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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6月起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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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1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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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社会救助标准从6月起执行新标准,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乌拉特后旗按照城乡一致标准发放外,其他旗县区按照641元/月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90元/月)保持不变。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方面,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由2024年的1244元/月提高到1413元/月,月增加169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由2024年的479元/月提高到544元/月,月增加65元。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方面,城市基本生活标准为1308元/月,农村牧区基本生活标准(878元/月)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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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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