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字〔2019〕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巴彦淖尔市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紧紧抓住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的契机,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三条红线”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步建立地下水生态保护与治理长效机制,加快促进地下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提高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为主、系统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和治理措施。
2.高效节水、综合施策。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着力提高地下水的利用效率。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监测预警、管理创新、税收杠杆、技术推广、结构优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举措,统筹推进地下水保护和治理。
3.监测预警、协同共治。逐步建立地下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强化区域地下水位和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坚持统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
4.依法监管、考核问责。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强化政府各部门监管能力,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市、旗县区河湖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地下水保护和治理合力。
(三)总体目标。
落实最严格地下水管理制度,到2020年,逐步建立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地下水利用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逐步提升监测水平,2020年底前全市累计配套完成205眼地下水自动监测井建设,建成覆盖全市的地下水监测网络。
2019年12月底前,杭锦后旗小型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水位下降趋缓或不再下降。到2020年12月底前,乌拉特中旗中型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水位下降趋缓或不再下降;乌拉特前旗大型超采区压采量达到超采量的60%以上。到2025年,实现地下水重点用水户监控计量设施全覆盖;全市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可开采量范围以内;乌拉特前旗大型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
二、加强地下水保护工作
(一)组织开展旗县区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旗县级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组织编制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时,要按照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目标,量水而行,科学确定规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优化产业规模和布局。
(二)建立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地下水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旗县区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方案,实行地下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管理。
(三)实行地下水“五控”制度。“五控”即严格管控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水位、用途、水质及机电井数量。
1.开发利用总量管控。全面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实行地下水总量控制,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将地下水用水总量按行业细化分解到各旗县区,各旗县区要将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取用水户。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于超采区新增地下水取水和超出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不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用水,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执行,从严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用水项目,不予批准取水。强化农业取水许可制度,对农业取用地下水的项目,依法履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手续,对超限额取水的,征收水资源税。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改造,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及水效对标,对超过取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限期实施节水改造。强化企业内部用水管理,建立完善计量体系。工业用水继续推行定额内计划用水管理,从严控制企业用水总量,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水资源税累进加价制度。
2.实行地下水水位管控。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地下水开采区实行水位与水量双控管理,并纳入河湖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对重点地下水开采区水位实行全覆盖监测。
3.实行地下水用途管控。居民生活用水优先配置优质地下水,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灌区规模,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利用地下水种植高耗水作物。严禁在无、缺水草场开发地下水用于灌溉,严禁擅自改变牧区饲草料地用途。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取用地下水,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城市水景观使用地下水,现状取用地下水的限期退出。园林绿化用水应优先配置利用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限制取用地下水。严格水资源用途变更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确需要变更用途的,必须由原审查机关按照程序批准。
4.实行地下水水质管控。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和达标建设,建立“一源一档”,全面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法违规建筑。持续开展列入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目标。同时要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确保农药、化肥的使用量负增长。严禁利用不符合标准的中水灌溉农田、草牧场。
5.实行机电井数量管控。以“十二五”末农灌机电井数量为控制基数,各旗县区严格机电井管理,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机电井,确保机电井总数不增加,原则上每新增一眼机电井同时封闭至少一眼机电井。对水质有特殊要求企业的自备井和人饮与应急抗旱新增机电井,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加强地下水监测。健全地下水取用水户监控与计量,城市和工业用水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新增的农业、工业和生活取用地下水项目,应自行同步建设机电井智能化自动传输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区域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对于新改扩建项目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并优先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安装计量设施。对地下水超采区、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生态脆弱地区实施重点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完成全市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考核目标任务。
三、加快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一)明确治理主体责任。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政府对各旗县区超采区治理实施挂牌督办。按照“一区一策”原则,各超采区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部门分工等,统筹实施超采区治理工作。
(二)严格超采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新建设的用水项目严禁审批使用地下水。超采区原使用地下水的非食品和制药工业企业逐年压减取水量,在 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取用地下水。超采区内工业机电井不予更新,农业更新井只允许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更新,二轮土地承包范围以外的不予批准更新机电井;逐步削减超采区地下水机电井数量及取水量,遏制超采区范围扩大,并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三)开展水源置换。通过工业利用中水、疏干水、总排干水等方式用非常规水源、地表水置换地下水,以解决消化历史形成违规使用地下水项目用水和新建重点工业项目用水。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企业改造升级,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四)加强农业超采区治理。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积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严格控制发展高耗水农作物,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种植比例。统筹推进精准高效节水灌溉,采取加强计量监测、细化水权、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超限额征收水资源税等综合治理措施。在乌拉特前旗乌苏图勒河流域、乌拉特中旗山前井灌区等地下水超采区逐步推行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以水定种,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根据超采区地下水可开采量确定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并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乡镇、村组、每一眼取水井,农业机电井逐年安装新型机井取水智能计量设施,实行一井、一证(取水许可证)、一表(取水智能计量表)管理,落实农业灌溉配水定额制度,试行“按电计量、以电折水”的水量计量方式。对于地下水承载能力难以支撑的区域,要根据承载能力逐步退减灌溉面积。
(五)加强城镇节水降损。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推进城镇生活、绿化、水景观及第三产业节水改造。城市园林绿化要选用节水耐旱型植物,注重雨水的回收利用,提倡使用再生水浇灌,采用微喷、滴灌等节水设施。加快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建设,降低供水管网漏损,深入开展公共领域节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动城镇居民家庭节水,普及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超采区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要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要将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落实和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安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资源保护、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和监测、地下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系统等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取水企业要落实资金,做好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地下水位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工作。
(三)加大联合检查执法。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定期联合开展地下水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与污染地下水行为,特别是对擅自凿井、无证取水、非法转供水、无计量取用水、无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地下水管理和超采区治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制度中,并作为落实河湖长制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节水责任感和主动性,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