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新闻宣传、文书档案、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组织起草地方性规定和部门制度,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组织拟订行业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从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承办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初审上报工作。
(三)建筑业管理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施工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市外建筑企业的入市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建筑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评审报批;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装工程安全生产许可并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监管;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四)工程建设管理科
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审查和人员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查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协调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道路、园林、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初步审查及有关工作;参与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
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建设;提出农牧民转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议。
(七)房地产业与物业监管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及住宅品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屋权属、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经纪、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城市危房改造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房地产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八)住房保障科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监督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全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全市住房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中央、自治区和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推行、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九)住房公积金监管科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
(十)计划财务科
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编制并落实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拟定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筹集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资金;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活动;负责建设事业统计信息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