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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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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0-23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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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我区粮食喜获丰收,预计全区粮食总产量将达到2800万吨,其中玉米总产量预计达到2250万吨。最近,记者在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国家继续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维护种粮农民的利益。 

      一、关于2015年与2014年临储政策主要变化 

      今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在去年的基础上有适当调整,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玉米收购价格比上年每市斤降低0.13元,即国标三等玉米每市斤1元,东北三省和内蒙古统一收购价,没有地区差。二是启动收购的时间提前。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启动时间为111日,比去年提前24天;玉米收购结束时间为2016430日,与去年相同。三是质量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一律不得进入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玉米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达不到国家质量要求规定的玉米,今年由地方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进行组织收购,其中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四是中储粮仍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在中粮、中纺集团作为补充力量的基础上,今年新增中航工业集团独立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收购。 

      二、关于收购政策依据和期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5169)等文件要求, 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111日至2016430日。 

      三、关于收购的价格及质价政策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为标准品每市斤1.00元,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650/升~685/(650/升,不含685/),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 

      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的,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规定执行。其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用,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不得进入临储收购。 

      四、关于收储库点确定 

      根据政策规定,自治区境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储库点由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自治区粮食局和农发行内蒙古分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共同审核确定委托和租赁收储库点。 

      (一)委托收储库点的资格认定 

      优先委托以往参与过政策性收储、符合收储管理要求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考虑部分产区收购仓容紧张,为满足农民卖粮需求,根据地方政府意见,可选用部分资质条件和基础管理较好并参与过临储收购的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粮食收购资格。(2)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和烘干设备,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粮情检测设备、检化验仪器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5)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7)已经完成露天囤垛防火改造任务,无重大消防隐患。各收储库点要留存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稳重计量单(含相关电子数据)备查。同时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是新增收储库点没有经过消防验收的,须经当地安监、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 

      二是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实行旗(县)内委托收储企业联保。属集团管控的委托收储库点,除交纳履约保证金外,还需由集团总部出具联保承诺书。 

      三是非国有企业必须由地方政府推荐,提供或由第三方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量之价值的有效抵、质押担保。第三方担保也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能够进行等价抵、质押的民营企业优先确定为委托收储企业。对于达不到等价抵、质押的民营企业,如果达到银行A级以上资信等级或连续两年参与临储粮收购且无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人民银行无不良记录资信证明的,要以20/吨标准按收购进度向中储粮直属库分期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果能提供人民银行无不良记录资信证明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以50/吨标准按收购进度向中储粮直属库分期交纳履约保证金。同时实行旗县联保,签订联保协议。收购期间要按信誉等级交纳收购履约保证金20/吨或50/吨,验收合格后,直接转成保管期间履约保证金。 

      (二)租赁收储库点的资格认定 

      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如有必要,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以租赁符合条件的社会仓容作为国家临储粮收购库点。租赁收储库点应符合《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国粮检〔201551号)规定的条件,并由承储企业派人直接负责管理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直接派出包括仓储、安全等职能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工作。 

      本次租赁收储库点为未纳入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范围的粮食收储企业。租赁收储库点除具备《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国粮检〔201551号)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同一租赁库点不得出租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承租企业;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不得共用同一仓库;出租方与仓储设施所有权人、附着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一致。 

      五、关于收购资金的支付结算 

      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所需要的资金通过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除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及其直属企业外,在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全面推广应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支付收购资金,中储粮直属库对所在地区委托和租赁收储库点的收购资金一律实行统一承贷,统一对售粮农民直接进行网银结算,确保收购期间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售粮款。 

      六、关于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的搭建 

      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的情况下,如采取县内集并、租仓储粮等措施后收储能力仍然不足,收储库点(含已租赁库点)确需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的,由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会同自治区粮食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提出分库点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储粮计划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标准和防火规定,具备机械通风的能力。对搭建的露天储粮设施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安全和粮情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储粮安全。在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存在储粮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收储库点(含已租赁库点)不得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 

      七、关于政策执行主体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此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作为中储粮总公司的补充力量,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独立向农发行贷款。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作为中储粮总公司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与自治区粮食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密切配合,对自治区境内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储工作共同负责,即:共同确定收储库点、共同组织检查监督、共同组织数量质量验收、共同负责库存监管和销售出库等工作。 

      八、关于中储粮直属库与委托收储库点的关系 

      中储粮直属库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协议和保管合同,委托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业务,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收购、保管等费用。这些委托收储企业的产权不归中储粮,与中储粮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只是民事合同关系。 

      九、关于落实临储玉米收购政策的具体措施 

      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对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强化“三种意识”,即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落实“四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仓容准备到位、协调服务到位;坚持“五个公开”,即定点名单公开、收购政策公开、执行时间公开、收购价格公开、收购质量公开;做到“八个不准”,即不准压级压价收购,不准变相抬级抬价收购,不准超规定增扣量、增扣价,不准先收后转、低收高转,不准以陈顶新、搞转圈粮,不准收购进口玉米,不准虚报收购数量、套取收购资金和费用补贴,不准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实现“三个确保和三个满意”,即确保收购政策落实好、农民利益保护好、收购任务完成好,让种粮农民满意、当地政府满意、国家满意,尽最大努力发挥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主力军作用。中储粮各直属库将继续做好收购“一站式”服务,适当延长收购时间、简化入库手续、公开质量检验、保证准确计量、加快结算速度、实行预约收购,减少农民集中排长队售粮,为售粮农民提供便利。为了让农民放心售粮、明白售粮,杜绝感官检验,并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开收购品种、质量、价格、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操作程序等信息,现场进行政策答疑,带着真情、带着责任,主动为售粮农民做好服务,把党中央的关怀和国家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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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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