集中供养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年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15.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1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17.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18.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19.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20.通过举办长者餐厅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保、特困、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膳食外送等服务,并保证膳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