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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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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3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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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0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巴彦淖尔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努力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黄河洪水、凌汛、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实现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强化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高防汛抗旱的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防汛抗旱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防洪法》和《抗旱条例》要求,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把防汛抗旱责任制贯穿到防汛抗旱工作的全过程。各级责任人要全面熟悉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掌握各防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好防汛抗旱职责,切实提高防汛抗旱决策指挥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要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4.3 防汛抗旱以保障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及生态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尽可能满足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坚持依法管水、科学治水、合理用水和全面节水,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8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总结水旱灾害的形成、发展和演变规律及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精心组织、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4.9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10 严肃防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严格执行防汛抗旱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5 工作目标
      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防汛抗旱工程体系和非工程措施,提高我市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和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抢险救灾,努力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泵站倒塌等恶性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市境内黄河、重要中小河流、各类水库和重点水利设施、城镇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努力做到发生洪水不决堤、不垮坝,确保幼儿园、敬老院、中小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及重要公共设施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要组织一切力量奋力抢险,主动迁安避险,科学调度应急分洪和临时分洪设施,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遇重大和特大干旱,要开源节流并重,科学调度抗旱水源与抗旱物资,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确保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统筹解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部门间的用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概况
      2.1.1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
      巴彦淖尔市位于祖国北疆,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理位置在东经105°12′~109°53′,北纬40°13′~42°28′之间,北依阴山与蒙古国接壤,国界线长368.9公里,南临黄河与鄂尔多斯市隔河相望,东连草原钢城包头市,西邻阿拉善盟及塞外煤都乌海市,处于华北与西北的连接带上。
      全市总面积6.5万平方公里,辖四旗、二县、一区,聚居着蒙、汉、回、满、达斡尔等20多个民族,总人口170万人。巴彦淖尔系蒙古语,意为“富饶的湖泊”,因境内有着著名的淡水湖乌梁素海以及众多的湖泊而得名。 
      北部为阴山山脉的狼山、乌拉山,山涧沟壑纵横,沟谷发育,坡度陡峭,山前为洪积扇与黄河冲积平原构成的交接洼地。西部(东乌盖以西,磴口、乌拉特后旗境内)为石质山区;中部(东乌盖沟---韩乌拉沟,乌拉特中旗境内)、东部(韩乌拉沟以东、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前旗境内)为丘陵土石夹杂地区。从西向东逐渐由石质山区变为丘陵地区。 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任务的艰巨,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南北两条线,中间一大片”。  
      2.1.2 气候
      巴彦淖尔地区地处中纬度,位于大陆深处,远离海洋,地势高漫,是中温带大陆性气候与季风气候的交界区。冬寒夏炎,四季分明,降水少、温差大,日照足、蒸发强,春秋短促、冬季漫长,无霜期短、风沙天多,雨热同季、灾害频繁。全市年平均温度为5.5-8.8℃,受阴山地形影响,年平均温度基本呈由西南向东北下降的趋势,山前海拔、纬度低,相对温暖;后山海拔、纬度高,相对寒凉,温度由南向北降低2-4℃;阴山成为巴市的一条主要气候分界线。一年之中,1月温度最低,平均温度:后山地区为-13.4至-13.3℃;前山地区-12.0至-9.2℃。7月份最热,平均温度:后山地区为22.9℃左右;前山地区为24.2-24.7℃。全市气温日较差比较大,平均为12-14℃、年较差均为33.9-36.3℃。无霜期:河套地区150-163天,山旱区大余太142天,后山地区135-141天,南北相差20多天。年极端最高气温40.3℃;极端最低气温零下36.7℃。年平均日照时数为3110-3300小时之间,是中国光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全市年降水量的分布为自西北向东南逐渐增加,由西北部133毫米,增加到东南部232毫米,相差近100毫米。由于阴山南坡较陡,同时为东亚季风的上游,夏季由东南季风带来的暖湿空气,受阴山的阻挡和抬升,使降水量增加,而山后的西北地区受东亚季风影响微弱,降水量明显减少;同时地表植被总体分布亦为山前好于山后,东部好于西部,尤其乌后旗的西部,沙漠交错、砾石纵横,植被稀疏,恶劣的生态环境又影响降水的增加。西部地区的海力素、乌后旗、杭后、磴口、临河年降水量仅为133-149毫米;东部的乌中旗、五原、乌前旗、大余太为全市降水量相对较多的地区,雨量在170~230毫米之间。雨量多集中于夏季的7、8月份,约占全年降水量的60%左右。极端降水量为432.6毫米。冬春两季雨雪稀少,只占全年降水量的10%左右。与降水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巴市的年蒸发量、阴山南部为1954~2376毫米;北部为2091~3007毫米;蒸发量与降水量的比值分布为:大余太最小为9.6倍;河套地区居中为11.1-17.0倍;后山最大为12.2~26.1倍。地处西风带,风速较大,风期较长,是冬春季节的主要气候特征之一,年平均风速1.9-5.4米/秒,年最大风速29-41.9米/秒。
      2.1.3 河流水系
      巴彦淖尔市河流水系分外流水系和内陆河水系两大类,外流水系主要有黄河,内陆河水系主要有摩楞河水系、莫林河水系、新尼乌苏河水系、宝日布河水系等。巴彦淖尔市湖泊众多,其中,水面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有乌梁素海,水面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有乌兰布和分洪区。
      2.2 水旱灾害概况
      2.2.1 洪涝灾害
      巴彦淖尔市洪涝灾害频繁,损失严重。据内蒙古2008年~2012年洪涝灾害资料数据统计,洪涝灾害造成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累计897.296万亩,受灾人口累计98.018万人,死亡人口累计3人,倒塌房屋累计0.4147万间;水利设施损失66253.65万元(不完全统计)。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当年价)累计达939905.459万元。特别是2018年全市先后五次遭受强洪涝灾害袭击,洪涝灾害共造成48.4万人受灾,倒塌房屋526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4.86亿元。
      2.2.2 干旱灾害
      巴彦淖尔市总土地面积6.5平方公里,其中牧区4.9万平方公里,山旱区0.5万平方公里。我市山旱牧区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北部,属西部季风中温带亚干旱气候区,分布在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蹬口县。多年平均降雨量不足200毫米,多年平均蒸发量高达2000多毫米,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由于特定的自然地理位置的影响和制约,十年九旱,年年春旱,旱灾成为制约我市山旱牧区农牧业生产最大、最频繁的自然灾害。发生春夏连旱和连年干旱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干旱灾害对我市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及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3 防洪工程体系
      2.3.1黄河流域
      黄河干流从磴口二十里柳子入境(拦河闸枢纽及以上段落为黄管局管理)。途经磴口县、杭锦后旗、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等五个旗县区,东至乌拉特前旗池家圪堵进入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段管理河道全长345公里,洪水以上游来水为主。目前保护区内总面积为1.5万平方公里,有人口140多万人、耕地1000余万亩,有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1800多个。更为重要的是包兰铁路、110国道、京藏、京新高速公路、京兰国防通讯线路和京呼银兰光缆通讯线路,以及巴彦淖尔市输水大动脉总干渠、西北输变电线路。我市黄河防汛面临暴雨洪水和山洪灾害的威胁。
      我市黄河流域防洪工程由干支流水库枢纽控制性工程、堤防及河道整治工程、分(滞)洪区等工程组成。
      (1)水库枢纽工程:黄河流域我市境内共建有水库46座,总库容3.83亿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7座、库容2.43亿立方米;小型水库39座,总库容1.4亿立方米。干流上有防洪防凌作用的工程主要有三盛公水利枢纽。水库基本情况详见附表1。
      (2)堤防工程:黄河干流巴彦淖尔市河段堤防长度276.838公里,堤防建设标准为50年一遇,全线建设成为顶宽8m标准的二级堤防公路,其中顶宽27.5m标准的一级堤防公路18.5km。
      (3)河道整治工程:黄河巴彦淖尔市河段河道整治工程主要有险工控导工程,共有河道整治工程42处、长度153km,目前已完成治理25处、治理长度68.128km。
      (4)分蓄滞洪区:目前,巴彦淖尔市河段有已建的蓄滞洪、分洪区共2个,已建的2个应急分洪区分别为乌兰布和、河套灌区。
      2.4 抗旱能力
      2.4.1 水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
      (1) 水资源及其可利用量:巴彦淖尔市水资源丰富,黄河自西向东横贯全市,流经磴口县、杭锦后旗、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境内全长345公里。多年平均过境流量为315亿立方米。河套灌区建有以三盛公黄河水利枢纽工程(包括引水总干渠)为主体的完整的引黄灌溉系统和以总排干沟及红圪卜扬水站为骨干的排水系统,引黄灌溉面积1000余万亩。境内湖泊资源较为丰富,有大小湖泊300多个,面积约47千公顷,多数分布于河套灌区,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湖泊有10个,其中位于河套平原东端的乌梁素海面积3万公顷,平均水深0.7米,最大深度2.5米,蓄水量20993万立方米。水资源总量约5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约5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25亿立方米。 
      (2) 供水工程概况:全市现有水库工程46座,总库容3.83亿m3,其中:中型水库7座,总库容2.43亿m3,小型水库39座,总库容1.4亿m3;全市已建成灌溉机电井18459眼,供水机电井3269眼。其它水源供水工程主要是引黄灌溉工程和地下水水源地工程;引黄灌溉面积有1000余万亩,主要集中在套区。 
      2.4.2  现状供水能力:全灌区现有总干渠1条,干渠13条,分干渠48条,支、斗、农、毛沟8.6万多条,排水系统有总排干沟1条,干沟12条,分干沟59条,支、斗、农、毛沟1.7万多条,各类建筑物13.25万座。有农村供水工程233处,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232处,受益人口71.5234万人;分散式供水工程1处,受益人口0.044万人。另有塘坝4处、窖池6处,总容积0.035612亿m3。 
      现有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19项,有效保障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磴口县10个苏木乡镇,39个村、嘎查共4.01万人和3.3757万亩耕地在干旱年份的饮水困难及灌溉问题。
      2.5 非工程措施
      (1)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旗县指挥部之间信息传递方式主要有短波电台、传真、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互联网等。有黄河水位视频监测系统监测黄河水情。为有效预防山洪灾害,全市有4个旗县建设了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 
      (2)防汛抗旱队伍。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总人数为2600余人,主要由各级民兵应急分队、水利应急救援队伍和旗县区防汛抗旱、防洪抢修的社会组织组成。另外市级签约三支防汛抗旱专业救援队伍,共计150人。汛期来临之际,可由专业和农村村民组成抢险力量32000余人。
      (3)防汛抗旱物资。抢险物资储备由内蒙古黄河工程管理局物资储备库和各旗县区自备组成,主要有铅丝、编织袋、草袋、土工布、土石方、木材、中型小型气垫船、冲锋舟、橡皮船、汽油和柴油等必需的物料。
      2.6 防汛抗旱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黄河凌汛。由于巴彦淖尔市段地处黄河最北端,纬度最高,造成我市凌汛问题突出。典型事件是1993年磴口县堤防决口及2003年乌前旗大河湾的堤防决口。 
      二是黄河险工险段多。黄河巴彦淖尔段河道淤积严重,小流量高水位运行,黄河主流摆动频繁,滩槽高差减小,过水断面变窄,斜河、横河、滚河增多,沿河弯道多、险工多。近年来,沿河多处险工段、控导工程多次发生冲刷淘岸险情,造成险工段控导工程不同程度的塌陷破坏,直接威胁防洪大堤的安全。
      三是支流防洪问题突出。中小河流面广量大,存在防洪标准低、设障多等安全隐患,部分河流无防洪工程,大多数山洪沟未治理,是防汛工作的薄弱环节。中小河流和山洪沟如遇暴雨洪水,不仅很难防守,而且极易形成洪灾。
      四是抗旱基础设施薄弱。目前,粮食主产区、畜牧业生产基地、城镇抗旱应急水源工程严重缺乏,耕地和可利用草场上布设的旱情监测站点稀少,难以准确反映各地的土壤墒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的防汛抗旱应对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应对工作。石油、电力、通信、铁路、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1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指挥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等若干应急工作组,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工作落实。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
      3.1.1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政府市长
      副 总 指  挥:相关政府副市长
      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
      巴彦淖尔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水利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秘   书   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副  秘 书 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巴彦淖尔军分区、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林草局、气象局、广播电视台、内蒙黄河工程管理局、电业局、水文局、市防汛办,巴彦淖尔市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中队,无线电管理处、市石油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巴彦淖尔民航机场集团、临策铁路临河火车站。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成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成员变化而适时调整。
      3.1.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全市防汛抗旱规划的实施;
      (2)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
      (3)组织指导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4)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
      (5)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6)检查督促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7)及时掌握汛情、旱情、灾情信息,负责发布全市的汛情、旱情、灾情通告;
      (8)负责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1.3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组织指导河套灌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河套灌区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河套灌区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河套灌区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组织指导河套灌区防汛抗旱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灌区内防汛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协调黄河凌汛期河套灌区分洪工作和分洪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河套灌区汛情(凌情)等灾害防御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河套灌区管理区域内防汛抗旱其他安全问题。
      巴彦淖尔军分区: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各旗县区人武部、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旱救灾任务;听令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分洪爆破等重大防汛抗旱措施的任务;负责向军队系统通报有关防汛情况,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市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支援。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市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水文局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抗旱涉水专业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负责墒情监测、分析及预报,收集墒情资料并编制土壤墒情公报;负责发布全市洪水、枯水水情预警,做好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监测点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市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煤矿、拦挡坝及非煤矿场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水文局:负责市水文局监测范围内(山旱牧区)雨水情信息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枯水水情数据上报等。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变化,做好灾害性天气的分析及预报预警,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天气趋势预警预报和雨情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调市外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新闻;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市委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防洪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物资与资金的筹集。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防洪工程、抗旱工程、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的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督促和落实废弃矿山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务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必要时实行水面交通管制;负责督促指导渡口、码头船只的安全度汛。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类学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游客生命安全。
      市农牧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等防汛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房屋建筑施工工地等安全工作;负责城市防洪、排涝等工作。
      内蒙黄河工程管理局:负责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的水文、水情测报、传递、利用工作;负责枢纽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制定,并开展枢纽管辖区域防汛防凌工作,承担枢纽工程防汛等救灾物资储备以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枢纽工程下游分洪服务工作;承担枢纽工程周边荒漠及乌梁素海生态补水工作。
      巴彦淖尔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媒体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武警巴彦淖尔市支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市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受困人员、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市森林消防中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全市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市电业局:负责保证防汛机构、防洪工程和抗洪抢险救灾所需电力供应。
      市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负责为所有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保障,确保防汛通讯畅通。
      其他有关部门:除做好本部门防洪自保工作外,还要积极主动做好对防汛工作有利的本部门的支持工作。
      3.1.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全市乡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编制实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负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建议;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1.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纪律督查组、综合保障组8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
      (2)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网信办、巴彦淖尔广播电视台共同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对外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监测调度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内蒙河灌总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巴彦淖尔电业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水电等工程调度。
      (4)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内蒙古黄河工程管理局、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5)专家指导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内蒙河灌总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6)灾评救助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地方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7)纪律督查组:由市纪委监委有关成员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8)综合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巴彦淖尔市电业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中石油分公司、中石化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保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油电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地方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3.2 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设立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承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3 其他防汛抗旱组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承担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防汛抗旱组织,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参照本预案编制本部门和单位防汛抗旱预案。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农牧业气象、水文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汛期期间,气象部门做好每周短期气象预报,每天17点前将次日预报结果报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市水文局每日10点前负责获取我市黄河段境内水文信息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开河期间,每日9点和17点报送黄河水位观测数据,水位变幅较大(每小时超过5厘米)时,加密测报。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气象、水文部门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并通知有关旗县区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黄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依据预报方案进行水文预报。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
      4.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 当黄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9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的工情和水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b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相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上级河道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a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由水库所在地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险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b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c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前向水库溃坝洪水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d 在确保水库安全的前提下,应加强蓄水、调度、运行管理,保障抗旱用水。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汛期应加强工程巡视和监测,并按照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拦河分洪枢纽实施分洪或橡胶坝塌坝泄水时,应提前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4.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及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4.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草牧场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巴彦淖尔市要在汛前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会商,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汛期要针对组织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层层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水源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涉及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黄河、水库、山洪和城市防洪预案、防凌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城乡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黄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 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布局,调整品种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水利专网及其他通信手段,确保汛情、旱情信息、抢险救灾的调度指令和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旱情监测网,完善水位、视频监测和卫星通信系统,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旱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 防汛抗旱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防汛抗旱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落实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旗县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水利部门应加强江河、湖泊、水库、河道、分洪道、蓄滞洪区等工程管理。
      4.2.2 黄河洪水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即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4.2.4 山洪灾害预警
      (1)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已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并明确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和相关单位要明确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5分(滞)洪(凌)区预警
      (1) 各分(滞)洪(凌)区管理单位应拟订分(滞)洪(凌)区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机构或单位组织审批。
      (2) 各分(滞)洪(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启用分(滞)洪(凌)区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对群众实施转移。
      4.2.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 预警支持系统
      4.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相关部门绘制的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3.2防御洪水方案
      (1)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编制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气候变化、行政区域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 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凡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4.4 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4.4.1 根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将其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应急响应级别条件相同。
      4.4.2 预警级别采取会商研判、动态确定的原则,根据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4.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防凌、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1.2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实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5.1.3进入主汛期、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抗洪抢险救灾和向上级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送。
      5.1.4水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险情重大或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旗县区可越级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义务向工程管理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报告。
      5.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2.1 防汛(凌)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Ⅰ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1)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境内黄河干流发生特大洪水;
      (2) 凌汛期,黄河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段堤防发生漫溢或决口;
      (3) 黄河干流重要河段或县级以上城镇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 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5) 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2、Ⅱ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境内黄河干流发生大洪水; 
      (2) 凌汛期黄河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段河道水位距防洪堤堤顶不足0.5米,且继续上涨,堤防极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口; 
      (3) 黄河干流重要河段或重要乡镇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 一般小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 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3、Ⅲ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1)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境内黄河干流发生较大洪水;
      (2) 凌汛期黄河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段河道水位距防洪堤堤顶不足1.0米,且继续上涨;或堤防迎水侧和背水侧出现严重险情,危及堤身安全;或者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溃堤;
      (3) 黄河主要支流一般河段或重要乡镇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 一般小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 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4、 Ⅳ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 内蒙古境内巴彦淖尔市黄河干流发生一般洪水;
      (2) 黄河巴彦淖尔市境内主要支流发生较大洪水;
      (3) 凌汛期,黄河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段河道水位距防洪堤堤顶不足1.2米,且继续上涨;或堤防多处出现管涌、渗漏、滑坡,危及堤身安全;或者应急分洪区进、退水建筑物发生严重险情; 
      (4) 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或一般乡镇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5) 一般小型水库或水土保持骨干坝、淤地坝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小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6) 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上级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本预案及时启动。
      5.2.2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Ⅰ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1) 全市三分之一以上城镇干旱缺水率超过30%;或用水人口100万人以上城市发生供水危机;
      (2) 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或者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30%;
      (3)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
      2、Ⅱ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 全市三分之一以上城镇干旱缺水率超过20%;或用水人口在50~100万人的城市发生供水危机;
      (2) 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3) 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3、Ⅲ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1) 用水人口在20~50万人的城镇发生供水危机; 
      (2) 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40%;或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4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4、Ⅳ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 用水人口在10~20万人的乡镇发生供水危机;
      (2)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20%;或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
      5.3 应急响应行动
      5.3.1 Ⅰ级响应行动
      (1) 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情况严重时,依法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2)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有关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考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第一时间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进行工作指导,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和水毁水文设施修复;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向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请调资金和物资支持;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铁路、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住建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 相关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
      (5) 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供水危机。
      (6)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如防汛抗旱形势进一步加重,按照相关程序请求就近部队支援。
      (7) 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河道内阻水严重的建筑、林木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除。
      5.3.2 Ⅱ级响应行动  
      (1) 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有关单位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考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进行工作指导,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和水毁水文设施修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向灾区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向自治区请调资金和物资支持;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铁路、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住建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健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 相关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相关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
      (5) 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恢复供水。
      (6) 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5.3.3 Ⅲ级响应行动
      (1) 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进行工作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自治区请调物资支持;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住建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健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 相关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旱,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
      (4) 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应急送水。
      (5)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5.3.4 Ⅳ级响应行动
      (1) 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住建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健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相关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 相关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做好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准备。
      5.4 信息报送和处理
      5.4.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
      5.4.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4.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机构处理。如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5.4.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详情。
      5.4.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
      5.5 指挥和调度
      5.5.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响应条件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5.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5.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派出由有关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6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6.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水旱灾害发生地的水源地受污染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4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卫健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抢险。
      5.8 信息发布
      5.8.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8.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5.8.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9 应急结束
      5.9.1当洪水灾害、因旱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5.9.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9.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各通信运营公司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各通信运营公司,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3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防汛抗旱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等抢险物资,必须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 防汛队伍
      a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巴彦淖尔市解放军、武装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2) 抗旱队伍
      a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牧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
      6.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分蓄滞洪区分洪、水库泄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治,伤病人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设置临时医疗指定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6.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资金保障
      市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损毁工程的修复及防汛、防凌、抗旱工程的维修与建设。
      6.3培训和演练
      6.3.1培训
      (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3.2演练
      (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发生重大灾情后,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工作。
      7.1.2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环保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和恢复抗旱水源工程功能。
      7.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相关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今后防汛抗旱工作。
      8  附 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5干旱:因降水减少,或水工程供水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8.1.6旱情指标与等级:旱情指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根据受旱对象的不同,旱情分为农业旱情、牧业旱情、农村牧区因旱饮水困难和城市旱情;根据不同的受旱程度,农业、牧业、城市、区域旱情均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划分为轻度困难、中度困难、严重困难和特别困难四个等级,因旱饮水困难是指由于干旱造成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使其每人每天基本生活用水量不足20L,且因旱饮水困难持续时间大于15天。旱情指标与等级评估计算方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8.1.7轻度干旱:全区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1、小于0.5,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5~10%。
      8.1.8中度干旱: 全区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5、小于1.5,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10~15%。
      8.1.9严重干旱: 全区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9、小于等于4,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15~20%。
      8.1.10特大干旱: 全区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1.5、小于0.9,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20%以上。 
      8.1.11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市旱情指标采用城市干旱缺水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城市缺水量(正常日供水量与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的差值)占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百分比。
      8.1.12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3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缺水率≤20%,城市因旱出现比较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4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缺水率≤30%,:城市因旱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5城市特大干旱:城市缺水率超过30%,城市因旱出现特别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
      8.1.16大型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8.1.1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18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防汛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本预案中所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如无特指即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批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巴彦淖尔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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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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