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16〕106 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实施(2015-2020年)>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巴彦淖尔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
工作规划(2015-2020年)》 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 加强全市精神障碍的预防、 治疗和康复等精神卫生工作,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推进“平安巴彦淖尔” 建设, 切实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依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 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 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 统筹各方资源, 完善“政府主导、 部门合作、 社会参与” 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维护公众身心健康, 推动全市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 总体目标
到2020年, 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 各部门齐抓共管、 社会组织广泛参与 、 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初步形成与巴彦淖尔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 治疗、 康复服务体系, 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 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 件发生, 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理服务能力。 积极营造理解、 接纳、 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普及精神卫生常识, 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 具体任务
(一)到2017年:
1. 市、 旗县区两级全部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70%的街道办事处、 苏木镇建立由综治、 卫生计生、 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 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 卫生计生、 公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民政、 残联等部门建立精神障碍患者、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使更多的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诊断治疗和服务管理。
3. 基本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有所减轻, 对其中特困人群通过多渠道、多层次救治救助政策保证其获得救治, 使患者病有所医, 生活有保障。
4. 健全市、 旗县区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全市以旗县区为单位, 精神卫生机构实现全覆盖, 临河区要不断提升现有精神卫生机构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磴口县、 杭锦后旗、 五原县、 乌前旗、乌中旗、 乌后旗要在旗县级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
5. 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全市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全部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要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发生突发事件时, 能根据需要及时、 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二)到2020年:
1. 进一步完善精神疾病治疗服务网络。 各旗县区综合医院要增加精神科病房和住院床位, 增强精神卫生机构收治能力, 改善患者就医条件,切实提高我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水平。街道办事处、 苏木镇都要建立由综治、 卫生计生、 公安、 民政、司法行政、 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诊断和治疗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全市常住人口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 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初步缓解。 通过定向培养、 转岗培训等形式, 全市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增加到50名, 其中临河18名(包括市级专业机构)、 磴口县3名、 杭锦后旗8名、 五原县8名、 乌前旗8名、乌中旗3名、 乌后旗2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 心理治疗师、 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 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 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 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5. 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 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 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 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 全市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疾病防治水平显著提高,每个旗县区至少开通1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市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得到加强,除乌后旗外的其他6个旗县区均应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发生突发事件时, 能根据需要及时、 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6. 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健全市级精神智障患者康复福利机构。 旗县区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 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旗县区, 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7. 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 机关、 医院、 学校、社区、 企事业单位、 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 城市、 农村牧区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
8. 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四、 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登记和救治救助。
1. 加强发现诊断和患者登记报告工作。 卫生计生、 综治、公安、 民政、 司法行政、 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 确保精神障碍患者、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定期交换和共享, 拓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渠道。 嘎查村、 居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应及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派出所报告, 并在其本人或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协助其就医。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 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辖区内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登记, 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 做好患者服务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应治尽治、 应管尽管、应收尽收” 的要求, 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 康复管理在社区” 的服务模式, 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 病情稳定后回到社区、 嘎查村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各级综治部门要主动协调同级相关部门, 推动街道办事处、 苏木镇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动员社区组织、 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 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 提供随访管理、 危险性评估、 服药指导等服务。
3.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机制。 基层医务人员、 民警、 综治干部、 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 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 市、 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 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 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 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 各级财政继续通过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对各地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予以支持。
4. 完善落实各项救治救助政策。 各地区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 疾病应急救助、 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 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 要按照有关规定, 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要按照有关规定, 先由责任人、 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 支付有缺口 时, 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对于转诊转院的患者, 按照现行医保政策执行。 民政、 卫生计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 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 对于经街道办事处、 苏木镇审核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旗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纳入低保; 对于经街道办事处、 苏木镇审核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旗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 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提供临时救助, 帮助其解决突发性、 紧迫性、 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5. 完善康复服务。 各旗县区要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大力推广社会化、 综合性、 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 建立完善医疗康复、 康复福利机构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 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 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
(二)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 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高等院校要加强对其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 和学生工作者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会诊、 转诊制度, 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要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及诊疗规范, 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 提高患者治疗率。 各地区要将抑郁症、 儿童孤独症、 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 老年人、 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 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 加强蒙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 鼓励蒙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各旗县区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 心理治疗师、 社会工作师和护士, 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鼓励、 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 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 要依托12320热线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 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 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 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 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监狱、看守所、 拘留所、 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与精神病专科医院建立就诊“绿色通道” 。
(四)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大力加强旗县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逐步形成以市精神病院(市中医医院) 为龙头, 旗县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骨干,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网底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市精神病院为市级精神卫生中心, 承担全市精神卫生技术指导职能, 负责医疗、 医学康复、 健康教育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市级精防机构,承担精神卫生预防、健康教育、 信息收集、 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各旗县区要指定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 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市精神病院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要具备履行强制医疗的职能, 财政部门要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 要逐步建设和完善公安强制医疗机构。
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 护士、 心理治疗师, 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 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 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 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 确保预防工作落实。 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 专职或兼职人员 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精神科护士培训; 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变更执业范围培训, 以及旗县级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苏木镇卫生院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 开展蒙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 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 落实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 卫生计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 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五)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建设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电子病历和全员 人口数据库对接。 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 指导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 分析等工作, 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市及各旗县区应当建立卫生计生、 综治、 公安、 民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司法行政、 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 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 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 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适时开展全市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
(六)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要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 心理问题及早求助, 关心不歧视, 身心同健康” 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 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 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 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 件的报道, 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 减少负面影响。 教育、 司法行政等部门要针对学生、 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 职业人群、 被监管人员、 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 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 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五、 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 统筹规划, 整合资源, 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统筹考虑、 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专业人才培养、 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 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 健康、 稳定发展。
(二) 落实部门责任。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 谁负责” 原则, 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 落实工作责任, 细化操作办法,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既要履行职责分工, 又要加强协调配合, 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综治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 加强调查研究、 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协调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 难点问题的解决。 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 考评体系, 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充分运用好表彰奖励、 诫勉谈话、 黄牌警告、 挂牌督办、 综治考评、 处分建议、 一票否决等综治领导责任制政策措施, 督促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责任。 对因工作不重视、 监督不到位、 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 件的,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
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被评估为高风险等级、可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 并会同综治、 民政、 卫生计生、 残联等部门制定管控方案, 落实管控措施。 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依法进行现场处置。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 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 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 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地方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筛查、 应急处置、 治疗、随访管理。 建立卫生行政管理网络、 技术指导网络、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网络。 根据《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各地区要及时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定期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 要与综治、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民政、 司法行政、 残联等部门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 适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精神病药品目录。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智障患者康复福利机构基本建设项目 的投资力度。 发展改革、 卫生计生、公安、 民政、 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 应管尽管、 应收尽收” 的要求, 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 要将精神卫生相关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鼓励医学院校举办精神医学专业。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 发展改革、 卫生计生、 财政等部门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 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 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福利机构,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 专业化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医保和大病医保保障范围。 积极推进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促进康复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
各级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 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精神残疾社会防治康复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摸底调查, 推行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 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稳定期精神病人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工作, 配合做好精神病人康复训练、 生活技能、 社会交往等服务, 协助民政等部门对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助。
卫生计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 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 制订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 保障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投入机制, 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所需经费保障。 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 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 要统筹安排重大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引 起的群体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处置所需物资、 经费, 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 开展调查研究。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精神卫生调研, 对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现状、 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相关专业机构要对本区域精神卫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为精神卫生政策和策略措施的制订提供依据。 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吸收、 借鉴国际、 国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 引进、 推广精神科新型药物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
六、 督导与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进展、 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 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 并 将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每年年底前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7年、2020年, 对各地区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 年 12 月 23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