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7-0071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巴政发〔2017〕 50 号
成文日期 2017-04-14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17-04-17 10:13    
  • 保存
  • 打印本页
  •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各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7414日   

    巴彦淖尔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 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程, 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 建设、 维护、信息化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 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新建、 扩建、 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 包括供水(含中水)、 排水、燃气、 热力、 电力、 照明、 信息(含通讯、 广播电视、 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 综合管廊、 输油输气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是指在城市地下建造的给水、 热力、 燃气、 电力、 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集中敷设在一个构筑物内(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实施统一规划、 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公用隧道空间。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 协调建设、 综合管理、 资源共享、 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其政府所在地及开发区、 工业园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组织地下管线普查、 地下管线信息档案管理, 及时将管线普查、 竣工验收、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并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 维护和利用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 责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 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安全, 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条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开发、 利用、 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创新和推广, 提倡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管理, 倡导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廊、 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 

      第七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 同步立项、 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 有权对损毁、 侵占、 偷盗、 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各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建设、 权属单位应积极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及补测工作。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 补测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更新、 维护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下管线工程的现状测绘(探测) 确位放线测绘及竣工测绘(探测) 费用应按有关标准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的收集、 整理、 利用、更新和系统维护管理活动涉及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 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各类管线专项规划,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及评审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一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修改。 确需修改的, 应当组织论证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 位置、 埋深以及预留管道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 城市地下管线原则上应布置在规划道路红线内, 如有特殊情况需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外, 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地下管线宜优先考虑布置在非车行道下, 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敷设。 当在其他等级道路车行道下敷设管线时,井盖不应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 且宜布置在车辆轮迹范围之外。 

      (二) 城市地下管线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网规划布置。

      (三) 沿道路敷设的各类地下管线走向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 线GB50289-2016)。 

      (四) 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 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时,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会同发改、 财政等部门, 制定城市道路和相关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道路及相关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本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制定本单位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当年的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宜。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或者追加建设项目的, 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度建设计划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地下管线工程组织安排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 到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部门 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取得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六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新增用地的,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新建、 改建、 扩建管线涉及其他管线改线迁线时, 相关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 被改线迁线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工程施工图设计, 并按照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查要求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如需变更的, 应当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确位放线, 并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经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覆土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并将数据移交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部门。 

      地下管线工程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 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采用顶管、 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 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采用探测方式进行竣工测绘。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完成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竣工测量及相关竣工资料准备齐全后, 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竣工测量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按照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 形成准确完整的测绘数据文件、 管线工程测绘图等竣工测绘成果, 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 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权属、 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 变更地下管线。 确需迁移、 变更的,须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地下管线权属、 管理单位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 管理单位所属管线已到报废期或需废弃地下管线的, 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并及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 对权属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道路、 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新建、改建、 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 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安全监督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审批等手续, 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 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减少对城市其他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 绿地、 河道等施工的, 应当合理设置临时通道, 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影响交通、 消防等安全的, 还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工程施工完毕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程恢复路面, 面恢复工程应选择具有市政道路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 并且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线与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 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 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 综合考虑征收、管线迁移、 交通组织、 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 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 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各类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并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对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及要求, 统筹协调道路建设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相关管线建设、 权属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八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 地面管线点; 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 金属示踪线; 铺设供电、 燃气等高危管线,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涉及危险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管线挖掘和顶管工程,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与管线建设过程中, 各单位应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 准确、 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事先通知地下管线权属、 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 施工单位提供真实、 确、 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 应当停止施工, 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并及时向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主管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及时负责组织查明地下管线的性质、 权属, 并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进行补测补绘。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将测量资料报送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主管部门。未进行工程测绘的,可以由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工作, 相关费用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地下管线工程的测绘单位应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定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设置地下管线警示标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 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 应当进行探测, 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 绿化、 人防工程、 文物及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 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 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四章 地下管线维护 

      第三十条 市和旗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地下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和所属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供水(含中水)、 排水、 燃气、 热力、 电力、 明、 信息(含通讯、 广播电视、 交通信号、 城市监控等)、 综合管廊、 输油输气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 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 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三条 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 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 老化、 缺失的, 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 险情等突发事件的, 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 同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批后管理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 管理单位发现建筑物违反规定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安全距离的,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 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 损坏、 占用、 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 擅自移动、 覆盖、 涂改、 拆除、 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 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

      ‍(五) 堆放易燃、 易爆、 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 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 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地下管线信息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和旗县两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并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对接收、 收集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料, 应及时登记、 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 做好工程档案的保管、 数字化及安全备份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 竣工验收、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系统平台, 做好适时更新工作, 保证信息的完整、 准确及现势性, 实现共建共享、 动态更新, 并与数字城市管理系统、 智慧城市相融合。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 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 测绘单位等应当 依法向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 统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移交相关资料。 对于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 统主管部门以及市城建档案馆应在有关军事单位的配合下, 做好军事地下管线工程的普查建档和档案资料的接收、 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及时汇总地下管线现有、 新建、 改建、 扩建以及报废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当提交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相关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报送竣工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地下管线工程与城市道路一并建设的, 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其竣工档案可以一并移交。 

      第四十五条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时, 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及时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四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更新普查或补测工作, 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权属、 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已做出具体处罚规定的, 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下一年度工程项目: 

      (一)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二)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勘测的; 

      (三) 与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和管理的; 

      (四)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的; 

      (五)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移交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市辖旗县政府所在地及开发区、 工业园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 后施行, 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档: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的通知.docx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编辑:杨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键下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