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字〔2019〕3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确保全市就业大局持续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从2019年5月1日开始至2020年4月30日,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化企业稳岗支持。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民主程序采取协商劳动报酬、灵活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裁员率为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度裁员人数加上年度末职工人数之和的比例计算,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旗县区就业局提交申请,经市、旗县区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部门将稳岗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依法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申报补贴的企业,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工信、生态环境、发改委、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综合认定工作组,对申请企业综合情况进行复审和公示,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补贴全部用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上述资金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推动金融机构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统筹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建立服务协作长效机制。(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鼓励全民创业创新
(一)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围绕市场准入便利化目标,进一步放宽准入、降低门槛、简化流程,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3个工作日内开办企业常态化、普遍化,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拓展“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用范围,继续完善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政策。推行登记信用承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政务服务局负责)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2020年)”,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负责)
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旗县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适时扩大担保基金规模。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经办贷款金融机构应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负责)
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根据其服务的数量和服务的效果等考核指标,对经市场监管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上年度入库数量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补贴标准为每个征集项目给予1000元入库补贴;对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2000元的推介补贴。以上所需费用从中央专项资金中列支。
加快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提质增效,被认定为市级标准化、示范性和自治区级示范性、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园(孵化基地)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资金,从市、旗县区创业就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同时,以上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可按规定纳入自治区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中予以支持,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一)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和培训人员花名册等备案,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给予不足部分的70%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同时,积极引导困难企业转岗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培养中、高级技能人员,培养期1-2年。学徒培训期间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申报的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经旗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和个人培训补贴。以上两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对培训效果好、培训后实现就业稳定、培训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实训基地,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给予10—100万元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积极引导“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能力培训,培训合格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补贴标准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每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为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健全就业援助服务
(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常住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精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
(三)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要通过分类帮扶、综合施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生活困难。(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负责)
五、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各旗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特别是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超比例、超范围违规使用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责问责。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立足职能职责,加强沟通配合,抓好政策落实。要指导困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多渠道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企业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旗县区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从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区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