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19〕1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金融专家智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巴彦淖尔市金融专家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家智库监督管理,健全专家智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建立金融专家智库的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8〕9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遴选、入库及智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智库的成员实行柔性流动管理,可兼职或不承担任何职务,完全纳入专家智库管理,由市金融办统一管理负责专家智库组建、管理、考核及日常工作,包括: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更新、发布,入库专家的联络服务、绩效评价等以及专家在巴彦淖尔市工作期间的协调、组织及活动安排。
第四条智库专家采取聘任制,每年聘任一次,由市政府颁发聘书,一年期满后,自动解聘。根据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需续聘的,由市政府重新颁发聘书。
第五条专家智库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每位专家工作情况向所在部门、机构、监管部门、行业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章 专家选聘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智库面向全国征选从事金融、经济、IT业(信息科技创新)、银行、保险、证券、法律等金融领域具有影响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专家及专家团队负责人。
第七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积极、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三)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专家选聘程序
第八条智库专家的选拔聘用坚持“平等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九条智库专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入库。市金融办每年年初发布巴彦淖尔市金融专家智库选聘公告,经单位推荐或符合条件的专家领取并填写《巴彦淖尔市金融专家智库报名表》,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经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专业评审机构,经评审通过后入库。
第十条智库专家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聘书。
第四章 专家职责、权利义务及应遵守纪律
第十一条专家主要职责
(一)受市金融办及其直属单位委托,参与金融工作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示范项目评审、督导调研、案例编撰、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受市金融办委托,参与市政府开展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及重点领域建设的专题研讨、决策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
(三)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项目合作。
(四)提供金融人才培养培训资源,并建立培养培训基地或工作站。
(五)帮助我市建立健全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在金融监管、防范风险、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改革等方面提供方案,并推动落实,见到实效。
(六)完成市金融办交办的其它咨询研究和论证等任务。
第十二条专家享受权利
(一)在参与咨询过程中,对相关政策法规、部门、项目情小四况的知情权,并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二)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咨询、评审等环节中的建议权、表决权;
(四)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五)对专家智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智库。
第十三条专家应尽义务
(一)接受市金融办的管理;
(二)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三)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保密纪律,对在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评价结果及相关结论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不得在评价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在接受委托时,如遇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咨询公正性的咨询工作,应申请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申请退出。
(六)不得以智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应守纪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家智库管理的规定。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属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等。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向外界透露相关文件及有关单位商业秘密等。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经费及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经费来源
智库经费列入市本级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由市金融办按年度进行预算编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该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智库经费主要用于智库专家开展讲座,决策咨询、论证,设计方案及外出考察调研及往返巴彦淖尔市差旅费等支出。
(二)智库专家培训讲座、外出考察调研、差旅费等按照《巴彦淖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巴财行规〔2018〕5号)执行。
(三)智库专家决策咨询、论证,设计方案等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经费管理
(一)市金融办每年按部门预算编制等规定和要求编报年度智库经费预算。
(二)市金融办负责智库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经费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按市金融办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办理资金拨付,需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二)智库经费原则上不突破年初预算金额,因特殊原因追加预算的,按照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政策保障
智库专家办公场所根据实际需要由市金融办在机关内安排办公室并配备相应办公设施。
第二十条监督和检查
(一)智库实行动态调整。市金融办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二)智库的组建、运行、管理以及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