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首页>信息公开>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20-07-30 10:46
  • 保存
  • 打印本页
  •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 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0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应急行为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2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我市突发事件特点,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出其他类别的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划定标准见附件1)
      1.4我市突发事件的特点
      我市处于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水旱灾、雪灾、雹灾、沙尘暴、低温冻害(寒潮、霜冻)时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灾难风险多,部分旗县为鼠疫疫源地,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任务重,突发事件预测、预防和救援难度较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突发事件凸显,应急形势严峻,科学有效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是我们面临的长期任务。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旗县区、行政区的突发事件,或超出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巴彦淖尔市负责处置的各类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6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7预案体系
      (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市突发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旗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市级协调机构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本市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保障方案是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四)突发事件旗县区应急预案。旗县区应急预案是各旗县区根据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旗县区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旗县区应急预案由旗县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五)各类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按有关程序备案。
      (六)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
      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2组织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旗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2.1领导和指挥机构职责
      在市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巴彦淖尔市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2.2工作机构
      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等机构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指挥长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领导和处置相关突发事件,协调和指挥各类非常设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专项指挥部工作。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或举办重大活动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宣传舆情组、医疗救护组、应急处置组、交通保障(工程抢险)组、后勤保障组、涉外联络组、善后处理组和调查评估组等专项工作组。
      2.3办事机构
      市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必要时可设在市委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市主管部门,承担市相关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贯彻落实市委、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专家组
      各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专项指挥机构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相应的各市直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
      2.5旗县区(管委会)级应急组织机构
      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市级模式建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旗县区级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可参照市级模式建立。
      2.6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3应急处置程序
      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流程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全流程),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期处置等环节。
      3.1风险防控
      (1)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我市突发事件的特点,防范化解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我市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2)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协力构建突发事件防控体系,完善市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危害,提高应对能力。
      (3)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2监测与预警
      (一)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市、旗县区政府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信息网络,适应突发事件信息搜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搜集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构建市、旗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之间通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设置专、兼职人员,保证突发事件监测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和信息的接发。
      (二)预警等级划分。按照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即将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即将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即将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即将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没有标准的,按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确定标准执行。
      (三)预警级别的确定。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旗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预警级别的确定:一般预警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严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特别严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情况特殊时,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严重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和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市、旗县区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核实预警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预警发布。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通过相关媒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涉及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的,除由国家、自治区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市和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当地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各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并对预警事件的可能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处置突发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五)预警调整与解除。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变化的,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突发事件已不可能发生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3.3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一)信息报告。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核实情况,妥善处置。根据事态进展,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信息续报,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进行信息终报。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市相关主管部门应迅速报告市委、政府,快速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有序开展,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条件下,按规定先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机构要组织好新闻媒体,做好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三)情况通报。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盟市,并报自治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港澳台地区和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公安局、外事办协调,同时上报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先期处置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专项指挥部指令要求,迅速赶往现场,依据职责范围,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信息报送的同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三)突发事件事发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按照当地政府(管委会)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5应急响应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指挥机构、工作部门要快速启动相应预案的分级响应,视情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一)响应级别的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国家《分级标准》执行,其中国家未作规定的,按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突发事件评估与确定: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综合评估,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关注事态发展,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成立相关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相关指挥部办公室与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管委会)共同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市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设立指挥部,市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相关专项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确定。市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设立指挥部,市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在国务院、自治区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预案启动。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三)信息收集与情况报告
      1.现场信息收集。具体内容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事发地专项应急指挥部采集,并与市、旗县区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现场信息。
      2.情况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旗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预报告。
      (四)基本响应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①指挥协调。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在各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应急联动机构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
      ②人员救护。组织营救、救治受伤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启动心理干预,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措施。
      ③现场管控。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④事态评估。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⑤监控防范。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⑥控制危险源(点)。组织力量全面查清事件危险源(点)情况,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等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迅速排除险情。 
      ⑦抢修救援。加强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⑧舆论引导。充分重视并发挥市级主流媒体导向作用,运用新媒体等平台的交流功能和政府门户网站的互动功能,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及其影响,做好舆论引导。
      ⑨资源保障。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保卫,在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6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7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1.人员安置。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在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做好人员安置救助工作,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统,组织做好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市发改、民政、应急等部门要协助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做好救灾款物接收、调运、发放工作。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自治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订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铁路、住建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市政府将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并制定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助,逐步提高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
      (三)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四)心理干预。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健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五)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或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4应急保障与应急救援
      4.1应急救援队伍
      建设由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牵头组建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救援队伍牵头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预备役、武警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农牧、林业、广电、水利、交通运输、卫健等政府相关部门及通信、电力、供水、供热、供气企业组建各行业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内各大中型企业组建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社区等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组建的退伍军人突击队、由蓝天救援队为主的社会救援队伍。统筹指导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4.2应急保障体系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牵头编制。
      (一)通信信息保障组:由市工信局牵头,政府办公室、公安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信息中心、各通信公司等部门(单位)协调合作,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二)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住建局、公安交管支队和临策铁路运输管理部、巴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公路公司、城市交通等有关单位参加,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公安交管支队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三)医疗卫生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旗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负责医疗急救、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伤病员救护、传染病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心理援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
      (四)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各基层政府及有关单位协助,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护秩序,必要时可协调其他队伍协助警戒。突发事件发生地警力不足的,可向上级请求援助。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加强治安管理,严惩趁“乱”制造事端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物资保障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财政局设立专项应急保障资金,应急管理局制定基本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保障基本应急物资储备,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旗县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对特种或非常用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应合理规划、动态储备。
      市、旗县区要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应急物资的供应实行市、旗县区分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或跨市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
      (六)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协助,负责金融应急保障工作。突发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部门预算;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设置预备费,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需增加的经费;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预防和应对各专项突发事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通信信息系统建设和组建救援队伍以及培训人员、宣传教育等各项资金。
      (七)法制保障组:由市纪委监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4.3其他保障
      (一)社会动员保障。按照突发事件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及需参与的程度,确定动员对象和范围。对需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或只有群众参与才能确保应对工作有效实施的,应深入发动群众,充分重视和利用好民力,是否进行动员及动员对象、范围,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社会动员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居)委会实施。
      (二)紧急避难场所保障。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紧急避难场所和可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如广场、公园、体育馆)信息库,掌握所处位置、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特别安排部分紧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
      有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因突发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人防设施、部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较大规模安置受灾群众时,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方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紧急避难安置工作坚持以突发事件发生地安置为主的原则。
      (三)法制保障。加紧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对现行地方文件中不适应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内容,应及时修改。有关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科技支撑。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公众宣传教育
      (一)应急常识宣传。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预警规定。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宣传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技能和应急知识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旗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多发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知识编印成宣传手册,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有关部门要下基层进行业务指导,进行应急知识宣传。
      (二)学校应急知识教育。市、旗县区教育部门应制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对教职工、中小学生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
      5.2培训
      (一)公务员培训。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学习、掌握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高领导干部指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专业人员培训。市有关应急工作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3演练
      (一)专项演练。市各专项指挥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组织指挥应急行动的能力,锻炼应急救援队伍,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检验、评估和修订。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二)综合演练。根据预案组织开展综合演练,以检验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救援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同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练,检验评估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修订。
      6附  则
      6.1预案管理
      (一)审批、备案和公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旗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旗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确有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预案的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和修订。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应重新进行审批和备案。
      6.2监督检查与奖惩
      (一)监督检查主体。本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
      (二)奖惩。对严格执行本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滥用职权,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制定与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国家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高温、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7. 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 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地贪夜蛾、黏虫、草原毛虫、松毛虫、草地贪夜虫、粘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个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
      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施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受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跨区域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性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4级以上的核事件;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
      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例,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的,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匹、巾)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止相邻(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13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的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
      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两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两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两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一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一个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一个省(区、市)内两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作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更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附录:2
    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1.市委政法委:指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预防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指导突发事件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适时报道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动态。
      3.市委统战部:负责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配合涉及民族宗教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能源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筹划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工作和救灾粮食及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保障;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进展,并及时向自治区发改委报告,争取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后期处置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机场、铁路旅客滞留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5.市信访局:配合有关单位缓解社会矛盾,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方便失业人员咨询、投诉,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6.市工信局: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库区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通信部门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7.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供气、供水、供热、排水等重大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突发事件中的公交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指导协调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重建等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8.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系统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宣教、舆论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播出、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保卫工作。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市场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公共文化旅游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任务。
      9.市教育局:负责高校及中小学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宣教工作;指导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校园“三防”建设、安全风险防控、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事故、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互联网网络安全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治安、交通管制等相关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和协助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组织消防队伍、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市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拟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警),为救援提供技术保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统筹安排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13.市民政局: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1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事件应对资金预算;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1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迅速组建全市退役军人突击队参与相关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16.市人社局:负责突发事件中涉及参与抢险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保险等有关工作。
      17.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灾情收集,协助开展灾害评估和震区恢复重建方案制定;协同组织抗震救灾行动。
      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行业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城市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恢复道路等交通设施,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19.市农牧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导和协调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20.市水利局: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抗御旱灾应急水量调度;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等应急保障工作。
      2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事件、大气重污染事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组织对事发区域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等事故应急工作。
      2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护队伍开展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医疗救助、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承担灾(疫)区防疫、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组织精神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负责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药品、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器械,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保障工作;负责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管理;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4.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供应应急和其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管理等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市统计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相关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协助做好数据分析评估。
      26.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金融风险防范安全应急工作。
      27.市体育局:负责提供水上救生、攀岩等专项人员的信息;提供现有公益性体育场馆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馆)。
      28.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科技储备与科技保障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9.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应急工作。
      30.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中涉港澳和涉外的有关工作。
      31.巴彦淖尔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驻军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32.武警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等。
      3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承担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和群众遇险等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34.团市委:积极发挥共青团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过宣传教育提升青年学生和志愿者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指导相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志愿工作。
      35.市科协: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协调各类学会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研究工作。
      36.市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停破产企业或突发事件中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指导召开职代会审议企业裁员方案,做好释疑解惑工作;督促裁员企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37.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应急预案制订、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8.市慈善总会:开展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参与救助工作。
      39.电业局:负责组织电力线网及设施的抢修、恢复和供应;根据需要采取切断电源、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提供应急电源等措施,为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40.邮政管理局: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4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意见、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42.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空中运输提供保障。
      43.临策铁路运输管理部:负责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铁路运输提供保障。
      44.通信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受有关部门委托,向公众发布相关应急信息和温馨提示。
      45.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价格结算等政策的建立实施。确保所需药品、耗材等,物资及时到位。
      46.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