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我市将评估为能力轻度受损、能力中度受损、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60周岁以上(包括60周岁)老年人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对能力轻度受损和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发放50元护理补贴,对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
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从2023年5月起发放,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照2∶8共同承担。市财政局已于8月底将市级财政2023年应分担的补贴资金32.416万元下达各旗县区,要求各旗县区及时配套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手中。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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