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领导
局长:尹兆明 副局长:杨占海 刘敏 纪检组长: 铁力
值班电话:8987908
邮箱:bhb2760@163.com
主要职责
(一)统一监督全市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巴彦淖尔市地方环境保护规章、办法;受市政府委托,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市内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市内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四)受市政府委托调查处理市内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旗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办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方标准,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市内环境质量报告书。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协调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定组织实施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管理全市环境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产品的质量监督、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建立和组织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市内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市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机动车尾气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市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市内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一)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全局的办公事务;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政务信息、会议组织、档案资料管理、机要保密、财产管理、车辆管理、治安保卫,对外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组织制定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管理环保专项经费和排污费的收缴入帐,监督管理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务、党建、纪检监察的具体工作;负责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及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
(二)监督管理科
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关于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区域开发项目和其它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审核,审批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中“三同时”制度;负责“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审核工作;负责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环境统计和市属企业排污费的核定工作;负责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和生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污染控制科
负责对全市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监督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的执行;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负责全市较大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查处;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关停建议;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全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自然保护区报批、审批意见;监督管理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恳、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五)科研监测科
负责环境保护科研课题管理、科技成果登记,并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部门推荐;负责全市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并下达环境监测工作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并发布;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年度报告书;负责规范环保产业,推广环保新产品;负责推广清洁生产新工艺和环保实用技术;负责对全市环境监测站执证上岗人员的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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