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经研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巴政发[2022]8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为了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该项工作,现对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改背景
《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执行以来,对提升全市招商引资质效水平、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后,对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提出了新要求,为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更好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原《优惠政策》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修改过程
在修改《优惠政策》部分条款过程中,主要学习借鉴了其他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对接,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优惠政策》中的4条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送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修改后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修改内容
共修改4条措施。
(一)将第一条中“依法在巴彦淖尔市注册、纳税”修改为“落户我市”。增加“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对巴彦淖尔市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方面有显著促进作用的项目”的内容。
(二)将第四条中“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修改为“对优先发展且符合用地标准的产业项目”。
(三)将第六条中“从纳税年度起,可以连续五年给予奖励”修改为“从项目盈利年度起给予奖励。”
(四)将第九条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励”修改为“企业团队奖励”;将“可以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励”修改为“可以给予企业奖励,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修改后的优惠政策对比原政策,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招商引资行为,推进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