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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磴口县历史遗留工业固废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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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05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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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环审〔2024〕2号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磴口县历史遗留工业固废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经技术评估及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县城北部郊区渣场。该渣场于上世纪80年代初由县政府规划建设,集中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至2008年不再使用。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废渣问题,你单位于2019年开展了历史遗留工业固废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了《磴口县一般固废综合渣场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专家评审。根据《调查报告》,废渣堆放占地17万m2,堆放总量为82万m3,废渣中重金属超标因子只有六价铬,共涉及6小片区域,占地1.21万m2,超标废渣估算量为3.63万m3。2023年,你单位编制了《磴口县历史遗留工业固废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磴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是采用湿法工艺解毒修复铬超标废渣,废渣处置总量为3.67万m3,解毒后暂存在临时堆放阻隔区,最终拉运至内蒙古磴口工业园区工业固废填埋场。二是治理区进行生态复绿,生态复绿面积10.37万m2。三是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本项目为环境治理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报告书》的结论,本项目通过湿法解毒修复工程和生态复绿工程对历史遗留工业固废进行有效管控,将永久消除场地内的污染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工程在生产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预处理车间球磨机产生的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收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解毒车间熟化罐产生的硫酸雾经一套硫酸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3)拉运时的开挖作业区要进行洒水抑尘,并禁止在大风天气作业。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解毒车间产生的滤液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湿法解毒生产系统,不外排。
      (2)施工设备和车辆冲洗废水排入场区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
      (3)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预处理车间、解毒车间、解毒前铬渣堆场、解毒后泥饼堆场等湿法解毒处理区所有设备设施建设均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
      (4)加强对地下水监管,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地下水实施跟踪监测。
      3.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强作业机械管理和控制运行车辆车速等。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1)球磨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返回湿法解毒上料区进行解毒处置,不外排。
      (2)污水处理系统产生沉淀淤泥,暂存于临时堆放阻隔区,最终与解毒后废渣一起运送至内蒙古磴口工业园区工业固废填埋场。
      (3)解毒后废渣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临时堆放阻隔区后,最终全部运送至内蒙古磴口工业园区工业固废填埋场。
      5.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生态恢复措施
      (1)明确治理范围,施行彻底全面的清理、整治,严格按照工程规范对含铬废渣进行处置、清理。
      (2)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量缩小施工便道、临时占地,最大限度的降低对周边植被的损毁。
      (3)对于临时堆放的弃方进行覆盖,减少扬撒。
      (4)解毒后废渣清运完毕后,对治理区域进行平整、覆土、播种适合当地生长的植物,确保植被覆盖度达20%以上。
      三、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预案演练,防止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杜绝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并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过程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将公众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项目建设的现场监督管理由磴口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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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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