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市政府印发的《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提出要建立草原旅游管理长效机制,印发草原旅游管理办法。因此,制定《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是落实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的重要体现,为全面依法管理草原旅游开发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加强草原旅游建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草原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
今年4月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起草了《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初,在征求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磴口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提交市政府审定。
五、条款解读
1.《办法》的指导思想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充分展示草原自然风光、民族风情,努力提升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发展质量。
2.《办法》的依据原则
《办法》第四条:坚持属地管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3.关于规划先行,科学开发方面
《办法》第六条:草原旅游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坚持资源开发,规划先行的原则,科学开发,坚守生态底线,实现可持续发展。
4.草原旅游企业开发建设的准入条件
《办法》第十条:文化旅游部门要严格规范和管理旅游景区建设。加强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旅游经营项目不得审批备案,对影响和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5.日常管理责任主体
《办法》第五条:旅游景区业主承担各自所属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负责旅游景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等职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日常监管,要建立定期巡逻制度,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6.生态保护责任及处罚办法
《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对在旅游景区内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和旅游车辆不按旅游指定线路行驶,随意碾压、穿越草地、严重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要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不听劝阻,妨碍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侮辱、殴打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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