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内食药安委会办发〔2022〕27号)要求,巴彦淖尔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对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收群众监督,现将《巴彦淖尔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9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向巴彦淖尔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478-8928355
邮寄地址: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13办公室。
附件:巴彦淖尔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报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