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20〕2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0号)有关要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全市稳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动企业复产达产
(一)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紧盯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复产复产,加快推进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以最快速度让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物流等企业尽快复产达产,保障能源和原材料供给,打通产业供应链,推动上下游同步衔接,更好服务发展大局,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健康通行码”跨地区互通互认,向社会及时公布“健康通行码”跨省(市、旗县区)互认名单。(市卫健委、政务服务局、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放宽其裁员率,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2020年度已经享受50%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统一组织差额返还,无需企业再次申请。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稳岗返还,按照《2020年巴彦淖尔市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办法》(巴人社发〔2020〕43号)文件执行。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四)2020年6月底前,允许承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所属建筑业企业和外埠建筑业企业暂缓缴纳在本企业设立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和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五)稳定劳动关系。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坚持和谐劳动关系共建共治共享,全面落实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权益。完善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政策,分类规范和引导不同类型的新业态劳动用工,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形势研判、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提升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市人社局牵头,市总工会、工商联配合)
(六)实施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制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创业带动就业贡献度等指标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奖励,激发创业园(孵化基地)的积极性。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资金从自治区和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我市创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自治区和市级创业示范店等群体租赁房屋创业的,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每月基础补贴标准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资金从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七)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当年新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为15%(超过100人以上企业为8%)。(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和银保监分局、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八)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自2020年4月15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九)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自2020年4月15日之后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苏木乡镇、嘎查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牧户、经营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市财政局、人社局、工信局和银保监分局、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对少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市银保监分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和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四、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一)放开对摊贩经济的限制性政策,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旗县区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要指定场所、时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市住建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配合)
(十二)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内城乡户籍限制,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2019年、2020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个人实际缴费总额的55%予以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五、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
(十三)对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主体、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开展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的职业培训,一次性给予贫困劳动力2000元职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农牧局、财政局、扶贫办配合)
(十四)开展“点对点”服务,引导农牧民工有序返岗复工,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农牧局、民政局、工信局、扶贫办配合)
(十五)加大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农牧民返乡创业兴办企业的,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返乡农牧民工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免缴租金、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暖等费用。对通过承包、流转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进行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相关手续。(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牧局、人社局配合)
(十六)强化农牧民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农牧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继续推进和完善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等建设。依托基层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组织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服务活动,及时掌握了解当地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信息和农牧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需求、技能培训和创业意愿等情况,为农牧民工提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引导返乡农牧民工和外出转移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住建局、农牧局、财政局配合)
(十七)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组织开展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就业扶贫政策扶持范围。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加大对农牧区林业管护和村庄道路卫生清扫等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就业载体,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励,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市人社局牵头,市扶贫办、农牧局、林草局、财政局配合)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八)对自治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工信局和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等配合)
(十九)国有企业2020年、2021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除特殊企业外,原则上国有企业年度招聘计划中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80%。(市财政局、国资委、邮政管理局等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和各国有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各级事业单位2020年、2021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区要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扩大岗位开发规模,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吸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市委组织部、编办和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2020年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应届毕业生征集人数在兵员征集总任务数内不设上限,实现应征尽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按照见习协议,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市财政局、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市教育局牵头,市人社局、国资委配合)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二十四)对本年度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法定领取农牧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失业人员,统一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退休年龄。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作用。公益性岗位开发主要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类技术岗位。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后要向社会公示。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不超过2次。(市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我市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七)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开展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线上补贴性培训的,均可按规定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计划,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200元培训补贴。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消防救援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培训合格的,按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人社局、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升培训质量。培训补贴采取人社、财政、就业三部门联查联审机制,加快资金拨付。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就业能力。鼓励重点就业群体积极参加“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各地区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可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培训课时比例。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高于总学时的40%,剩余课时的线下培训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可以全部在线上进行,线上考核,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按标准拨付培训补贴。落实农牧民工跨区域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等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农牧局配合)
(三十)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提升力度,对培训效果好、培训后实现就业稳定、培训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根据绩效评估情况,给予“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数额不受《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巴政办字[2019]36号)中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奖代补资金数不超100万元的限制规定。(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一)建立健全线上供需调查、培训对接、就业对接、跟踪服务“四位一体”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大规模开展劳动力资源信息调查,充分运用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开展供需就业服务活动。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加强线上岗位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微信、抖音、快手辐射面广传播快的功能,多形式组织网络直播招聘活动,为供需双方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对社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三十二)将常住地为城镇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享受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为由不予受理。对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和信息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凡劳动力资源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更新及时的,首次登记给予奖补资金2元/人次,更新完善给予奖补资金1元/人/年,资金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统计局配合)
十、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三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定和扩大就业各项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服务领导小组作用,大力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就业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强督促落实。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覆盖面和受益率。(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就业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