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物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巴政办字〔2019〕51号
  • 成文日期
  • 2019-07-13 19:41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公开日期
  • 2019-07-13 19:40
概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物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物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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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政办字〔2019〕5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职责,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物业管理相关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旗县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1.全面推行“街长制”管理模式,构建街长吹哨、部门报到的物业管理格局;

      2.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承办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旗县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社区服务站)三级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3.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本区域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和督导落实。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街长制”管理模式,抓好街长吹哨、部门报到的物业治理格局的推进;

      2.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定,物业服务范围界定等矛盾和问题;

      3.组织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产权单位,选举产生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

      4.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和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保障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及发挥业主自治作用;

      5.对区域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社区物业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6.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公章、账目、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

      7.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三)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1.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服务管理的监管职责;

      2.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整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3.依法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信访投诉事项;

      4.开展对本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负责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法;

      6.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的相关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7.部署落实居住、商业、医院、办公楼等四项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参照标准规定的服务等级签订服务合同;

      8.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监管;

      9.负责属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10.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备案;

      11.负责对属地物业管理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四)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要指导协调业主委员会,具体组织社区物业管理的实施,主要职责:

      1.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签订到户,规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共行为;

      2.落实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聘请有关单位核算成本,提出收费标准和依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到区域街道办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3.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建立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参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组织物业管理实施;

      4.督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合同,调处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二、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加大对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力度,主要职责:

      1.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管理工作,对恶意封堵大门、车库出入口、严重阻塞交通,特别是堵塞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等行为进行查处;

      3.督促指导派出所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长效管理工作;

      4.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5.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僵尸车辆(机动车)、电动车飞线充电的清理整治力度。

      6.负责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

      (二)民政部门负责切实加强对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监督,主要职责:

      协调办事处(乡镇)、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的相关工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办事处(乡镇)负责业委会的培训指导。

      (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四)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聘用员工,调处劳动纠纷,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用工行为,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政策;

      2.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进行审查,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主要职责:

      1.负责新建物业项目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审核;

      2.在规划审批时明确禁止房地产项目住宅一楼违规建设(围圈)小院。

      3.负责对住宅小区内已移交业主委员会的公共物业服务用房、设施设备配套用房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

      1.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2.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房屋建筑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投诉;

      3.加强对既有住宅小区房屋质量及使用过程中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4.对未按规定使用及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改变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拆除人防设施设备及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对违法出售人防车库(位)行为进行查处。

      (七)生态环保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内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把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关,与物业主管部门共享从事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主要职责:

      1.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符的,依法作出处理;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监督查处;

      3.对不符合《物权法》有关规定(第七十七条),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

      4.负责物业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

      5.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

      6.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电梯维保单位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7.积极督促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8.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九)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破墙开店)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

      负责督导各地区查处小区内私搭乱建(占用小区道路、住宅绿地等公共场地,违法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在房屋四周、屋顶、阴阳(晒)台等处擅自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各类违法侵占公共绿地进行种植蔬菜或者利用花卉等苗木圈占院落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圈占绿地毁坏绿化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机、冷却塔和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边界外噪声污染;配合做好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工作。

      (十)消防部门对住宅小区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培训等管理工作。

      2.及时查处住宅小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

      (十一)“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对尚未接管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住宅小区,在具备接管条件时要尽快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专业经营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并负责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3日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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