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巴彦淖尔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认定标准、防御职责及监督机制,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二、目标任务
构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体系,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点抓手,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遵循,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助力巴彦淖尔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重点单位的确定、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与监督、附则5部分、23条具体内容。
(一)总则。共4条,阐述了制定《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办法》的适用范围,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定义。明确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重点单位的工作职责。
(二)重点单位的确定。共7条,提出重点单位的确定应当以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单位的工作特性为原则。明确了7种应当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类型,并对各行业主管单位确定、调整、更新监管领域内重点单位名录库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
(三)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共8条,明确了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明确了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人以及应当履行的4项具体职责。对气象灾害防御联系人、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气象灾害防御内容纳入部门综合应急预案、设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设备、定期开展巡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服务与监督。共3条,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开展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对重点单位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监督指导,对各自领域的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附则。共1条,规定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涉及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五、注意事项
重点单位名录库需动态管理,重点单位性质或环境变化需及时申报移出名录,确保名录库时效性。
六、关键词诠释
1.重点单位:指在发生暴雨(雪)、高温、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寒潮、低温、霜冻、大雾、沙尘暴等灾害性天气时,因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条件和单位重要性及其工作特性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
2.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防御制度建设和应急指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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