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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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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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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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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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 |
1、建设用地审核审批 ⑴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
1、旗县区人民政府呈报市政府的请示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批表 3、土地权属证明及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或土地权属证书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补充耕地协议或补充耕地验收证明 6、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7、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8、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9、地块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彩图) 10、补充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彩图) 11、地块及补充耕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2、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补充计划定基农田的位置图、拟占用农田的基本位置 13、国务院审批材料一式陆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材料一式肆份(图件材料为伍份) 14、建设项目拟供地情况说明及对本年度上一批次用地的供地情况说明 15、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情况说明 16、拟征地块的书面告知书 17、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 18、建设项目用地现场查看记录表 19、林地审核同意书 20、被征占耕地的前三年、五年平均产值证明 21、征地补偿协议 |
承诺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按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审核上报完成时间 2、送交分管大厅的局长分签后送达牵头科室 3、由牵头科室协调相关科室会签,并提交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4、牵头科室按有关规定及会议决议计费 5、当事人来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交费后从局里上报 |
10个工作日 |
1、土地补偿费,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执行 2、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总和的1.5—4%收取。内价费字[1996]62号 3、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总费用的7%以下收取。内价费字[1996]62号 4、耕地造价费,按该耕地被占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5—15倍收取。内财综字[1998]410号 5、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旗县区每平米5—12元 财综字[1999]117号 |
土地利用科 |
⑵新增建设项目单独选址用地审批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
1、旗县区人民政府呈报市政府的请示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审批表 3、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及有关批准文件 4、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补充耕地协议或补充耕地验收证明 6、属有偿使用的须提供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 7、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9、城市规划区内必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用地申请表 11、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1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13、建设用地项目平面布置图 14、地块所在地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彩图) 15、补充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彩图) 16、地块及补充耕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7、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补充划定基本农田和拟占用基本农田位置图 18、国务院审批材料一式陆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材料一式肆份(图件材料为五份) 19、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情况说明 20、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2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书及备案表 22、拟征地块的书面告知书及听证材料 23、拟征地块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 24、建设项目用地现场查看记录表 25、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或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26、林地审核同意书 27、属违法用地的处罚文书及处罚票据 28、征地补偿协议 29、拟征占耕地前三年、五年平均产值证明 |
承诺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按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审核上报完成时间 2、送交分管大厅的局长分签后送达牵头科室 3、由牵头科室协调相关科室会签,并提交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4、牵头科室按有关规定及会议决议计费 5、当事人来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交费后从局里上报 |
10个工作日 |
土地补偿费: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执行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和的1.5—4%收取。内价费字[1996]62号 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总费用的7%以下收取。内价费字[1996]62号 耕地造地费:按该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5—15倍收取。内财综字[1998]410号。 出让金按宗地地价收取 |
土地利用科 |
⑶使用未利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审核审批 |
1、用地申请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2、旗县区人民政府呈报市委的请示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审批表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6、土地权属证明书、权属汇总表 7、土地使用者资质证明(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8、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9、 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局部彩图 10、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1、土地宗地评估报告 12、征(占)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13、村镇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 14、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15、联营联建协议、供地方案、征地方案 16、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17、现场查看记录表 18、违法用地的处罚文书及处罚票据 19、拟征占地块的书面告知书、听证材料 20、属有偿方式供地的评估报告、草签出让合同 |
承诺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按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审核上报完成时间 2、送交分管大厅的局长分签后送达牵头科室 3、由牵头科室协调相关科室会签,并提交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4、牵头科室按有关规定及会议决议计费 5、当事人来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交费后从局里上报 |
10个工作日 |
征用集体未利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收取征地总费用的2—4%土地管理费。内价费字[1996]62号
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每平方米收取0.5—1.5元划拨用地管理费。内价费字[1996]62号 出让供地的按宗地评估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支付了征地费用的从出让金中核减)。内政发{2001}70号 |
土地利用科 |
⑷存量建设用地及批次后具体新增建设项目审核审批 |
1、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批复文件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 3、土地使用者(法人)资质证明(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5、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议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6、地价评估报告 7、计委立项或核准备案文件 |
一、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授权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报分管局长签字 3、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计费、交费、填证、盖章、办结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承诺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按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受理 2、送交分管大厅的局长分签后送达牵头科室 3、由牵头科室协调相关科室会签,并提交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4、牵头科室按有关规定及会议决议计费 5、来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交费、填证、盖章、办结 三、招拍挂出让的项目授权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程序如下: 买售人持规划用地批准文件、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土地取得成交价款交费票及招拍挂材料直接到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拆迁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由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报分管局长签字,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填证、盖章、办结 |
10个工作日 |
划拨用地管理费:临河区每平方米3—5元,其他旗县及建制镇每平方米1—2元。内价费字[1996]63号。 出让金:按宗地地价收取 国务院55号令 |
土地利用科 |
⑸改变土地用途审核审批 |
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书及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审批表 2、原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权属证明及复印件;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总体规划图(局部图复印件) 3、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及缴费情况证明 4、土地使用者资质证明(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及平面布置图 7、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需提交宗地评估报告 8、规划委员会文件 |
承诺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按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受理 2、送交分管大厅的分管局长分签后送达牵头科室 3、由牵头科室协调相关科室会签,并提交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4、牵头科室按有关规定及会议决议计费 5、当事人来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交费后回局里办结 |
10个工作日 |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按不低于定标地价40%收取出让金或年地租。《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3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7条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现评估价与原地价差额补收出让金 内政发[2001]70号文件 |
土地利用科 |
⑹翻建扩建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审批 |
1、建设用地申请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立项批准文件(单位用地) 4、土地使用者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或开发商提供资质证明(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 5、资金来源证明(单位用地) 6、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及平面布置图 8、宗地地价评估报告 9、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
一、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授权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报分管局长签字 3、来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计费、交费、填证、办结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承诺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按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受理 2、送交分管大厅的局长分签后送达牵头科室 3、由牵头科室协调相关科室会签,并提交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4、牵头科室按有关规定及会议决议计费 5、来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交费、盖章、办结 三、招拍挂出让的项目授权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程序如下: 买售人持规划用地批准文件、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土地取得成交价款交费票及招拍挂材料直接到大厅办理拆迁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报分管局长签字,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填证、盖章、办结 四、原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改变用途的授权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程序如下: 1、 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 报分管局长签字 3、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填证、盖章办结 |
10个工作日 |
用地管理费按每平方米0.5—1元收取。内价费字[1996]62号
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按不低于宗地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年地租 |
土地利用科 |
⑺临时用地审批 |
1、临时用地申请审批表 2、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3、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城市建设临时规划许可证 4、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5、土地权属证明书 6、复垦协议书及押金(使用耕地或对土地有破坏性的临时用地项目) |
授权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直接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报分管局长签字 3、来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计费、交费、办结 |
10个工作日 |
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1.5元 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管理费按每平方米0.5—1元 临时使用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的按每平方米0.5—1元 临时占用土地的按每平方米1—1.5元 其他旗县按每平方米0.5元 单位个人挖沙、采石、取土的按每平方米2元 以上临时用地超过两年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同时交纳临时用地管理费 内价费字[1996]62号 |
土地利用科 |
⑻乡镇村企业或联营企业限额以上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审批 |
1、用地申请和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2、土地权属证明 3、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过的会议记录及有关证明材料 4、属于联营建厂或兴办企业的提供联营建厂或兴办企业用地协议书 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 6、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彩色图) 7、选址意见书 8、旗县区集体建设用地请示 9、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及其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审批表 11、计委立项或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
承诺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按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受理 2、送交分管大厅的分管局长分签后送达牵头科室 3、由牵头科室协调相关科室会签,并提交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4、牵头科室按有关规定及会议决议计费 5、当事人来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交费后回局里办结 |
10个工作日 |
乡镇企业依法占用集体土地搞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土地管理费按每平方米0.5—1元收取 占用非耕地的按每平方米0.1—0.5元收取土地管理费 内价费字[1996]62号 |
土地利用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