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19〕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活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满足不同岗位的用人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的要求,结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对部分岗位急需的特殊专业人员、辅助人员采取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解决用人需求,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岗位的原则
(一)根据公共财政与公共事业的需求,按照本级财力状况和公共服务支出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购买岗位的范围、内容和标准。
(二)遵循本级编制规模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坚持在综合考虑编制供养规模和公共财力许可的条件下,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购买岗位的规模。
(三)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购买、合同管理、单位使用、部门监督、薪酬合理、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购买岗位的范围
第三条 政府购买岗位的范围是指市直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经批准的辅助性、特殊性工作人员岗位,采取由政府出资,相关部门监管,用人单位合同聘用相当资格的人员来完成相应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 政府购买岗位采取定额定岗不定人的形式。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购买岗位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根据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岗位的数量、岗位资格、岗位标准等,单位主管部门审理提出的政府购买岗位申请后,形成意见,正式书面向市编制部门申报。
(二)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政府购买岗位数量,按程序报市委编委批准。对新设立单位的政府购买申请,与机构设立、编制核定一并论证审核,提出意见呈报市委编委批准。
(三)政府购买岗位按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的空岗数量由单位提出岗位用人标准、资格以及数量,由人社部门组织,主管部门和单位公开招聘。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与单位签订规范制式的劳动合同,由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四)单位作为政府购买岗位的用工主体,负责对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按合同支付岗位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合同规定的岗位人员权益。
(五)编制部门负责核准和出具批准使用政府购买岗位数量招聘人员的财政拨付经费通知。
第四章 政府购买岗位的合同期限
第六条 政府购买岗位合同期限,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合同期。
第七条 单位与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合同期满以及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合同终止,及时办理相关核减手续。
第五章 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单位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有关规定,以及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的工资。具体薪酬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制定,并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九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应享受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自治区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双方依照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岗位应根据岗位工作实际设置相应的资格条件,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须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并符合资格条件方可聘用。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人社部门不办理录用事业单位人员手续,编制部门不办理人员列编手续。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