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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审判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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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0-28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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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10月28日(星期五)下午9时30分,临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界,并通过新闻界向社会通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审判与执行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临河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渠广义主持本次新闻发布会,临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惠,执行局局长李彦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审判庭庭长郝春霞出席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 渠广义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请执行局局长李彦墩通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审判与执行情况。

      发言人 李彦墩: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现在我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审判与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20111-8月,我院共受理房屋征收补偿案件246件,结案203件,结案率83%;其中,诉讼案件收案75件,结案67件(判决27件,撤诉40件),结案率89%;非诉执行审查收案95件,结案88件(裁定准予执行82件,不予执行6件),结案率93%;执行案件收案76件,结案48件(自动履行35件,强制搬迁13件),结案率63%,执行过程中拘留8人,罚款4万元。

      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审判与执行过程中,多数被征收人因进入司法程序前发生的补偿争端,在审判与执行中言行抵制,在与审判和执行人员的接触中,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矛头对向审判与执行人员,言语偏激,有的甚至污言秽语。审判与执行人员本着和谐审判与执行的理念做了大量的化解工作,多数案件能够和谐搬迁,即使强制搬迁也能予以配合,但是少部分人在强制执行中对抗搬迁。焦某夫妇二人在执行现场情绪激动,冲撞执行,被双双拘留,并处罚款一万元;薛某在执行中以自残相威胁被拘留,并处罚款一万元;李某在执行程序中煽动其他被搬迁人抵制搬迁,在本院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予拘留的后果后,明确表示拒不搬迁,本院依法实施拘留,对房屋强制搬迁,在其悔过后于当日解除拘留;在强制搬迁赵某房屋时,赵某的儿子及儿媳对抗搬迁,冲击执行现场,其中一人持匕首相威胁,被当场拘留4人,并处罚款2万元。

      20111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取消了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搬迁权,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因此城市建设进程中的房屋征收工作极大地依赖于法院的审判与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审判与执行事关临河区城市建设的工作大局,成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2011年,临河区开发建设项目区88个,计划征收面积100万平方米,已征收面积32万平方米,征收率仅为32%。因少数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大多数被征收人长期租房,迟迟不能回迁,回迁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将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临河区的房屋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许多项目区的征迁工作迫在眉睫。人民法院应当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正确发挥在促进城市建设和保障合法权益中的双重职能,为临河区的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主持人 渠广义:下面请记者提问。

    记者提问

      记者: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迁,新条例实施前后的强制搬迁有什么区别?

      发言人: 新条例颁布前是行政强迁与司法强迁并存的状态。新条例颁布后取消了政府的强制搬迁权,使司法程序成为强制搬迁的唯一程序,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在2011年1月20日新条例颁布之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虽然仍适用旧的拆迁管理条例,但是强制搬迁,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政府不得强制搬迁,其他主体作为拆迁人的,也同样只能由法院实施强制搬迁。

      记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文规定禁止暴力搬迁,暴力搬迁是指什么行为,法院的强制搬迁与暴力搬迁有什么区别?

      发言人:暴力搬迁是指未经行政裁决和诉讼等法定程序,威胁、恐吓、殴打被征收人强行拆除房屋的违法行为。法院的强制搬迁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一般来说,要经过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诉讼或非诉执行审查程序和申请执行程序,合法与非法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不同,法院强制搬迁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手段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制裁手段,制裁的是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

      记者: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在搬迁款未交付被征收人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发言人: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要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款足额打入法院执行帐户,法院在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通知被征收人领取房屋安置补偿款,通知后即视为房屋安置补偿款已到位。被征收人拒不领取的,不影响强制执行。     

      记者:法院采取强制搬迁措施需要经过哪些程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要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吗?

      发言人: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前,要经过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或非诉执行审查程序,申请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发送领取房屋补偿款和周转房通知书以及限期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限届满仍不搬迁的,张贴搬迁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即可实施强制搬迁。在进入执行程序中,我们本着和谐搬迁的理念化解搬迁纠纷,多数案件,经调解能自动搬迁,就不强制搬迁了。只对少数漫天要价,煽动其他被搬迁人抵制搬迁,以及严重影响回迁安置房建设和其它公益事业工程进展的,经做工作仍然抗拒搬迁的案件实施强制搬迁措施。

      记者:法院在执行强制搬迁案件时,可以对被征收人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发言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搬迁义务,抗拒执行,污辱、谩骂执行人员,冲击执行现场,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他妨害执行的人员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罚款数额为每人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一些被征收人反映,房屋评估报告是按去年甚至几年前的价格做的,现在房价涨了,如果还按过去的评估价格补偿,货币补偿达不到拆一还一的补偿要求,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补偿,法院在诉讼中是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的?

      发言人: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之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适用的是旧的拆迁条例及配套政策。目前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在新条例公布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全部适用旧的拆迁条例进行补偿。根据建设部2003年12月1日《城市房屋搬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所以有的项目是几年前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一直在进行中,在这个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评估时点是与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评估价格是拆迁许可证取得时候的价格。但我们在受理拆迁行政裁决案件时,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在组织拆迁双方协商时,尽可能与现在的市场价格相随,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 渠广义: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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