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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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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3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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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2020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暂行)》《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进行编制。

      1.3  分类分级

      根据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分布以及专业扑火队伍布局状况,在巴彦淖尔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跨旗县区支援扑火时,坚持地方专业扑火队为主,驻地军警、边境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其他部队为辅;联防互助和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从高火险区调集为辅的调动原则。

      1.3.1 乌拉山林区

      扑火力量由当地专业扑火队伍和市森林消防中队为主。该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第一梯队为当地专业扑火队伍、市森林消防中队;第二梯队为乌拉特前旗的专业扑火队。

      1.3.2 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林区、牧区

      扑火力量由当地专业扑火队伍和市森林消防中队为主。该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第一梯队为当地专业扑火队、森林消防中队和边境管理部队;第二梯队为靠近火灾发生地相邻旗县区的专业扑火队伍。

      1.3.3 乌兰布和沙漠重点林区、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保护区、磴口县沙金套海国家沙漠公园、哈腾套海保护区、国有重点林场等各级自然保护区。

      扑火力量由当地专业扑火队和市森林消防中队为主。以上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第一梯队为当地专业扑火队、市森林消防中队;第二梯队为靠近火灾发生地相邻旗县区的专业扑火队伍。

      各区域增援梯队顺序可视火险程度火灾等级进行调整,必要时,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边境管理等其他部队作为辅助力量进行增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管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及对巴彦淖尔市境内构成威胁的界外火的应急处置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各类火灾。

      1.5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生态观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防灾减灾,化解重大火灾风险,全面落实预防措施,充分做好扑火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火灾,市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1.6 工作原则

      在市委、政府的领导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市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市指导性;旗县区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旗县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功能;乡镇、苏木、林场、草牧场、自然保护区等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各地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工作时,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市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1.7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巴彦淖尔市委、政府是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巴彦淖尔市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是巴彦淖尔市区域内防灭火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部署区域内应急工作。

      2.2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和施业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林场、农牧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力量扑救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

      2.2.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林业草原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市森林消防中队中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巴彦淖尔广播电视台、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巴彦淖尔边境管理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甘其毛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巴彦淖尔军分区、内蒙古巴彦淖尔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临策铁路运输管理部、中国移动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巴彦淖尔市电业局。

      2.2.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落实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及其保障制度;

      (三)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排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灭火物资管理;

      (四)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培训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

      (五)加强防灭火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六)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地方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七)协调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请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航空护林站开展防灭火工作;

      (八)负责指导森林草原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和火灾调度、统计、信息上报、建档工作等有关事项;

      (九)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十)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重大问题,决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其他重大事项。

      2.2.3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建立防灭火工作调度、定期会商、协调联席、联络联系等工作制度;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检查工作;指挥调动地方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申请自治区协调调动航空护林场站开展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负责联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做好火场应急保障工作;督促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承担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4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分、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外协调与蒙古国边境地区烧入境、烧出境森林草原火灾的防范与扑救等涉外工作,为相互支援扑救火灾人员、设备等出入境提供帮助。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市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项目,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地方做好森林草原灾区粮食供应和相关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重点牧区特区的学校和教育单位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市公安局: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和督促地方法院及时审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维护依法治火的权威。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重点防火区域的迁坟、文明扫墓祭祀等,减少和排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市司法局:督促管理森林草原防火刑事案件刑罚执行、改造罪犯,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依法治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国家补助经费;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指导森林草原防扑火表彰奖励、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紧急运输、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等工作;对持有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专用车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协调执行森林草原灭火任务车辆公路通行事宜;指导利用调整高速公路等沿线可变情报板显示设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等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加强农区牧区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等工作,提高农牧民防火意识。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做好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对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疏导等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地方及时做好重特大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调运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建设,指导火险监测预警、火源管控等预防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地方政府扑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九种类型,并视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火灾案件查处、灾害救助、损失调查和评估等灾后处置工作。

      巴彦淖尔广播电视台:加大免费播发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力度。

      市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牧区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初期火,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及重点林区、牧区、重点时段的定期气象监测,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和火灾扑救的人工增雨作业;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森林草原火险监测研究,提供雷电灾害监测预警服务,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气象成因分析等。

      巴彦淖尔军分区:负责军事区域及其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工作;按照《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协调军队参加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的兵力及军用飞机调动事宜,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巴彦淖尔支队:负责组织指导武警部队做好防火知识普及和技能训练,必要时组织调动武警部队积极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行动。

      市消防救援支队:积极配合地方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协助地方开展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等工作,负责组织调动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科学规划森林消防队伍兵力配置和布防,配合地方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巡护检查、野外火源管理等预防工作;负责组织、调动、指挥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并参加火场联合指挥机构,协助做好火灾扑救等相关工作。

      巴彦淖尔边境管理支队:根据防扑火需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过境地区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内蒙古巴彦淖尔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空中紧急运输工作。

      临策铁路管理运输部: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铁路紧急运送工作;指导铁路的经营单位做好本单位所属林地、草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铁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中国移动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移动通讯保障工作。

      中国联合通信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移动通讯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移动通讯保障工作。

      巴彦淖尔市电业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电力保障工作。

      2.2.5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防灭火工作组及职责

      工作组组成:巴彦淖尔市成立防灭火指挥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时,根据需要及时抽调有关人员成立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及时开展有关工作。当启动Ⅱ级以上响应措施时,各工作组同时成立并启动。

      职责任务:各工作组要积极协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研究、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等,协调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

      (一)赴火场工作组

      根据上级指示或火灾扑救工作需要,迅速赶赴火场一线,综合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市公安局、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巴彦淖尔边境管理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甘其毛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巴彦淖尔军分区等单位或部门参与。

      (二)综合调度组

      及时掌握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供火情动态、前指的扑火方案、相关防火战略物资及防灭火基础设施情况、扑火兵力部署、扑救动态、航空护林飞机飞行情况和火场天气预报等;综合协调扑火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联络和处理政府及部门之间事宜;及时传达自治区领导指示和批示,起草上报火情报告,编写火情简报和快讯,汇总工作情况;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气象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单位或部门参与。

      (三)火场通讯组

      建立前指和后方的无线、有线、卫星和网络通信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和保障通讯渠道,全力保障信息传递畅通。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中国移动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巴彦淖尔市电业局等单位或部门参与。

      (四)后勤保障协调组

      协调有关部门供应火场所需物资;协调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时运送扑火人员、防火物资,确保火场需要。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巴彦淖尔机场公司、临策铁路运输管理部、巴彦淖尔市电业局等单位或部门参与。

      (五)宣传报道协调组

      严格按照火灾报道的有关规定,协调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地做好宣传报道等具体事宜。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巴彦淖尔广播电视台等单位或部门参与。

      (六)火案查处协调组

      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火案查处及火场和周边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通报火灾案件查处情况。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等单位或部门参与。

      2.3  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报

      由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林草、气象、自然资源、农牧业部门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定期开展监测预报、火险等级信息发布、监测预警等工作。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决策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2.4 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国界、盟市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场实际,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旗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和森林消防队伍布局,市森林消防中队制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各类扑火队伍执行跨旗县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动。

      军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专家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并依托自治区专家组,负责对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各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同时,专家组成员可兼职防灭火业务培训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及信号颜色 

      

    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一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不发布预警信号颜色。

      3.1.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林业草原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经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签发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预警收音机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各旗县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3.1.3 预警行动

      主要采取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预警地区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防灭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预警地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相关防火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森林消防队伍靠前布防,各类专业扑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市委、政府分管领导、预警地区旗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消防队伍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各类扑火专业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参与扑火准备;市政府派出工作组。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市、旗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当地政府及时发布防火戒严令;各类专业扑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市政府派出工作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3.2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委、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等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边界或邻国边界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相邻盟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国家和自治区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各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进行协调和指导;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市、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并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调动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扑火队伍及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指挥部请示自治区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全力消除威胁。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火案查处

      一旦有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公安和相关力量进行依法查处。

      4.2.8 发布信息

      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

      4.2.9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1 IV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同时立即向市委、政府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扑火力量进行支援。

      (3)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及时向市委、政府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根据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示,及时请示自治区调派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市森林消防队伍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加强以下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支援;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航空遥感火情监测。

      (4)根据旗县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济损失巨大。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扑火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提前启动Ⅰ级响应。

      5.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前线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

      (2)进一步增调各类扑火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自治区支援。

      (3)根据旗县区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加强航空火情监测,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和农牧区的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和航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空运。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输送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交通运输、铁路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消防队伍联系交通运输、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在全市范围内调动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求,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调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需要国家调动飞机支援的,由市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应当加强重点林区、牧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装备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和物资,用于各地扑火需要,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支援。各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物资,确保保障到位。

      6.6  资金保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开展。同时各级财政应预留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确保应急需要。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

      7.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政府、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10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和死亡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8.2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经请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后,按照巴彦淖尔市应对境外火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一、启动预案。当发现蒙古国临近我市边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当地防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本地区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境外火的监测及防范工作。当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边界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二、扑火力量。由地方专业扑火队、市森林消防中队、边境管理部队为主;需要跨区域增援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动。

      三、堵截扑救。当境外火烧入我市境内时,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地方专业扑火队和边境管理部队进行堵截扑救,力争将火堵截在我方边境隔离带以外。

      中蒙边境: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发生境外火,第一梯队为本地区的专业扑火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和边境管理部队。第二梯队为相邻联防旗县区和施业区的地方专业扑火队。

      四、加强联防联动工作。按照中蒙签订的“边境防火联防协议”有关规定,边境地区要定期举行联防协调会议,加强沟通、联络与合作。涉及边境的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防火部门要加强边境防火隔离带开设工作的督促、检查、验收和整改,发挥其阻隔效能。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8.4  预案演练与修订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演练计划,适时组织不同形式和规模的演练。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巴彦淖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市森林消防中队、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重点国有林场结合实际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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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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