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字〔2019〕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巴彦淖尔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5号)要求,改革完善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实行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明确院级党组织会议和院长办公会决策范围,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健全公立医院党的组织体系,理顺隶属关系,明确职责定位,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成立党组织。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二)明确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具体管理机构、职责和人员,定期公开依法执业自评情况。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在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到2020年,健全全市的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依法依规执业情况进行规范,对不合规行为进行约束。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5号)要求,改革完善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实行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明确院级党组织会议和院长办公会决策范围,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健全公立医院党的组织体系,理顺隶属关系,明确职责定位,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成立党组织。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二)明确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具体管理机构、职责和人员,定期公开依法执业自评情况。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在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到2020年,健全全市的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依法依规执业情况进行规范,对不合规行为进行约束。
(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通过媒体宣传和大型活动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12320”等投诉热线投诉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情况。规范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提高投诉举报回复的效率和满意率,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二、监管内容
(一)加强行政审批行为监管。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部门按职责健全完善行政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实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逐步推进网上审批,积极推行承诺制,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二证合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通过日常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控、放射性危害防护、抗生素使用、医疗废物管理等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全程监管,出台并不断完善临床路径目录库,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数据定期监测和临床药学专业人员培训,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强化合理用药制度落实。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市税务局配合)
(四)加强医疗技术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医疗技术管理标准要求,分类管理医疗技术。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医疗机构限制开展的医疗技术、通过备案开展的医疗技术等信息,并核查其治疗效果和医疗事故发生率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信息化实时监管、不定期现场巡查等手段,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信息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监管。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其支出应该合规合理,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九)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开展特殊医疗技术或诊疗行为,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明文件。依托信息化监管手段,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并与职称聘用、评优评先等挂钩。(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确保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全面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健康产业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美容、产后康复等领域的监管。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发展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创新监管机制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库和相关工作细则,科学制订年度抽查计划,抽检结果在指定网站主页向社会公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在线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范畴,强化基层执法基础,筑牢织密网底,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在乡镇街道(苏木嘎查)明确卫生监督相关职责,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在线监测,大力推广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巴彦淖尔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办法和处罚措施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订。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税务局、人行巴彦淖尔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建立全市医疗机构电子监管档案,一户一档,通过网站、微信等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提升监管力度和效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完善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健全行政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抽检、行政执法等监管信息共享,完善不良信息相互通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涉及的公立医院院长、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投资利益主要获得者、相关医务人员等均按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范围。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的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严肃查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二)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每年对各旗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并可延伸至旗县区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
(四)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各级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事权划分,由各级财政通过现行渠道统筹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逐步实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
(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通过媒体宣传和大型活动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12320”等投诉热线投诉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情况。规范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提高投诉举报回复的效率和满意率,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二、监管内容
(一)加强行政审批行为监管。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部门按职责健全完善行政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实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逐步推进网上审批,积极推行承诺制,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二证合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通过日常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控、放射性危害防护、抗生素使用、医疗废物管理等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全程监管,出台并不断完善临床路径目录库,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数据定期监测和临床药学专业人员培训,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强化合理用药制度落实。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市税务局配合)
(四)加强医疗技术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医疗技术管理标准要求,分类管理医疗技术。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医疗机构限制开展的医疗技术、通过备案开展的医疗技术等信息,并核查其治疗效果和医疗事故发生率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信息化实时监管、不定期现场巡查等手段,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信息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监管。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其支出应该合规合理,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九)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开展特殊医疗技术或诊疗行为,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明文件。依托信息化监管手段,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并与职称聘用、评优评先等挂钩。(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确保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全面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健康产业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美容、产后康复等领域的监管。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发展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创新监管机制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库和相关工作细则,科学制订年度抽查计划,抽检结果在指定网站主页向社会公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在线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范畴,强化基层执法基础,筑牢织密网底,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在乡镇街道(苏木嘎查)明确卫生监督相关职责,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在线监测,大力推广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巴彦淖尔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办法和处罚措施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订。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税务局、人行巴彦淖尔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建立全市医疗机构电子监管档案,一户一档,通过网站、微信等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提升监管力度和效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完善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健全行政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抽检、行政执法等监管信息共享,完善不良信息相互通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涉及的公立医院院长、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投资利益主要获得者、相关医务人员等均按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范围。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的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严肃查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二)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每年对各旗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并可延伸至旗县区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
(四)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各级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事权划分,由各级财政通过现行渠道统筹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逐步实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