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6月28日印发实施。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对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也将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巴彦淖尔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实施细则》(巴政办发〔2023〕30号)如继续施行,将产生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符或者依据缺失的情形,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同意将该文件予以废止。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该文件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相关配套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