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巴政办字〔2019〕56号
  • 成文日期
  • 2019-03-15 19:44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公开日期
  • 2019-03-08 19:43
概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19-03-08 19:43    
  • 保存
  • 打印本页
  •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  

    巴政办字〔2019〕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森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全面健全完善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与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评价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落实情况。

      二、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体系

      (一)确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确定并分解下达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七年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全市森林资源调查统计、评估、动态监测、林业发展规划等数据,综合考虑确定2019-2025年规划目标基数和预期目标值,并制定下发全市7年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方案。目标任务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内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内容分解为:目标责任制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等年度目标和森林资源总体情况七年规划目标。年度目标任务主要包括:造林绿化任务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林地林权管理情况、公益林和退耕还林管理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建设资金投入情况、林业产业建设情况;7年规划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天然林保护情况等内容。森林面积、蓄积、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

      (三)签订目标责任状。旗县区要按照“切合实际、科学规范、合理分解、便于操作”的原则,将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苏木乡镇(国有林场)并签订责任状,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严格评价考核,抓好责任落实。

      (四)建立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制度。各旗县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评价、七年考核制度,纳入全市绩效目标评价考核范围。每年由市林草局牵头,会同督查室、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对旗县区进行考评。评价考核结果报送市委政府年度考核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目标考核组,应用到全市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之中。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苏木乡镇的评价考核。

      三、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林草局负责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监督检查程序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区进行评价考核。市发改委负责协调、落实中央预算内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对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做好林权纠纷调处、不动产登记、变更等工作。各旗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牵头抓好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并制定落实监督、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严肃考核和问责追责。各旗县区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追责机制,对落实目标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实行破坏森林资源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落实目标责任制不力、渎职失职、乱作为等造成森林草原面积减少、林草覆盖率下降,乱砍滥伐、乱垦滥占林地草原等涉林案件多发或较大破坏森林草原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有害生物防治不力造成疫情扩散以及其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事)件等严重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旗县区要围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大林业生态建设和草原保护管理力度,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不断扩大森林面积。大力实施天然林全面禁伐、森林抚育、封山育林、退化林分修复等措施,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确保面积不少、质量不降、用途不变。严格落实草原承包、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畜平衡等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乱占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等各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森林草原护林防火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全社会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各界重视生态、保护生态的意识。及时发布曝光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例。

      附件:1.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评价

      考核细则(试行)

      2.评价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3.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目

      标评价评分标准(试行)

      4.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七年规

      划目标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一、考核评价依据

      为进一步监督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促进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发展,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草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林资发〔2011〕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内林办发〔2018〕55号),为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二、考核评价内容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森林面积、蓄积、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

      2.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3.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4.林地林权管理情况;

      5.公益林、退耕还林奖补管理情况;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7.森林防火情况;

      8.林业执法情况;

      9.林业建设资金投入情况;

      10.林业产业建设情况。

      三、考核评价组织

      考核评价工作由巴彦淖尔市林草局,会同督查室、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具体实施。评价考核对象为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四、考核评价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地检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重点了解检查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查阅资料。收集并查阅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责任制的情况,重点包括责任书或责任状、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用等情况。

      (三)现地检查。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考核执行情况抽取部分数据进行现地检查。现地检查按照有关核查检查办法、技术规程等规定和要求进行。

      (四)社会调查。主要调查林草、发改、财政、纪委监委和部分基层单位。

      五、考核评分方法

      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方法,对照《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评价评分标准(试行)》,依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旗县区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打分。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至89分为良好,60至7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评价考核实施

      (一)年度目标评价。

      1.评价对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评价指标:重点评价上一个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造林绿化任务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林地林权管理情况、公益林和退耕还林管理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建设资金投入情况、林业产业建设情况。

      3.评价时间:每年开展1次,评价时间为3月至4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3月底前,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确定的各项内容,逐条对照自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林草局。市政府考评组依照《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对各旗县区进行全面核查。6月底之前,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于7月底前报自治区林草局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4.年度评价否决指标:被抽查旗县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检查结果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

      (2)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考评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检查年度内,被检查旗县区非法占用公益林林地累计面积达到30公顷以上、其他林地累计面积50公顷以上,或发生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且未依法查处到位的。

      (4)对照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林地变更调查等监测数据比较,发现被检查旗县区的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因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更新欠账等非自然灾害原因发生负增长情况的。

      (二)七年规划目标考核。

      1.考核对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考核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年度评价结果等5项指标。

      3.考核时间:每五年开展1次,以林业发展七年规划期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时间为林业发展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3月至4月。

      4.考核程序: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程序相同。

     

     

      附件2 

      考核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一、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任务完成率=(营造林统计上报面积/上级下达营造林任务量)×100%;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合格率=(营造林合格面积/营造林统计上报面积)×100%;

      三、林业案件查处率=(林业案件办结数/林业案件发生数)×100%;

      四、采伐更新率=(采伐更新面积/采伐总面积)×100%;

      五、林权纠纷调处率=〔年度办结纠纷调解数/(历史遗留纠纷数+本年度受理纠纷数)〕×100%;

      六、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森林总面积)×1000‰;

      七、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面积/有害生物防治总面积)×100%;

      八、有害生物成灾率=(有害生物成灾面积/森林面积)×1000‰;

      九、使用林地审核率=〔审核审批项目数/发生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数(含发现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数)〕×100%;

      十、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十一、森林蓄积量是指胸径达到5厘米以上林分林木蓄积量。

        

    巴政办字〔2019〕56号 附件3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检查评分表.xlsx
    巴政办字〔2019〕56号 附件4 巴彦淖尔市保护责任制七年规划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1).xls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键下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