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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入禁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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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0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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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了今年禁渔期、禁渔区相应时间和范围。
      我市境内河流、湖泊和大中型水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自然(非人工形成)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
      黄河内蒙古巴彦淖尔段、乌梁素海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黄河干流内蒙古巴彦淖尔段、黄河干流内蒙古巴彦淖尔段一级支流,及所属湖泊、大中型水库划定为禁渔区。
      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须经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审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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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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