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巴彦淖尔市农垦系统国有土地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
  巴彦淖尔市农垦系统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是重要的国有资产。加强全市农垦系统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土地承包租赁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农垦改革的重要要求。本《办法》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农垦系统各类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主体,将为推动农垦企业实体化运营,实现土地资源合法有序整合利用提供政策支撑。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
  7、《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7号);
  8、《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完善优化农垦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室发〔2022〕19号);
  9、其他关于国有土地、农垦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15个农牧场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土地资源。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
  第一至三条,阐明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规定了全市农垦系统范围内国有土地的范围和种类;明确了对全市农垦系统范围内土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监督管理全市农垦系统范围内土地资源资产的主体,以及农牧场公司股权持有人,行使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权的主体。
  第四至六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租赁程序与合同签订要求;明确了退休职工和其他经营主体土地合同到期,土地回收及再租赁的要求。
  第七条,明确了土地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发展方向。
  第八条,明确了收回、转、用全市农垦系统范围内各类土地等情形的报批流程与责任主体。
  第九、十条,解释了《办法》涉及名词与执行时间。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