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巴政办发〔2018〕107号
  • 成文日期
  • 2018-11-26 21:09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公开日期
  • 2018-11-26 21:09
概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和管理... 有效性 有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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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政办发〔2018〕10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和管理,切实提高我市矿产资源配置利用效率,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厅字〔2017〕12号)、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规〔2017〕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政策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矿产资源科学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法依规设置矿权。矿业权设置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执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负面清单制度,从严控制新设限制开采矿种的矿业权。禁止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新设矿业权,已设矿业权应依法有序退出。新设矿业权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新建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鼓励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创新,提高矿山开采规模和科技含量,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已设采矿权矿山生产规模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许可证不予延续。各旗县区要按照集中布局、规模开采的原则,编制普通建筑用砂石矿专项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科学合理设置普通建筑用砂石矿集中开采区、备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除为铁路、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的砂石料外,限采区内不再新设普通建筑用砂石矿采矿权。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粘土砖生产的规定,到期的砖瓦用粘土矿采矿许可证不再延续,到2020年关闭取缔所有砖瓦用粘土矿山。

      三、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新设矿业权(探矿权转采矿权除外),除国家规定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市场出让的小型非金属矿采矿权,全部按照有偿计时占用登记的原则,实行有期限市场出让制度。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小型非金属矿,按照设计服务年限确定出让期限。拟新设探矿权,应由旗(县、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征求旗(县、区)发改、经信、交通、环保、林业、草原、水务、防汛、文物、军事等部门的意见,并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拟新设采矿权(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还需征求矿产地的农牧民、嘎查(村)、苏木(乡、镇)意见。

      四、科学确定开采规模和出让期限。市场出让的小型非金属矿、普通建筑用砂石料矿采矿权,出让前应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开采技术条件、市场前景等,科学合理确定开采规模和出让期限,开采规模不得低于最低开采规模,出让期限一般为3—10年。采矿权出让期限到期后,原采矿权人要拆除采矿设备、清理场地,实施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规定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或自行废止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收回国有。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小型非金属矿,也应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开采技术条件、市场前景等,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科学确定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开采规模不得低于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服务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巴彦淖尔市小型非金属矿及普通建筑用砂石矿最低开采规模:

      (一)普通建筑用砂料矿最低开采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

      (二)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最低开采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

      (三)饰面用花岗岩矿最低开采规模为荒料量2万立方米/年(折合标准板材40-60万平方米)。

      (四)冶金用石英岩矿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

      (五)石灰岩矿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

      (六)白云岩矿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

      其他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进行类比。

      五、全面做好小型非金属矿出让前期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小型非金属矿、普通建筑用砂石料矿资源储量普查报告等出让前期资料,负责小型非金属矿、普通建筑用砂石料矿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组织实施,出让前期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为铁路、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的普通建筑用砂石料矿采矿权,可以委托旗(县、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出让。委托旗(县、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出让的,由旗(县、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普通建筑用砂石料矿资源储量普查报告等出让前期资料,出让前期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实施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市场出让的小型非金属矿、普通建筑用砂石料矿采矿权,竞得人要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明确出让资源储量、出让期限、开采矿种、开采范围、开采规模、开采方式,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矿业权出让收益、到期退出(延续)等相关事宜、法定义务和违约责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小型非金属矿,申请人要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明确占用资源储量、出让期限、开采矿种、开采范围、开采规模、开采方式,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矿业权出让收益、到期退出(延续)等相关事宜、法定义务和违约责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七、从严管理小型非金属矿采矿权延续。以市场方式出让的小型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期限到期后,如果该矿产地还有剩余资源储量,由采矿权人申请,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可以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延续期限根据核实的剩余资源储量和开采规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原出让期限。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小型非金属矿,服务年限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后,如果该矿产地还有剩余资源储量,由采矿权人申请,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可以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延续期限根据核实的剩余资源储量和开采规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原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期限。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小型非金属矿,应及时清理整顿僵尸矿山,防止占而不采。新出让的小型非金属矿采矿权(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除政策性因素外,出让期限内一直未进行矿山建设、未开采的,出让期满后采矿权收回国有。

      八、加强已设小型非金属矿采矿权到期后的处置管理。2017年10月《巴彦淖尔盟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巴署办发[2003]41号)废止前市场出让(含协议方式有偿延续)的小型非金属矿采矿权,如出让期内未进行开采,由采矿权人申请,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续采矿许可证,延续期限不超过原出让期限;如出让期满仍有剩余资源储量,出让人与原采矿权人协商一致的,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公开市场出让。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应明确竞得人要与原采矿权人共同聘请第三方,对原采矿权人投资建设的采矿工程、采区内的工业设施及安全、环保、土地等相关资产手续进行评估,竞得人支付补偿费用后,方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出让人与原采矿权人协商不一致的,采矿权人要拆除采矿设备、清理场地,实施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规定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或自行废止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收回国有。

      九、做好小型非金属矿资源整合。旗(县、区)人民政府拟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区内市场出让的小型非金属矿,出让期限满后不再出让或延续。由旗(县、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出让采矿权。

      十、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和实地核查;加强储量动态监管,完善矿山储量年度检测制度,实现对所有生产矿山的全覆盖;加强对超贫磁铁矿山的监管,超贫磁铁矿山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含铁围岩入选;加强执法巡查,加大对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十一、建立地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矿山企业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期)方案》,按期实施治理工程。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变更生产规模,需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期)方案》。采矿权出让期满经批准准予延续或继续出让的,其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由闭坑方案调整为分期方案,闭坑验收改为分期验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期)方案》审查,监督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治理情况,严格履行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程序。采矿权人未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一律不得批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

      十二、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的创新应用,构建矿业发展新途径、新模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应选择对环境破坏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积极鼓励推广地下开采和充填法采矿等环保开采技术。支持矿山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依法依规利用废石废渣,把对环境的破坏影响降到最低。推进绿色勘查,大力发展和推动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新方法,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钻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地质勘查形成的环境破坏要在当年予以修复。2018年底前完成编制《巴彦淖尔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新建矿山要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2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相关文件中矿业权出让管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相关文件,以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文件为准。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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