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编密织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 努力实现依法救助、 精准救助、 综合救助,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 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3 号) 和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现将审定后的 2016 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确定的救助标准公布执行
各旗县区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审定后的各项社会救助标准,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年度内, 再次调整各项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旗县区要在 2016 年 4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 市政府将在 5 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区新标准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力推进精准救助
各旗县区要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 着力推进精准救助。 一是尽快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 不断健全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办法, 做到低保对象精准认定。 二是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审核、 评议、 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程序, 确保每个工作环节均按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三是认真抓好按户施保工作,提高本地区按户施保水平。 到 2016 年底, 按户施保比例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市户均保障 1.78 人, 农村牧区户均保障 1.72人),确保实现按户施保。 四是完善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全市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定期复核制度, 及时掌握低保家庭人口、 收入和财产变化, 确保实现城乡 低保应保尽保、 应退尽退。 五是各旗县区要按照全市低保档案管理要求, 抓紧统一本地区低保档案内容, 督促所辖苏木乡 镇(街道办事处) 抓紧完善档案内容, 确保实现一户一档、 有据可查。 六是着力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 按照低保对象数量、 服务半径等配备好经办人员, 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确保“求助有门、 受助及时”。
三、认真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与 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 抓紧制定出台两项政策衔接工作方案, 加大对需要纳入救助范围的扶贫对象的审核力度, 将符合政策条件的扶贫对象有序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 将扶贫对象中未纳入低保的大病患者、 长期慢性病患者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确保实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四、全面实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各旗县区是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责任主体, 要依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对新申请和已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精准核对, 定期向市民政局上报核对数据。 对本地区业务部门没有信息数据的, 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推送核对数据进行核对。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解决现阶段基层核对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
五、加强资金管理, 确保按时发放
各旗县区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积极调整资金支出结构, 优先保障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支出。 市政府将对各旗县区开展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 并将对困难地区、 工作任务完成较好、 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各旗县区要加强资金管理, 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 全年补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上级财政下达补助资金的地区, 市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减少对该旗县区的补助。 城镇低保资金实行按月发放, 有条件的地方, 农村牧区低保资金也可实行按月发放。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 城镇“三无” 人员供养、 孤儿供养资金按月 或按季发放, 确保城镇低保资金在当月 10 日前、 农村牧区低保和五保供养资金在当月 10 日前或当季首月 10 日前足额发放到困难对象手中。
六、开展监督检查, 强化考核问责
市政府将上年度各旗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社会救助实绩考核结果, 作为当年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各旗县区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苏木乡 镇党政领导班子“三位一体” 实绩考核指标中, 科学制定考核指标体系,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推动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落实。 组织开展城乡低保、 医疗救助、 临时救助绩效评价, 并将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与评价结果挂钩, 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旗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 内政办发[2014]107 号), 进一步明确责任, 严肃工作纪律。 特别是对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审计后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地区, 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1、 全市 2016 年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2、 全市 2016 年农村牧区五保供养、 城镇“三无” 人员供养、 孤儿供养标准一览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4 月 26 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 年 4 月 26 日印发
附件 1
全市 2016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地区 |
城市保障标准(元/月) |
农村牧区保障标准(元/年) |
全市平均水平 |
508 |
3865 |
磴口 |
495 |
3546 |
杭后 |
501 |
3702 |
临河 |
521 |
3690 |
五原 |
490 |
3762 |
前旗 |
512 |
农村3546 牧区3558 |
中旗 |
505 |
农村3474 牧区4290 |
后旗 |
512 |
6144 |
附件 2
全市 2016 年农村牧区五保供养、 城镇“三无” 人员供养、 孤儿供养标准
地区 |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 标准(元/年) |
城镇“三无”人员 供养标准(元/月) |
孤儿供养标准 (元/月) |
|||
集中 供养 |
分散 供养 |
集中 供养 |
分散 供养 |
集中 供养 |
分散 供养 |
|
全市平均 水平 |
7323 |
4158 |
1130 |
770 |
1690 |
1310 |
磴口 |
7323 |
4158 |
1130 |
770 |
1690 |
1310 |
杭后 |
7505 |
4443 |
1130 |
770 |
1690 |
1310 |
临河 |
7405 |
4243 |
1130 |
770 |
1690 |
1310 |
五原 |
7323 |
4158 |
1130 |
770 |
1690 |
1310 |
前旗 |
7065 |
4117 |
1130 |
770 |
1690 |
1310 |
中旗 |
7323 |
4158 |
1130 |
770 |
1690 |
1310 |
后旗 |
9413 |
6144 |
1130 |
770 |
1690 |
1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