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巴政办发〔2019〕18号
  • 成文日期
  • 2019-07-10 19:35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公开日期
  • 2019-07-10 19:34
概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 有效性 有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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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政办发〔2019〕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巴彦淖尔市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巴党发〔2017〕22号)、《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试行)》(巴政发〔2017〕232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8〕97号)等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驱动、推动人才引领工程、加快人才引进培养等工作的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设立不少于2500万元的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规申请、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原则,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核拨。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统一核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人才工作实际进展控制使用。具体用于补贴奖励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与服务保障经费三部分24项内容。

      ——补贴奖励经费是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主要包括:

      (一)对刚性引进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给予奖励经费;

      (二)对柔性引进一至六类人才的事业单位给予工作支持经费;

      (三)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七类人才给予科研支持经费;

      (四)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七类人才给予年薪补贴;

      (五)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七类人才给予购房(租房)补贴;

      (六)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健康体检;

      (七)对经自治区组织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柔性引进的外国专家给予工薪支持经费及食宿交通补贴;

      (八)对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给予人才队伍培养支持经费;

      (九)对各领域人才(团队)入选国家、自治区级人才工程给予用人单位培养奖?励经费;

      (十)“河套英才”工程奖补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是对符合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社会事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创新平台载体、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经项目主管部门评估符合条件的择优给予资助。主要包括:

      (十一)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建?设给予资助经费;

      (十二)对国家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及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经费;

      (十三)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给予资助经费;

      (十四)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给予资助经费;

      (十五)对高校、科研院所举办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给予资助经费;

      (十六)对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实践基?地给予资助经费;

      (十七)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资助经费;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为完善各类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包括:

      (十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举办大型人才招聘会等保障经费;

      (十九)组织区内外专项引才活动,并组织开展笔试、面试等人才测评等所需经费;

      (二十)专家人才休假、慰问、培训及相关服务费用;

      (二十一)人才工作宣传、人才工作者培训、重大人才活动经费等;

      (二十二)驻外人才工作站经费;

      (二十三)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二十四)其他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复同意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作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项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上述三部分经费,第(八)(九)(十)(二十)——(二十四)项主管部门为市委组织部;第(一)——(七)项、第(十五)——(十九)项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十一)——(十四)项主管部门为市科技局。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各主管部门对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围绕市委、政府重点推进的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任务要求,按照“重点保障、统筹安排”的原则,审核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度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提请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市人大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后,按预算管理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

      第八条 根据专项资金审定使用范围,各资金使用单位归口向各旗县区或市直主管单位申报补贴、资助或保障的具体项目,各旗县区和市直主管单位汇总后向各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目标任务、使用重点、开支范围、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假、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对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预算资金审批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需政府采购的,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上不突破年初预算金额,因特殊原因追加预算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相关申请单位工作任务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审核。申请金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资金使用批复文件;申请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根据情况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研究审定,或采取传签、会签的形式审批,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资金使用批复文件。市财政局依据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批复文件,按照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所申请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设置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项目实施。每年11月底前,归口向各旗县区和市直主管单位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专项资金申报的各旗县区和市直主管单位为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掌握资金流向,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纠正,必要时要暂缓或停止执行。每年12月底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结果向各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联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抽查。如发现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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