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首页>信息公开>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20-07-30 11:09
  • 保存
  • 打印本页
  •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0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完善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管理,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事件救助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分级类别
      突发自然灾害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使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强自然灾害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市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巴彦淖尔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指挥和调度。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响应级别,减灾委员会承担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和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和自然灾害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协调巴彦淖尔市军分区、武警支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由巴彦淖尔市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指挥机构组成
      总 指 挥: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巴彦淖尔军分区副司令员
      武警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健委、商务局、生态环境局、民委、文化旅游广电局、体育局、气象局、科技局、司法局、审计局、统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金融办、外事办、地震局、电业局、市检察院、总工会、团市委、广播电视台、巴彦淖尔日报社、巴彦淖尔军分区、巴彦淖尔市应急救援支队、武警支队、公安交管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直属大队巴市中队、巴彦淖尔民航机场公司、各通讯公司。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巴彦淖尔市减灾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地区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3市直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急工作职责
      (1)巴彦淖尔军分区:负责应对自然灾害组织协调指挥驻军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2)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及抢险工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市突发自然灾害灾情及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4)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自然灾害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物资以及破坏防护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突发自然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自然灾害指挥部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6)市财政局:负责突发自然灾害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申请有关自然灾害国家补助经费;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7)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立项工作。
      (8)市水利局:组织编制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洪水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与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工作;承担水工程防守和应急抢险的涉水技术支撑工作;水库大坝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物资。
      (9)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预防的控制、防疫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承担水旱灾区的饮水卫生和受伤群众、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
      (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对因突发自然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组织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价格基本稳定。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的自然灾害日常工作,应急避难场所开放、恢复建设;配合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倒损、严损、一般性损坏房屋的维修和恢复重建。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开展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查、监测、防治等工作;在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考虑防洪排涝措施。
      (13)市农牧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突发自然灾害等灾情信息;负责牧区草原突发自然灾害、农区耕地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农牧业突发自然灾害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各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14)市科技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科技储备与科技保障工作。
      (1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及处理。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行业内在建涉河交通设施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做好行业内在建涉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监督工作;协调对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车辆免费、优先通行;配合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具;协调组织运力,做好突发自然灾害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保障交通畅通。
      (17)市气象局:负责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对影响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清除行洪通道内阻碍行洪的林木;负责收集、整理和共享林业和草原自然灾害等灾害情况。
      (19)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2.4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组建原则:军民结合,自救与互救结合。
      各驻军部队是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和民众组织自救和互救是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自然灾害的性质特点,为便于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有组织地开展自救互救,组建各类应急队伍,承担本地区、本单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自救和毗邻地区、单位的救援任务。
      2.5应急保障体系及职责
      各市直部门设立7个保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主持编制。
      (1)通信信息保障组:由市工信局牵头,公安局、广电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信息中心、各通信公司参加,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2)医疗保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自然灾害医疗急救、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
      (3)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水利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保障粮食、肉类等商品的供应。
      (4)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
      (5)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交管支队、住建局和铁路、机场等单位参加,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6)市场秩序保障组:由市商务局牵头,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
      (7)金融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负责自然灾害金融应急保障工作。
      2.6应急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应急处置平台,加强农牧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件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统一指挥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2.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环节、各岗位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信息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财政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按照有关预案和有关职责加强灾害监测,及时会商、汇总,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4.技术指导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救助应急预案制定、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要充分发挥业内相关技术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指导作用,聘请优秀技术专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预测及预警
      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监测数据等,组织各专项指挥机构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市政府和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发布预测结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完善防范应对措施。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出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预报、预警
      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程序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1、预警信号内容及发布
      预警信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号发布:市应急局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牧、林草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
      2、预警响应措施
      1)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向风险可能影响区域及事发地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4)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向预警区域政府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5)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地区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6)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地区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物资装备支持预警地区开展防灾抗灾工作,预防自然灾害发生。
      (7)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2)预警响应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信息。
      (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4)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启动避险场所、设置紧急安置场所。
      (5)实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紧急防灾措施。
      (6)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出警
      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旗县(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指令下级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出警单位必须及时下达出警指令,及时反馈出警情况。
      3.2预警的解除
      根据灾害态势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政府或授权部门终止预警响应。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逐步建立突发自然灾害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网络,适应突发自然灾害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收集的信息、资料,建立公共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逐步构建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及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专项工作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职人员,保证突发自然灾害监测信息网络畅通。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响应级别的确定
      (一)突发自然灾害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Ⅰ级为最高级。
      (二)防汛抗旱响应分级
      a.一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重要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b.二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一般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一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c.三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干旱灾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d.四级响应:
      1)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三)暴雨响应分级
      a.一级响应: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b.二级响应: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c.三级响应: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d.四级响应: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四)暴雪响应分级
      a.一级响应: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b.二级响应: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c.三级响应: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d.四级响应: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五)沙尘暴响应分级
      a.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沙尘暴预警信号,将沙尘暴预警分为3级;根据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及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b.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特强沙尘暴灾害(I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c.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d.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至10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e.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f.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网线路封闭。
      g.一般沙尘暴灾害(IV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六)地震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a.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b.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c.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d.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七)地质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a.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影响极大者;
      b.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c.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社会影响较大者;
      d.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社会影响不大者;
      (八)森林火灾的响应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在一般情况下,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要相应提高。森林草原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a.Ⅰ级和Ⅱ级响应
      响应级别的确定标准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标准执行。在进行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自治区政府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b. 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30公顷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自治区林业厅要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和有关支持部门报告(通报)情况,组成由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为组长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协助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c. Ⅳ级响应
      发现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当4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当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设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要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建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按预案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
      (九)突发自然灾害评估与确定
      一般突发自然灾害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开会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做好响应升级的准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自然灾害报请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策。重大突发自然灾害和特别重大突发自然灾害报请市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确定。
      4.1.2应急响应职责
      (1)接警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巴彦淖尔市军分区,巴彦淖尔武警支队,并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级别和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对本市各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对在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自治区应急机构报告,请示予以援助。
      (4)必要时,直接指挥抢险救援专项工作。
      (5)完成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4.1.3市直各部门应急响应职责
      (1)接警后,立即向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对本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对本区域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应急指挥部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4)必要时,直接指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
      (5)负责本区域群众的安抚与稳定工作。
      (6)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4.1.4信息报告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信息一小时内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经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的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的处置安排等内容,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有具体规定的,除按本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4.1.5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突发自然灾害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市委统战部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作出相应处理。
      4.2信息采集和处理
      1、应急系统
      充分利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利用现有的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同时,专项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络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电信部门公用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
      2、应急值守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救助相关单位和突发自然灾害事发地的基层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要加大监测。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的旗县(区)要汇总突发自然灾害的信息,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3、现场信息的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采集,随时报告现场信息。
      4.3响应程序
      1、灾害等级划分
      按灾情自高向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为最高级。
      2、分级应急响应
      按照确定的灾害级别,对应自然灾害响应级别,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3、事发地先行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险情,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临时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4.4处置措施
      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灾害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灾害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本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征求技术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初期,发生事件地政府立即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实施现场抢险,防止事件扩大。
      (2)本预案启动后,各级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综合突发自然灾害现场情况,划定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安全区域。
      (4)综合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内重要系统、环境、财产、应急人员工作区域影响等因素的考虑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组织、协调市交通、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加强突发自然灾害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
      (7)组织、协调医疗应急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实施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8)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供应。
      4.4.1 警戒与交通
      组织、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负责自然灾害现场的警戒与交通管制工作。
      4.4.2 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健委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突发自然灾害现场的规定。应急救援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地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救援人员应当根据突发自然灾害性质和危险特性,按照防护等级佩戴相应特种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4.6遇险人员救护
      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疏散人员的请求,决定并发布疏散指令。应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突发自然灾害相关单位与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时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程序、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庇护所。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5)进行疏散人群及临时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在组织群众疏散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后再撤离危险区域。
      (2)防止继发性伤害。
      (3)发扬互助互救的精神,帮助同伴一起撤离。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经救援专家组评估、判定,突发自然灾害超出巴彦淖尔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应急力量进行支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对可燃、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浓度、扩散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测定风向、风力、气温等气象数据。
      确认装置、设施、建(构)筑物已经受到的破坏或潜在的威胁。
      监测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突发自然灾害现场检测、鉴定与危害评估小组。
      检测、鉴定与危害评估活动包括:
      (1)突发自然灾害影响边界。
      (2)气象条件。
      (3)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大气和农作物等的污染。
      (4)爆炸危险性。
      (5)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
      (6)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经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原因,评估突发自然灾害发展趋势,预测突发自然灾害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突发自然灾害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10扩大应急
      当突发自然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事件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其严重危害时,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支援,必要时请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提高公共事件的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4.11信息报道
      1 信息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市内各级各类媒体,要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广泛宣传部队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处理公共事件中所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广泛宣传人民群众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2 信息发布制度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条件下,突发自然灾害的信息,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3 信息报道组织
      各级各类媒体、记者赶赴突发自然灾害事发地采访报道,由市新闻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并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4.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导致次生、衍生突发自然灾害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应急保障
      5.1信息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突发自然灾害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根据市工信局的部署,做到各指挥部的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与网络连接,确保资源共享。市工信局应制定应急保障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通信企业配备应急通信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5.2应急装备保障
      储备与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特殊设备和昂贵设备资源尽量与自治区政府共享。逐步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联系方式,制定信息数据库管理、数据更新和报告制度,为各专项工作组更科学、准确的决策提供依据。并与上级有关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出现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不足时,能及时调用或借用相关物资和装备。
      5.3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专项抢险队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建立统一的处置各类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部门组建城镇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主管部门组建通信保障队伍,公安部门组建公安防暴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保障队伍,充分利用地方部队、消防救援支队、应急救援支队和大中型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后,必要时向市政府及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工作。
      5.4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确定交通运输保障队伍,掌握车辆的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各种情况,并逐步建立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
      (2)交通管制。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及时指令交通部门,对事件现场和现场的重要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3)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设施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部门和救援队伍,迅速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
      5.5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建立自然灾害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充分利用中央、自治区和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容量、救治能力和专家资源。
      (2)配置应急救护资源,市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及病房建设,制定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5.6治安保障
      (1)公安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属地公安机关牵头,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疏散群众。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可协调其他队伍协助警戒。
      (2)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地警力不足的,可向周边盟、市和自治区请求援助调配警力予以援助。
      (3)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加强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夜间巡逻,严惩“乱”制造事端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5.7物资保障
      (1)保障基本应急物资和粮食等主要生活资料有充足的储备,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及市发改革委物资储备保障,落实有关储备物资并加强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
      当出现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时,及时求助上级专项指挥部的支援。
      (2)建立健全本市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供应。
      (3)各专项工作组负责全市或跨区域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可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援助。
      5.8资金保障
      突发自然灾害处置工作和物资储备所需的资金,由市发改委制定计划,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预防和应对各专项突发自然灾害所需的工程建设、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和通讯系统、组建专业队伍以及培训人员等资金。
      5.9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突发自然灾害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及需参与的程度,相应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对需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或只有群众参与才能确保应急有效实施的,应深入发动群众,充分重视和利用好民兵,是否进行动员及动员的对象、范围。
      5.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应建立所辖区域内的紧急避难场所和可能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如广场、公园、学校)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情况,特别安排部分紧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
      (2)自然资源局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主动征求应急指挥部的意见,充分考虑因突发自然灾害安置人员的需要,使人防设施、部分公园、广场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3)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指导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通信设施、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备出现紧急状况时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能及时迁入,指挥处置各类突发自然灾害。
      (4)因自然灾害等需要较大规模安置受害群众时,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方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搭建相结合。
      5.11技术保障
      (1)加大科技保障,有关职能部门逐步建立科学的突发自然灾害信息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并逐步配备使用地理信息系统(GT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先进技术。紧急处置指挥决策系统要在综合集中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2)各专项工作组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在对国内外突发自然灾害紧急处置的先进管理模式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本市应急处置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探讨研究。
      5.12法制保障
      加强执法,预防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突发自然灾害发生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险情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要充分行使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应急救援中的紧急处置权,依法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突发自然灾害中的行为,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1)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调查统计突发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向社会公布。
      (3)辖区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4)卫健等部门应做好突发自然灾害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需调查处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5)应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的,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6)做好突发自然灾害中被损害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坏尚未恢复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大坝、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6.2社会救助
      (1)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2)民政、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救助款物,市委统战部要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6.3保险理赔
      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
      6.4调查和总结
      (1)突发自然灾害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市直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专项突发自然灾害,需按照相应的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的,应依照其规定。
      (2)对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总结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响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5现场恢复
      (1) 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恢复,现场恢复包括现场清理和恢复现场所有功能。
      (2)现场恢复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录像、拍照、绘图等。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应急工作宣传、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工作演练,提高全民应急工作意识和基本技能,对于做好应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公众应急常识宣传
      市政府应向社会宣传应急预案和预警规定。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技能和应急知识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
      7.1.2参与自然灾害事件人员宣传
      制定参与自然灾害事件人员应急宣传教育计划,要加强对参与人员有关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应急知识的教育。
      7.2培训
      7.2.1参与人员培训
      参与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救助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学习、掌握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高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7.2.2专业人员培训
      各牵头部门的救援人员要进行突发自然灾害专业技能培训,同时要注重经常性的培训,把培训作为提高救援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应急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应急理论与常识。
      (3)报警。
      (4)疏散。
      (5)特殊应急知识。
      7.3演练
      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演练、综合演练。每一次演练都应根据假设的突发自然灾害制定出周密的演练方案。
      通过训练和演练,使应急人员进入“实战”状态,熟悉事件应急处理和整个应急流程,明确自身职责,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同时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的结果进行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8 奖惩
      8.1奖励
      在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公共事件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惩处
      在突发自然灾害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助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 预案管理
      9.1预案的备案与发布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预案的修订
      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对各旗县(区)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和解释。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