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18〕9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含政府债务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核准的项目和计划及相关文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防范风险、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在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各实施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并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建设管理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主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中应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资产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采购供应单位等)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管辖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时,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涉及该项目有关的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和管理情况;
(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概(预)算的编制、审核、调整和执行情况;
(四)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五)项目工程计量、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
(六)投资包干结余资金、资产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含报表编制依据和说明书);
(八)尾留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交付使用的资产质量及其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对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货等单位的履责情况及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政府项目审计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计划批准(核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文件;
(二)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三)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施工(竣工)图纸、有关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四)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监盘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需有关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的,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相关责任。需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组报告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审计机关对下列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施工质量管理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处罚,并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依法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后,应及时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2个月未执行审计决定的,首先由审计机关督促整改,发《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明确具体整改要求,必要时由政府督查室督查整改,或最后报请人大监督整改。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并按要求落实。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9月6日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