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杨春生: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
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市委政府新闻办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是请市公安局通报一起市公安局近期破获的余金健、刘雪峰等人涉嫌特大集资诈骗案件。
下面请市公安局副局长苏勇通报余金健、刘雪峰等人涉嫌特大集资诈骗案侦办情况。
发言人 苏勇: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2009年11月15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余金建、刘雪峰等人涉嫌特大集资诈骗案,现将案件侦办情况进行通报:
一、简要案情
2009年10月份以来,我局连续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有人在我市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接到报案后,市局进行了前期调查。经过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2009年11月15日,我局以余金建、刘雪峰等人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将该案成功侦破。
经初步查明:2008年10月,犯罪嫌疑人刘雪峰(又名刘明书)去广州考察投资项目,经犯罪嫌疑人余金建引荐,在给广州市飞宏企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飞宏公司)交纳了五万元的代理费后,成为了飞宏公司内蒙古代理商。刘雪峰回到临河后,以月息五分的高利为诱饵,在临河、包头两地进行非法集资。2009年3月初,飞宏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被深圳警方打击处理。为弥补飞宏公司百姓集资款的亏空,刘雪峰与余金建合谋并拉拢韩翠萍、王华、张根、王晓梅、李树林入股,通过犯罪嫌疑人王金用6000元在中介机构运作下,购买了注册资金为五十万元的广州市宴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宴和公司),并在临河设立了办事处。余金建、刘雪峰等人在飞宏公司原有经营模式的基础上略做调整,继续在临河地区大肆吸纳会员投资,并将月利息由原来的五分降成三分,在未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集资。期间宴和公司为了骗取会员信任,采用了多种欺骗手段,1、宴和公司在互联网上有自己的网站,谎称自己在全国有餐饮连锁企业;2、拉拢当地个别离退休领导干部加入该公司,对于受骗群众起到了蛊惑煽动的作用,同时在公司委任一定的职务及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3、谎称要收购临河的电力大厦并制定收购方案;4、伪造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将注册资金伪造为一千万元,给群众造成公司很有实力的假象;5、在包头、临河、五原开设酒楼,三家酒楼至破案前一直处于停业或亏损状态。
从2009年3月初至被我局抓获,犯罪嫌疑人余金建、刘雪峰等人共在临河、包头、乌海、鄂尔多斯、五原等五地共吸收会员338人,集资金额1227万元。其中吸纳临河会员261人,金额999万元;包头会员16人,金额46万元;鄂尔多斯会员24人,金额76万元;五原会员37人,金额106万元。宴和公司既不具备向社会融资的资质,又不具备酒店经营的经验、实力和专门的人才,完全依靠吸纳群众的资金运转,集资款首先支付会员和代理商的佣金(5%-13%),而后按一定的比例给工作人员提成(0.3-1%),余、刘二人将集资款中的170余万元用于归还前广州市飞宏公司集资款本利(前飞宏公司集资款包括临河会员58人,金额103.2万元;包头会员9人,金额30万元),余款用于支付办公费、公司促销、租赁、装修酒店,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挥霍。现已形成损失1100余万元。
二、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市公安局共抓获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21人,其中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8人,检察机关建议直诉4人,我市退休干部张某某、陶某某等其余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另案移送起诉。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的8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是:
余金建,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农民,系广州市宴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雪峰,又名刘明书,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个体,系广州市宴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市代理商。
刘学宾,又名刘宾,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农民,系广州市宴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王金,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个体,系广州市宴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经理。
韩翠萍,女,1962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后旗工商局退休干部,系广州市宴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王华,女,1967年09月0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个体,系广州市宴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王晓梅,女,1970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包头市昆都仑区,个体,系广州市宴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包头代理商。
尹磊,男,1973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个体,系广州市宴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三、挽损情况
由于这伙犯罪嫌疑人,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用被骗群众的钱进行返利,以开酒店为幌子,蒙骗群众,进行大肆挥霍,致使追赃十分困难,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竭尽全力进行追缴集资款物,目前已追回涉案赃款100余万元,轿车1辆,电脑10余台,以及宴和公司的相关帐目。
四、几点说明
第一,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要坚决依法处理,尽快移送起诉。
第二,对涉嫌犯罪的个别离退休人员张某某、陶某某虽然已取保候审,但将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案处理,移送起诉。
第三,公安机关将尽最大的努力追赃,尽可能挽回损失。
第四,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009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就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传销等答记者问。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指出: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因此,根据国家法规规定,非法集资、民间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形成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我们将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稳定负责的态度,在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追缴赃款赃物,依法处理。在此公安机关郑重提示。
杨春生: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侦办的余金健、刘雪峰等人涉嫌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的主要案情和进展情况已向大家做了通报,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