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4-0038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巴政发〔2014〕53号
成文日期 2014-05-13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14-05-14 17:07    
  • 保存
  • 打印本页
  •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13号)精神,就推进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国家和自治区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已发展形成了粮油、炒货、番茄和脱水菜、果蔬、乳品、肉羊、绒纺、制药、酿造、饲草十大产业,肉羊、番茄、脱水菜、瓜籽等特色农畜产品及加工制品在保障全市市场供应的同时,远销全国各地和国际市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我市农牧业产业安全和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当前,我市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仍然以分散经营为主,监管工作基础薄弱,突发质量安全事件的风险和隐患仍然存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切实解决好当前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建设滞后,标准化生产水平低,监管措施、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促进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明确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
      在2014年底前,建立健全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三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实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设备、有经费,监管工作全面展开。用3-5年时间,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标准化生产全面展开;大宗农畜产品主产区、优势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牧业标准化水平大幅度提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和品牌农畜产品总量稳步增加;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基本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产地准出、市场准入、风险预警、产品追溯制度等长效制度基本落实,执法能力全面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可靠。
      三、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一)建立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三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市级机构设置
      根据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市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量,充实部分工作人员,强化监管职能,人员从市农牧业局系统内部调剂。
      主要职能职责:承担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牵头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生产环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重大案件督办等;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农业标准化推进、"三品一标"发展和监督管理;指导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工作;指导农牧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工作。
      2、旗县区级机构设置
      旗县区要在农牧业局设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辖区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主要职能职责:承担本旗县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牵头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生产环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重大案件督办等;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推进农业标准化、“三品一标”认证和监督管理;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指导农牧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工作。
      3、苏木镇(乡)级监管机构设置
      全市所有苏木镇(乡)依托现有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和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的方式成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受苏木镇(乡)政府管理,旗县区农牧业局对其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每个苏木镇(乡)都要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速测仪器、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主要职能职责:主要承担农牧民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各项监管措施督促落实;对产地农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农牧业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
      (二)建立完善市、旗县区二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1、建设市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机构设置: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基础上,设立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原则上从市农牧业局内部调剂,确需新增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市编制、人事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主要职能职责:加快推进“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中心”项目建成完善,积极争取相关检验检测资质认证。
      承担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和执法检检测工作;承担农、畜禽、水产品产地认定检验和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评价鉴定检验;指导基地和市场检测机构开展自律性检测;接受其他委托检验;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2、建设旗县区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机构设置:在旗县区原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基础上,设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检验设备。
      主要职能职责:加快推进旗县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站项目”建设完善,积极争取相关检验检测资质认证。
      承担本旗县区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和执法监督检测;负责农、畜禽、水产品产地准出和质量安全评价鉴定检验;指导基地和市场检测机构开展自律性检测;接受其他委托检验;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三)建设市、旗县两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
      建设市、旗县区两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推进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可追溯管理。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照平台建设内容提供建设资金。
      通过追溯信息平台,使我市农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等各个节点的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农畜产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总体要求,从而实现对农畜产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管控。
      四、加快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步伐
      完善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和准化技术操作规程,强化宣传、培训,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
      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建设农产品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品健康养殖场,通过核心示范区建设带动标准化的推进。
      大力发展“三品一标”,积极培育优质安全的农畜产品品牌,加强农畜产品质量认证监管和标志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在产地管理、过程管控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严格投入品监管
      全面推行农牧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许可制度,强化经营准入管理;落实农牧业投入品诚信经营档案和购销台帐制度;禁止农药经营户销售高剧毒农药;兽药经营店严格执行GSP规范管理;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着力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提高优质放心农牧业投入品覆盖面;加强农畜产品安全间隔期(农药)和休药期(兽药)执行情况的监管和指导。
      (三)推行生产档案管理
      督促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建立农畜产品安全生产档案,如实记录病虫害发生、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检验检测等情况,加大对生产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推动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农畜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生产档案,鼓励农畜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自觉建立生产档案。
      (四)推行产地准出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行农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可以由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苏木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产地证明。
      2.苏木乡镇监管站通过日常监督和检验等措施的落实,把好产地准出质量安全关。
      3.旗县区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保证所出具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4.动物及动物产品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开展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
      结合市、旗县区两级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建设,先将肉羊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农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每个旗县区要选择5个有一定规模、生产记录基础好,产品可以实现统一标识销售的企业、协会,设立可追溯试点,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农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全环节可追溯,从而推进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安全可追溯等长效监管制度的全面落实。
      (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牧业投入品及生产过程各领域的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屠宰病死动物、假冒伪劣农资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牧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积极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探索有效的区域监管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检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设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财政专项资金,切实保障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置。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在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组织下,齐抓共管,做到无缝对接,共同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四)实行农畜产品质量风险会商制度
      由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组织本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定期召开农畜产品安全风险会商会,互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风险变化情况,共同研判安全风险点及风险程度,确定风险防控对策和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密切沟通、及时宣传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措施和进展成效;对敏感、热点问题要及时进行跟踪研究,以合适的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指导和健康消费引导,全面普及农畜产品安全知识,增强公众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相关文档: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docx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编辑:张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键下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