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3-0046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办发〔2013〕87号
成文日期 2013-08-27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黄河堤防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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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8-28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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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黄河堤防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工作,充分发挥黄河堤防公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巴彦淖尔市黄河堤防公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沿河各地根据相关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巴彦淖尔市黄河堤防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堤防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工作,提高堤防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延长堤防公路使用寿命,确保堤防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黄河堤防公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黄河堤防公路的特点,按照堤防公路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黄河堤防公路管理与养护。黄河堤防公路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公路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是鉴于我市在建设的黄河堤防工程的基础上建成的黄河堤防公路需要,按堤防工程和公路管理养护的标准及内容制定的。因此,该管理办法要在符合黄河堤防管理办法的条件下实施。
      第二章  黄河堤防公路的管理单位、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黄河堤防公路实行“属地负责、政府统筹、部门实施、分工协作”的管理原则。黄河堤防五个旗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由政府划分相关部门的管理范围。原则上,路面由交通部门负责,路基、桥涵建筑物以及防护设施由水利部门负责,公路沿线标志、标线以及交通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与维护由交管部门负责。绿化、景观、生态建设及维护由林业部门负责。
      第五条 沿黄各旗县区相关部门各自应当成立黄河堤防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黄河堤防公路各分项内容的养护与管理、检查与考核。各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由各系统内部调整落实。
      第六条 堤防公路的管理经费筹措,实行分部门、多渠道争取的办法。各部门原业务管理经费不足的,各旗县区应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堤防公路管理养护对象为:路基、路面、桥涵建筑物、防护工程、平面交叉道硬化段、交通安全设施和绿化。
      第三章  堤防公路路面管理与养护
      第八条 公路路面管理养护,应按照县级公路标准,纳入交通部门正常养护计划中,制定养护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养护机制,实行常态化养护。
      第九条 各旗县区应将堤防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列入公路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公路养护部门日常养护重点为小修保养作业,中修工程、大修工程由交通部门制定专项计划后按批准的专项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堤防公路路面养护,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小修保养作业内容包括:应经常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清理积雪积冰,保持路面整洁,做好路面排水;加强路况巡查,发现病害,及时进行维修、处治;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坑槽沉陷、啃边、松散等病害;修整路缘石。
      中修工程作业内容包括:沥青路面整段封层罩面;沥青路面严重病害的处理;整段安装、更换路缘石。
      大修工程作业内容包括:翻修或补强重铺路面。
      第十一条 检查与维护。
      (一)各级交通部门应按照工程养护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公路与管理养护的内容对堤防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各旗县区公路部门宜结合水务部门共同进行堤防公路管理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半年检查、年终检查、特殊检查,并及时提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市公路主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存在问题路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二)公路养护作业逐步实现机械化,按照专业化分工,配置成套的堤防公路养护机械设备。
      第四章 堤防公路路基桥涵建筑物及防护工程管理与养护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水务部门应按照二级堤防标准,纳入水务部门的 正常管理养护计划,制定管理养护制度,建立长效管理养护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养护,确保堤防工程在设计工况下运行。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水务部门应将堤防公路路基、桥涵建筑物、防护工程的日常养护工作重点为小修保养工作;中修工程、大修工程经报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后,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堤防公路路基、桥涵建筑物、防护工程的管理与养护。
      (一)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放牧、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葬坟、堆垛、违章垦殖、堆放垃圾、破堤开道、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禁止其他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坡面前(后)戗高度、顶宽、边坡应保持原设计标准。
      (三)应及时填补修整路肩和路基边坡的雨淋沟(坑),保持路肩平整不缺土,路基完整无缺口。
      (四)应经常对堤防与桥涵建筑物结合部进行养护与维修,如有损坏 时,应采取修复措施。桥涵建筑物和防护工程发生损坏,应按堤防工程管理的要求及时修理或抢修。及时油新桥栏杆,维护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系。
      (五)为保持堤防坡面植被覆盖率,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种植,管理坡面植物。
      (六)每年油新一次里程碑。
      (七)及时修复损坏的限超设施。
      (八)上堤道路路基应与堤防公路路基进行同等管理养护。
      第十五条 堤防公路路基维护,分经常维修养护、岁修、抢修。
      经常维修养护:旗县区确定的基层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经常对所管辖的工程进行维护。
      岁修:对日常维护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基层管理机构提出岁修计划,每年年末纳入部门预算,报上级批准后并明确实施单位进行实施。维修工作程序、质量应符合堤防管理的有关要求。维修项目完成后,由上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抢修:当堤防路基出现突发性严重损坏,影响堤防完整、危及公路路 面和路上交通、防汛安全时,应由旗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行动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检查与维护
      (一)各级水务部门应按照堤防工程管理规范化检查的要求,结合公 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的内容,对堤防公路路基、桥涵建筑物、防护工程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各旗县区水务部门宜结合有关部门共同对堤防公路管理进行定期检查,一般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在发生降雨或凌汛期过后,必须进行检查,对检查认定需进行恢复性维护的,及时提出检查与维护意见;市水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二)工程维修养护作业逐步实现机械化,按照专业化分工,配置成套的堤防公路维修养护设备。
      第五章 堤防公路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 黄河堤防公路的交通管理由市交管部门统一划定各旗县区的管理段落和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在堤防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放砂、石、柴草、粪肥等杂物;修建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工程;损坏、移动、涂改各种标志标牌。
      第十九条 黄河堤防公路禁止以下车辆行驶:履带车、超过承载标准 的非防汛车辆及其他有损路面的车辆(含机具);运输易抛撒物品且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雨雪及大雾天气,除防汛抢险外的其它机动车辆。
      第二十条 市交管部门应统一明确以下标志标牌:交界牌、指示牌、标志牌、责任牌、简介牌、纪念碑等,使交通标志设置规范,标识清晰、醒目美观、无涂层脱落、埋设坚固、无损坏和丢失。其它标志牌:参照公路标准设立警告、急转弯、禁行标志牌。设置超限车辆禁行设施,控制超限车辆通行。禁行设施应能够开启移位,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黄河防凌防汛、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需要时,交管部门应配合水务部门加强黄河堤防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黄河防汛抢险期间,必要时应限制车辆通行,除军车、救护、公安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与防汛抢险无关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第六章  其它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临河区境内一级、二级路段的景观林、路灯、隔离带等设施由临河区市政部门负责。其余三级公路路段景观林、防浪林由各旗县区林业部门或委托防汛部门进行管理与维护。
      要因地制宜进行堤防公路绿化,加强堤防公路行道树、景观林、防浪林的管理工作,做好树木的修剪、刷白、打药和浇水等工作,保持树木管护良好,协调美观。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堤防公路管理列入市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旗县区相应列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在堤防公路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堤防公路管理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坏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堤防公路是黄河防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黄河堤防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对损坏黄河堤防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人人都有权制止、监督、揭发和控告。
      对损坏堤防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管理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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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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