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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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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2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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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6月29日上午11时,全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赵仁新主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志刚作新闻发布。参加此次发布会的媒体有:内蒙古日报、内蒙古法制报、北方新报、内蒙古广播电台等驻巴彦淖尔市记者站负责人及巴彦淖尔日报、黄河晚报、巴彦淖尔广播电视台、政府网、河套微传媒等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赵仁新: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下面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志刚介绍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情况。 

      发布人 李志刚: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

      今年5月份,市政府召开第三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对市公安局起草的《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进行审议,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原则通过并印发执行。全市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意见》的各项要求,以民意民生警务为引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为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便利、高效的服务,使全市人民群众更多、更好地享受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红利。现由我代表市公安局党委将《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推进措施以及亮点向大家做一简要介绍。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对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要求。2015年9月、12月自治区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和(内政办发〔2016〕36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于2015年11月正式启动,2016年5月26日,《巴彦淖尔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16〕49号)出台,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无户人员落户问题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目标要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规范户口管理和登记、改革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等8个部分。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要适应新型城镇化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要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要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强迫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要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意见》强调,根据我市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实现全市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完成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到2020年,实现累计1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具体政策措施,包括:

      (一)全面放宽我市城区、建制镇落户限制。

      一是全面放宽本市农村牧区籍人员在城区、建制镇落户。本市农村牧区籍人员在本市城区、建制镇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对合法稳定住所不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限制性要求。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二是积极推进非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

      1、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城区居住,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满2年)也可以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建制镇居住,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是取得国家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国家认可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我市城区、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它条件的限制。无法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单位、社区、人才市场集体户口落户。

      四是本市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五是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二)规范户口登记和管理。按照公安部和公安厅切实解决无户人员落户问题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创新户口登记管理,进行规范登记户口。

      (三)改革人口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取消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仅作“家庭户”“集体户”标注;现有的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群众主动申请的予以更换。二是建立居住证制度。我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外其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巴彦淖尔市居民在本市辖区内居住的除外),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三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三、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亮点

      亮点一:建立社区集体户。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解决符合落户条件,户口愿意迁往城镇,但在城镇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人员的落户地址问题。

      亮点二:创新人口管理。实现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亮点三:1种身份,即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我市将成为历史,今后我市每一位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亮点四:首推为“十类”无户人员落户。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因残疾智障、外出多年户口被注销等遗留的无户问题日益凸显,我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为以下十类无户人员办理落户:

      1.外出多年户口被注销的;

      2.对于公民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没有落户的;

      3.对于在非医疗机构(自行接生、私人医院、个体诊所)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

      4.未办理收养手续的;

      5.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6.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7.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

      8.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9.农村地区因婚嫁被非法注销户口的妇女;

      10.入伍、服刑等被注销户口人员。

      下步工作中,全市公安机关将在市委、政府和市公安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立足市委政府在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深入践行民意民生警务,在狠抓规范户籍登记、实有人口管理等工作落实和创新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上下功夫,不断释放改革红利,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有序推进。谢谢大家!

      主持人 赵仁新:今天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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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编辑: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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