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乌梁素海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巴政办发〔2019〕7号
  • 成文日期
  • 2019-04-03 20:02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公开日期
  • 2019-04-03 20:01
概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乌梁素海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有效性 有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乌梁素海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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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03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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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政办发〔2019〕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梁素海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乌梁素海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对“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加快乌梁素海水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指纳入自治区批复《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的项目。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市委、政府负责科学论证治理思路, 优化治理项目,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并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乌梁素海生态保护中心负责编制和主持实施乌梁素海区域综合治理保护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第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审批项目,严格审核项目的规模及投资。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项目行业监管和督导,并按自治区相关责任部门要求,建立监管台账,按月调度项目进展,将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市政府。

      第七条 各旗县区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河灌总局、淖尔公司是乌梁素海综合治理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项目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管。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规划内已完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变更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强化项目前期论证与评估,项目设计部门要扎实开展工作,避免随意发生变更,确保纳入《规划》的项目目标设置科学合理、治理技术切实可行、治理资金有来源、完成时限不打折扣。

      第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要履行变更手续。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或投资额超过自治区批复《规划》中确定的项目投资10%(含10%)以上的,报《规划》批复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投资额在自治区批复《规划》确定投资10%以内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使用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管理规定。凡使用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要建立专用台账,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业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的具体要求及时限,按有关行业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对已经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含工程建筑物、设备等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分类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严控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要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各责任部门要对项目前期手续、资金落实和使用、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进行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配合审计和督查部门,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中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调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要求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追责问责。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因推进不力、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进展缓慢、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转移、侵占投资补助和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及内容、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的;

      (四)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和资金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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