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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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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30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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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彦淖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0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预防处置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持续提高处置救援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不断提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水平。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Ⅲ级(较大生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指挥;
      1、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区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等级表

    事故

    分类

    事故

    等级

    死亡人员(含失踪)

    经济损失

    特别

    重大

    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

    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

    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

    Ⅳ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类别(行业领域)包括:
      (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
      (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
      (6)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7)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8)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9)道路运输事故;
      (10)水上交通运输事故;
      (11)民航运输事故;
      (12)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1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14)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
      (15)农牧业生产安全事故;
      (16)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17)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
      (18)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1.5应急预案体系
      巴彦淖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行业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及企业预案组成。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以及事故发生后的事故调查处理等事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巴彦淖尔市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政府成立巴彦淖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和部署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协调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紧急指挥调度各类应急储备物资、人员、设备。
      4、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总 指 挥: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巴彦淖尔军分区副司令员
      武警巴彦淖尔市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公安局、检察院、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健委、商务局、生态环境局、民委、文化旅游广电局、体育局、气象局、科技局、司法局、审计局、统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金融办、外事办、地震局、总工会、团市委、广播电视台、巴彦淖尔日报社、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市支队、公安交管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直属大队巴市中队、临策铁路运输管理部、巴彦淖尔电业局、内蒙古巴彦淖尔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联通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电信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移动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指导督查、检查等工作。
      2、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3、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4、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意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
      6、负责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7、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8、协助市政府或指挥部完成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5应急救援组组成及职责
      按照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具体联动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由消防救援支队、应急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巴彦淖尔中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综合协调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及各种救援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现场应急处置。
      2、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应急管理局、交通局、住建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确定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周围地区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做好交通工具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负责对有关事故相关责任人实施监控及缉捕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成员单位由民政局、红十字会、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和各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防疫等应急工作,为事故发生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成员单位由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电业局、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通讯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及电力供应保障等,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5、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单位由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卫健委、水利局、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等组成。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气象监测,提供气象信息;开展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污染状况监测、处置,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
      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成员单位由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机构等。负责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接待有关事故伤亡人员代表和家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处理,做好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待遇支付工作,负责事故受害单位和群众的财产理赔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成员单位由市委网信办、文化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
      8、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指定有关单位牵头,成员由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组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9、生产经营单位: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
      10、其他社会团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6 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履行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
      2、市纪委监委: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关项目的审查、审批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协调能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通信领域做好相关区域电力、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库区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救援与处置所需相关资金。
      6、市住建局: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及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为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9、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协调农牧渔业、农机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力量对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工程事故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1、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
      13、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参与救援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14、市民政局:负责按照职责做好抢险救援有关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5、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的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6、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配合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大型文化娱乐活动以及人群密集的文化娱乐场所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和文艺演出单位、体育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广播电视宣传。
      17、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在事故现场洗消与防疫,设置临时医疗急救点。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
      18、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负责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19、市生态环境局:为各类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负责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实施。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20、市国有资金资产管理局:参与中央、自治区和市国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国有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2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监督报备工作;负责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22、市外事办:协调处理境内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涉外事宜;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外事项的关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接待;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3、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24、市气象局:提供境内强雷区分布区域,为各级政府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供防雷资料;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25、市总工会:配合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27、市电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电力恢复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28、巴彦淖尔日报社: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按照指挥部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29、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支队: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救援预备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30、各电信公司:负责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1、临策铁路运输管理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32、巴彦淖尔民航机场公司: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7 旗县区人民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及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承担具体协调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和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8技术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1、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技术专家组。
      2、技术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检测、技术鉴定;参与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等。
      2.9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支队、应急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巴彦淖尔中队、各相关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人员,蓝天救援队等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
      3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防与应急准备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应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2、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评检测、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将重大危险源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监测与预警
      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建立和运行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
      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旗县区人民政府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市直相关部门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在事故易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其他灾害,特别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
      当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6、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规定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热线(0478-8277780)
      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478-12350)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1.1市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报告的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
      4.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作组到岗,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总指挥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的建议,报请总指挥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3相关部门应急响应
      进入Ⅲ级以上响应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4 旗县区政府应急响应
      进入Ⅲ级响应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1.5 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 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Ⅲ级应急响应以上后,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总指挥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当自治区或国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自治区和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接受总指挥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5、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应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技术组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各应急救援小组按照职责,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由指挥部提出,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协调实施。
      4.3.1医疗卫生救助
      医疗救助由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由事发地旗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必要时,向指挥部申请协调支援。
      4.3.2 安全防护
      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指挥部。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疏散、转移要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避免穿越危险区域。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3.3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3.4工程抢险
      根据指挥部协调调集有关力量负责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实施抢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在工程抢险救援中,如有涉及到特殊作业时,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规定。
      4.3.5 洗消处理
      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
      4.3.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全市相关社会力量。
      2、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紧急情况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3、超出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管委会处置能力,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支援。
      4、紧急情况下,因救灾需要,请求调集辖区内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事故救援行动。
      4.4现场监测与评估
      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现场监测组及专业机构进行现场监测、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结果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信息发布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事发地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适用本预案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情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6响应结束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应急终止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7现场恢复
      1、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恢复,现场恢复包括现场清理和恢复现场所有功能。
      2、现场恢复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录像、拍照、绘图等,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事故调查工作组。
      3、清理现场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公共设施功能的恢复,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计划和防护措施后组织实施。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理赔
      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2、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应急总结、评估及改进
      1、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
      2、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组织修订。
      3、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等。
      6应急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教育
      (1)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旗县区及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应急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1)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
      (3)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课程。
      6.2 演练
      (1)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其中,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2)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演练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4)综合演练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3应急演练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预警和报警;
      (2)决策;
      (3)指挥和控制;
      (4)警戒疏散;
      (5)交通管制;
      (6)应急救援;
      (7)交通运输;
      (8)医疗救护;
      (9)特别指令;
      (10)其他。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7.2 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授权市巴彦淖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应急响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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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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