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2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巴彦淖尔市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巴彦淖尔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综合协调职能,切实做好我市减灾工作,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运转顺畅、处置高效”的原则开展减灾工作。
第三条 市减灾委为市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全市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自治区减灾委协调开展我市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参加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减灾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五条 市减灾委是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承担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减灾委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秘书长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减灾委组成人员调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条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的减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减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落实全市减灾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及保障制度;
(三)督促各旗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救灾物资管理;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减灾合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减灾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减灾工作调度、定期会商、协调联席等工作制度;
(二)组织编制自然灾害救助总体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三)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查灾核灾、灾后救助等有关工作;
(四)贯彻落实上级减灾工作决策部署,监督指导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助等工作;
(五)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六)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是市减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市减灾委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巴彦淖尔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市减灾委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市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协调争取因灾毁损房屋等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自治区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道路安全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
(五)市财政局: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配合市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和储备库规划;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七)市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
(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
(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秩序稳定。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配合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十二)市农牧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突发自然灾害等灾情信息;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牧业生产。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十四)市科技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科技储备与科技保障工作,组织重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的实施。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保障交通畅通;负责管辖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十六)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十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用品应急管理;负责联系各通信公司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十八)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验和预测预报;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预防;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巡查、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十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全市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二十)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二十一)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组织做好慈善救灾捐赠工作。
(二十二)市司法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计划,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指导法律工作者为受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三)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二十四)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
(二十五)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系统内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二十六)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及有关保障管理协调等工作。
(二十七)市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灾减灾救灾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全市税务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二十八)市科协: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防灾减灾救灾研究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九)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三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将因灾致贫的农牧民按照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管理,并录入扶贫开发业务系统,确保在政策扶持下实现脱贫。
(三十一)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三十二)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三十三)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三十四)团市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十五)市政府外事办:参与涉外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协助宣传部门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十六)武警巴彦淖尔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三十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三十八)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三十九)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四十)市电业局: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四十一)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四十二)临策铁路运输管理部: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保障工作。
(四十三)民航巴彦淖尔机场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援物资、器械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四十四)巴彦淖尔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早部署落实防灾减损应急工作、做好风险排查、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完善应急工作机制,防范重大自然灾害、减小灾害事故损失,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功能作用。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市减灾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全体会议制度:市减灾委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主要听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报告,分析防灾减灾救灾形势,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专题会议制度:市减灾委专题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会商研判防灾减灾救灾态势,制定应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案,协调指挥物资保障,安排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任务。
会商会议制度: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应急、自然资源、水利、农牧业、林草、气象、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分析研判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和高风险时段预测预警预报等事宜,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研究风险隐患防范和应对处置措施等。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有效支援、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员及市减灾委办公室人员参加。
督办督查制度:市减灾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等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市减灾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交办、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督办督查工作。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市减灾委办公室采取口头催办、联合督查、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督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通报约谈制度:对各地各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按照市减灾委要求,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组织约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文件签发制度:市减灾委文件按程序报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市减灾委办公室文件按程序报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主任、副主任后发出。
工作报告制度: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每年向市减灾委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其他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报告按时限要求完成。
信息报送制度:灾害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执行有灾必报、报救同步(一发生灾害就立即通过电话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步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归口统一报告等制度,及时将灾情信息报送属地旗县区减灾委办公室,并实行逐级上报,严禁迟报、漏报、拖延不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将灾情信息报告市委、政府和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本系统内部灾情信息情况,确保灾情信息和政令畅通。
信息发布制度:在启动灾情处置应急预案和响应等级期间,灾情信息由各成员单位提供,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收集整理并按照市减灾委指令,由宣传部门统一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日常灾情相关信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核发布,同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联络员制度: 市减灾委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等。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负责本单位与市减灾委日常联络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贯彻落实市减灾委会议议定、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等情况的报送;
(三)及时反馈本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承办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应急值守制度:在自然灾害高风险发生时期,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遇有重大灾情及时处置报告。
联合救灾制度: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市减灾委领导指示、救灾应急响应等级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重点涉灾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市减灾委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或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成“市政府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及时赶赴灾区查看灾情,协助灾区政府做好救灾减灾工作。
第十二条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自然灾害,达到《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时,市减灾委主任或由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可以决定启动《自然灾害处置应急预案》和响应等级,并视灾情、救灾情况适时提出终止响应等级。
第十三条 对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减灾委可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相应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巴彦淖尔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