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8〕7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会议和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围绕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的目标,以切实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标准,在市、旗(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垂直管理部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宽准入、优服务、强监管,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智慧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到2018年年底,基本达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的要求。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的角度出发,制定“最多跑一次”改革举措和工作流程。
2.分类实施。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实事求是、因事制宜、分类管理,分期分批尽快制定“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并对外发布实施。
3.惠企便民。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需求为导向,以“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为改革宗旨,主动作为、上门服务,变办事对象跑腿为政府部门内部流转、信息数据网上互通。
4.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四级政务(便民)服务体系的平台作用,市、旗(县、区)、乡镇(街道)以及嘎查村(社区)同步实施、协同推进;市级部门在积极与自治区主管部门对接沟通的同时,要加强对旗(县、区)的工作指导,确保“最多跑一次”改革纵向到底、落地生根。
5.配套改革。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八张清单标准化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深化各重点领域改革任务,勇于创新、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形成配套兼容、相辅相成的改革体系。
(三)实施范围
市政府各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各旗(县、区)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及其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
二、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组织召开专题推进会议,解决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市编办(审改办)负责做好优化调整政府权责清单、八张清单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梳理汇总“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统筹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工程和办理事项标准化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牵头改革合法性审查评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工作。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督查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是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责任主体和落实主体,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梳理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方案规定的三个方面10项改革任务,并加强对本系统的督促指导。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内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三、实施步骤
结合政府权责清单,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申请办理的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分类梳理、分批公布、分步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一)梳理公布阶段。2018年7月底前,由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对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全面梳理并集中公布第一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8月底前再公布若干批“最多跑一次”事项。
(二)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9月底前,由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完善“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标准、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建章立制、总结评价,巩固深化改革成效,市政务服务中心全程指导。
(三)全面督查阶段。2018年10月底前,由有关市领导带队,组织市编办(审改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专项督查,查找短板,进一步倒逼政府部门自身改革。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最多跑一次”
1.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流程。一是梳理公布申报材料清单。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的申报材料,加强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减少重复递交申报材料,实行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容缺受理机制,全面清理并减少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坚决杜绝互为前置条件。二是精简审批环节。部门内部需要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并联办理,减少办理环节,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9月底前,各部门行政审批承诺办理时间至少再缩短20%,即办件比例超过60%,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一次上门、一次办结”。
2.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投资项目”“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社会事务”“医保社保”“公安服务”“其他综合事务”等窗口,建立“一家牵头、统一受理、同步办件、集中实施、限时办结”工作机制,统一纳入“一窗受理”系统,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监督。重点推进投资项目、不动产交易登记等领域“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在承诺办理时间内,由过去群众和企业在部门间来回跑改为申报材料等信息在部门之间流转,实现申报材料一次提交、事项办理只跑一次。8月底前,完成“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
3.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落实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在人员、业务、经费上彻底脱钩。制定完善中介机构监管措施,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9月底前将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建立清单管理,实行按类别统一展示、用户按服务评价自主选择的机制,通过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用户评价,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督促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收费,提升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助力群众、企业办事少花钱、少跑腿。12月底前,积极争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降低50%以上、服务时间压缩50%以上。
4.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随机抽查方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联合抽查监管协调指挥机制,结合不同类别、不同领域执法监管抽查的实际需要,大力推进联合执法监管抽查,12月底前基本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全覆盖。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信息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加强监管,从严审核,建立“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机制。
5.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理标准化。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依相对人申请由政府部门作出决定的事项,严格执行办理事项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在9月底前修订完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政府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的事项,规范裁量标准,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执法、一次到位机制。
(二)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就近办”
6.推进“同城通办”服务。按照“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的思路,重点围绕群众关注的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7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8月底前梳理并分期公布“同城通办”事项和办理地点,实行同城多点办理,推行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的预约服务,由群众、企业通过预约就近选择办理地点,努力让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就近一次办理”,力争12月底前50%以上的服务事项实行同城多点办理,有条件的实现“全市通办”“异地能办”。
7.加快政务服务功能延伸。深化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政务服务站点建设,完善基层政务服务事项,创新服务方式,统筹政务资源,依托政务服务网向基层延伸,打造统一的“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全面推进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规范化建设,建立集中办公、集约管理、集成服务的运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协同办理、限时办结的统一管理与服务,形成覆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等事项“一次办结”机制。9月底前,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规范化建设要取得实际成效。12月底前,全面完成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政务服务站点建设。
(三)借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办”
8.全面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围绕“最多跑一次”事项,推广“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事模式,试行网上预约、网上预审,加强电子印章应用,健全网上评价、电子监察体系,开展审批中介网上服务,12月底前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外,所有事项原则上开通网上申请。
9.大力推进数据共享交换。以综合办事窗口为重点,依托市政务服务平台,深化资源整合,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机制,破除信息壁垒,推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通共享、校验核对,市各相关部门业务专网先通过网络直连、地址转换、数据摆渡等方式,与市政务服务网做到双向实时互通,按要求与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实时数据交换共享,实现“一网通办”。
10.拓展移动便民服务。围绕教育、医疗、社保等重点民生领域,12月底前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移动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拓展学校教育、医疗、社保收费等网上支付应用,开通手机等网上支付功能,方便企业、群众“零上门”完成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网上申请、在线服务、快递送达”服务机制,按照申请人的意愿,在今年7月底前对发放的许可证书、批文实行“快递送达”。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是我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地区营商环境的深入实践,是我市实现“塞上江南、绿色崛起”奋斗目标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住改革良机,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效率。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密切协作、上下联动、相互促进。市级部门除承担推进本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外,还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对各旗县区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等的培训、指导、考核工作。各旗县区要以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为最终目标,使服务更直接、审批更高效、投资更便捷,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投资者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
(三)强化保障,力求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领导亲自抓、带头干,建立推进改革的组织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工作部署。各地要结合地区实际,根据本方案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编办(审改办)、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跟踪分析和服务指导,及时协调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加强考核,科学评估。市考核办要根据“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目标,修订完善考核办法,加大对网上办事“零上门”服务,主动发起证照互认、资料核验、并联审批服务,主动接入政务服务网并实现资料共享等事项的考核权重;与高校合作,健全建设工程简政放权绩效评估机制,进一步形成改革激励导向和科学评价体系,助推“最多跑一次”目标尽快实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8〕8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巴彦淖尔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性、普惠性和均等化法律服务需求,为平安巴彦淖尔、法治巴彦淖尔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重要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法律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三五”时期,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法律服务网络
以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三级为重点,将法律服务延伸到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基层,做到公共法律服务广泛可及、高效便捷。2017年底前,全市普遍建立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18年底前,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或者政务服务平台,全市普遍建立乡镇级公共法律服务站。2019年底前,依托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法务室,全市普遍建立村级法律服务点。深入推进“6个3”工程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市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图书阅览站在旗县区全覆盖,普法学法大讲堂、法律图书角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全覆盖,普法宣传栏在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全覆盖。2020年前,全市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二)整合法律服务资源
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队伍,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综合性”、“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法律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形成部门联动、要素集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综合法律服务合力。
(三)拓展法律服务领域
加强工作引导,坚持服务基层、服务民生、服务贫困弱势群体,大力拓展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推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实现“一村(社区居委会)一顾问”。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加强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围绕服务我市融入“一带一路”倡议、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以法律服务平台为阵地,建立便民服务机制,推行便民服务措施,赢得人民群众信赖。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开展服务质量检查。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审核、网上监督。拓展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跨区域配合协作,降低维权成本。
(五)加强法律服务保障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与各级财政部门沟通,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财力,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予以保障,通过政府出资建设、补贴运行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建立与人民群众需求、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财政资金保障机制。按照“因地制宜、节俭高效、综合利用”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场所或者借助现有平台建设法律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地区,争取建设一批高标准法律服务平台。
三、主要目标
(一)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调查和反馈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更加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依法诚信执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三)政策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
公共法律服务普遍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失信惩戒、财力投入、管理运行、绩效评价等制度机制较为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能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四、推进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逐步推进旗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部署要求,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有效解决个别地区律师资源短缺问题。通过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旗县区设立分所,推进律师资源下移基层、合理分布、均衡发展。推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探索完善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途径和方式。加强蒙汉双语律师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育,提高律师队伍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大力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发展
坚持公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属性。继续按照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岗位目标责任制、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法人财产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公证赔偿制度等工作制度。发展公证员队伍,通过公证员考核任职、对口帮扶、调整公证执业区域等措施,解决“1人处”和“无人处”等公证机构缺员问题。
(三)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贴近基层、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与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形成有益补充。创新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方开展法律服务,协助基层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切实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四)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力度
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普法阵地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阵地,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宪法法律教育中心。充分利用公共活动场所的电子显示屏等阵地,建立完善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公共设施体系,建立健全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等普法工作者队伍。倡导各类媒体履行公益法治宣传社会责任,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形成面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媒体普法载体体系。深入推进法治旗县区、法治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之前,全市70%的旗县区、60%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50%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达到自治区创建标准。积极开展学校、企业和单位法治创建活动。
(五)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配合的“大调解体系”建设,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制度,不断创新完善大调解体制机制。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化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处理、领导包案、首接责任等制度,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控制。进一步提高调解质量,提高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率、成功率和协议的履行率,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手段,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
(六)拓展司法鉴定领域
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发挥司法鉴定作用,充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事项管理,健全完善司法鉴定执业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行政部门与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管理、监督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司法鉴定监督,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整合资源,积极争取建设1个较高水平的公共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推动司法鉴定服务从实体化向网络化延伸,整合服务内容,推动工作流程网上整合、信息网上共享,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更为高效的法律服务。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继续加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建设力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着力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牧区半天”的法律援助服务圈。不断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法律援助远程视频咨询服务平台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八)加强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务室建设
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服务资源,以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通过设立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务工作室,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和网络向下延伸,增强司法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司法行政、财政、民政以及社会力量等多部门、多环节,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智力支持。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主导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公众协同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各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市发改委:落实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市民政局:联合市司法局做好承接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律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联合市司法局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政府购买机制。
市人社局:联合市司法局做好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相关配套工作。
市税务局:依法贯彻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相关税收政策。
市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市司法局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
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协同配合。
(三)加强政策保障
加大对法律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解决旗县区普遍存在的经费短缺、服务中心基础设施陈旧落后等问题,切实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网上法律服务平台、“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三大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形式,健全服务网络。
(四)加强资金保障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96号)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涉法涉诉案件服务,参与调解、律师公益法律服务、“12348”法律服务咨询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宣传等公共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范围,确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购买主体,合理运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缓解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将基层法律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范围,确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购买主体。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洪涝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巴政办发〔2018〕9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7月18日以来,我市出现大范围降水天气,部分地区出现暴雨甚至大暴雨,导致全市多处农田被毁、房屋损毁、道路塌方。为扎实做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条件,合理调整苏木乡镇嘎查村、基础设施和生产力的布局。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灾区旗县区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重建家园。
(二)主要目标
年底前,完成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任务,做到受灾群众妥善安置、生产生活基本恢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扶贫攻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秩序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保障受灾群众根本利益。加快恢复农牧业生产,力争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优先恢复重建与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影响度汛安全的水利基础设施。
——坚持科学统筹、规划先行。全面准确核实灾情,科学制定灾后重建推进方案。坚持生态优先,尊重自然规律,积极恢复自然生态功能。认真做好灾情研判,科学确定各领域恢复重建的标准和时序,着力提升防汛抗灾综合能力。
——坚持特事特办、高效推进。加快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进程,对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项目审批特事特办,资金计划即到即转。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广泛调动干部群众、社会组织、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应急谋远。紧扣大灾中暴露出的突出“短板”和发现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超前谋划,立足应急、着眼长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统筹做好恢复重建和拉长补短工作,加快谋划推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民生项目。
二、责任分工
(一)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济工作。各旗县区要把救助安置受灾群众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真诚关心和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多方筹措救灾资金和物资,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保证受灾群众生产自救之需,生活之需,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使每一个受灾群众都有房住、有饭吃、有衣穿。对因灾减产农牧民收入状况认真核实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兜底保障,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及时纳入扶贫帮扶范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各旗县区政府)
(二)抓紧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各旗县区要科学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发动组织群众,抓紧修复水毁公共设施,努力保障群众各方面生产生活需求。市和旗县区交通部门要昼夜抢修受损路段、涵洞、桥梁,先保证临时通车,用最短的时间恢复交通。水利部门要抓紧修复各类水毁水利工程,特别是对有险情的水库、中小河流堤坝要加紧进行除险加固,对毁坏的渠道、陂坝和排灌泵站进行全面修复。加快抢修受损的供水管网,保证正常供水。特别是要全面开展洪水水道、河槽清理修复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要抓紧抢修受损电力、通讯设施,不能及时修复的要上足移动基站,千方百计保障灾区正常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部门要组织燃气、供暖等单位抓紧抢修管网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电业局,以及各旗县区政府)
(三)深入开展危房排查修建工作。各旗县区立即对辖区内倒损危房、城中危陋房、农村危房进行全面排查,该转移的坚决转移,绝不允许发生因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问题。市规划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重建房屋选址和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形成有机整体,切忌在没有规划的情况下盲目动工,仓促上马。尽快启动损毁房屋修善重建工作,保证受灾群众入冬前住上安全的房屋。市住建委要组成督导组,对各旗县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上报。(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保险公司、各旗县区政府)
(四)组织开展灾后生产自救。市和旗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摸清灾害损失情况,认真做好灾情调查核实和上报工作,不瞒报、不漏报、不虚报,做到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并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为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打好基础。经信、商务部门要组织受灾工业、商贸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农牧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快修复农业设施,指导农牧户做好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灾后查勘理赔各项保险服务工作。旅游部门要做好景区的灾后恢复和汛情防范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金融办、保险公司,以及各旗县区政府)
(五)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旗县区要迅速行动,以辖区重要交通干线、重大工程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为重点,再次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措施迅速整改。短期不能整改的,要密切监测,做好周边人员疏散预案。一旦出现险情,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迅速撤离,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市国土局要加强对重点旗县区的督导检查,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技术指导,协助解决排查中遇到的问题。市旗县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防止溃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度汛。(牵头的那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旗县区政府)
(六)不留死角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各旗县区要以居民聚集区、道路、河道、卫生死角等为重点,全面彻底清理受灾区域的垃圾、污泥和死亡畜禽,确保积水退、环境净。坚持积水消退一片、消毒防疫跟进一片,卫生部门要加强灾后防疫工作,组织专业防疫队伍,组织动员受灾群众,切实做好环境消杀、“四害”防治、生活饮用水源监测消毒等工作,突出加强对学校、集中式临时安置点、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等人口聚集地的全面消毒免疫,确保不留死角,不发生疫情。(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各旗县区政府)
(七)强化气象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降雨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要与国家、自治区气象局随时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会商,科学研判天气形势,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要做出滚动预报,第一时间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全市防汛工作提供科学指导依据。(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八)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门要强化灾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信访部门要切实加强群众信访工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摸排,及时妥善解决群众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生活的信访问题,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商务、供销、发改、工商等部门要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运及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肉食品的检疫检测,坚决杜绝病死畜禽流向市场,流向餐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食药监局、市农牧业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以及各旗县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已经成立了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旗县区也要及时成立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责任。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统筹解决灾后重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意见要求,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推进方案,列出项目清单、责任清单、进度清单,加快推进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部门要优先安排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千方百计争取上级各类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各旗县区要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领域建设,用好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物资,对各级各类救灾及恢复重建资金,要即到即转、即拨即用。
(三)加大金融支持。对受灾地区实施信贷倾斜政策,建立灾后重建融资项目审批快速反应机制,简化贷款审批发放程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调配专项贷款规模,对灾后重建贷款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放款。
(四)加快工作进度。各地各部门要迅速摸清灾情,科学规划恢复重建项目,尽快恢复生产和公共设施服务能力,保障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明确时限,倒排工期,上足人力、物力,确保恢复重建项目按计划或提前完工。
(五)狠抓督办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强恢复重建工作督查,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第一线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先进典型和灾后重建典型,弘扬正能量,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把各项工作做好,使全市人民树立灾后恢复重建的坚定信心,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附件:巴彦淖尔市2018年洪涝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附件:
巴彦淖尔市2018年洪涝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副组长:岱庆格日乐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张月敏 市政府副秘书长
阿拉腾朝鲁 市政府副秘书长
额尔敦仓 市民政局局长
张国卿 市水务局党组书记
李继成 市地震局党组书记
杨继光 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黄永贵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薛富平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张玉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佐良 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 亮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志坚 市公安局副局长
肖 东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王志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绿化局)副主任
张永林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运管局局长
白利平 临策铁路运输管理部主任
温埃清 市农牧业局农科院院长
徐正挺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杨占海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嘉珩岱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文物局)调研员
刘建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石 杰 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学军 市林业局副局长
岳 元 市人防办助理调研员
郭玉凤 市气象局副局长
苑 杰 巴彦淖尔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任
纪春雨 武警支队副政委
蔺润喜 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杨树森 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秦玉锁 市防汛办主任
樊 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陈建军 市规划局副局长
张继平 市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调研员
黄 巍 市粮食局副局长
石 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贵祥 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保国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周玉瑛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李苪军 市无线电管理处处长
张瑞平 市电业局副局长
周 强 市商务局副局长
任金良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张如红 临河区人民政府区长
苏亚拉图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旗长
闫永春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旗长
贾培新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旗长
张广明 五原县人民政府县长
樊 文 磴口县人民政府县长
白 岳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旗长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8〕9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含政府债务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核准的项目和计划及相关文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防范风险、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在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各实施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并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建设管理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主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中应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资产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采购供应单位等)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管辖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时,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涉及该项目有关的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和管理情况;
(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概(预)算的编制、审核、调整和执行情况;
(四)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五)项目工程计量、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
(六)投资包干结余资金、资产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含报表编制依据和说明书);
(八)尾留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交付使用的资产质量及其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对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货等单位的履责情况及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政府项目审计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计划批准(核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文件;
(二)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三)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施工(竣工)图纸、有关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四)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监盘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需有关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的,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相关责任。需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组报告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审计机关对下列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施工质量管理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处罚,并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依法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后,应及时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2个月未执行审计决定的,首先由审计机关督促整改,发《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明确具体整改要求,必要时由政府督查室督查整改,或最后报请人大监督整改。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并按要求落实。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9月6日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工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8〕9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工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巴彦淖尔市工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提升审批服务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项目单位办事提供便利,结合巴彦淖尔市工作实际,制定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合审批流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针对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为目标,通过采取并联审批制度,全面开展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权限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重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类“零上门办结”。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外,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全程监管”。
二、运行机制
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和改革的基础上,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作基本流程,依照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和流程分为三个审批办理阶段,即项目注册立项阶段、施工审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实施工业项目并联审批的具体部门包括区经信、工商、国土、环保、住建、规划、安监、气象、人防、消防等部门。各阶段的办理事项启动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办结所需审批的事项。
三、操作流程
工业项目注册阶段流程
市工商局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发放。
工业项目施工许可阶段流程
市经信委 - 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业主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市经信委通过平台对企业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证明文件并加盖电子签章。由“一窗受理”综合窗口通知企业网上自行打印备案证明。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需作出真实性承诺。
市规划局–向项目业主说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相关政策及办理有关手续。
市国土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出让公告、挂牌、成交公示、签订合同等有关手续办理。
市住建委-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
市环保局、市人防、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并联开展环评,防空地下室审批、消防审图、安全预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工业项目验收阶段流程
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住建部门,住建部门牵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需进行专项验收的,会同住建、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和专家,同步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和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仍分别由消防和人防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资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验收结果作为产权登记办理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机制。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的职责,政务中心要加强对进驻部门窗口的协调,对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二)剔除重复材料。政务中心要组织各审批部门全面梳理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减少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资料的重复提交材料,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高效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建立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要把高效并联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做到“高效审批、严格监管”,确保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四)加强督查考核和责任落实。将并联审批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凡属违规操作、推诿扯皮,或者不按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流程、方法要求实施审批的,在年底考核中予以酌情扣分。
(五) 规范中介服务。全面清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建立信用管理平台和惩戒淘汰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项目单位在市场上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土地、房屋等测量,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开展(测绘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抽查、复核,但不得收费)。
巴政办发〔2018〕93号 附件1:巴彦淖尔市工业项目流程图彩印版(修改线条颜色).docx
巴政办发〔2018〕93号 附件2:工业项目审批附表.doc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巴政办发〔2018〕9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全市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平等参与,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牧区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树立健康养老理念,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协调发展。统筹兼顾、优势互补,结合我市不同地区区位条件优势和资源环境优势,促进异地养老服务业协调、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度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全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放宽准入条件
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
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住所地所在的市、旗县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2、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境内举办营利性
养老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3、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1)整合审批流程。各地区要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2)明确负责部门。各地区要对投资项目明确负责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阶段性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3)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查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4)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在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5)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7)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8)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9)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10)简化审批流程。许可机关要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享受优惠政策支持。
(二)优化市场环境
1、改进政务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各地区要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2、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三无”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各地区可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等保障对象提供养老服务,收费政策由各旗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明确定价原则。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考虑老年人的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各地区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分项定价。
(3)加强收费公示。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项。
(4)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民政、价格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财务报表公开工作的督导。
(5)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护理、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其未满合同期的相关费用应如数退还老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为推进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确定2018年12月底前,为全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过渡期,各地区要在此期间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置改革过渡期。力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本地区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各地区要建立覆盖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信用内蒙古”网站等综合性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由各旗县区搭建平台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一)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
1、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评估,是为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养老服务评估可以由基层民政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以及养老机构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可分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领取资格评估等。各旗县区要依据本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实际,积极探索在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评估站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工介入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评估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式。持续推进建立12349养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家政预约、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3、依托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利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站、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紧急救援、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养老机构建设小型、连锁化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二)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旗县区要依托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积极推广乌兰察布市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经验,在农村牧区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鼓励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推进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中,要立足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规划,坚持源于实际、贴近实际、符合实际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引导农村牧区依托建制嘎查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嘎查村委员会、农家院、撤点并校后的空置房屋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互助养老幸福院、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综合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牧区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加强农村牧区敬老院建设和改造,积极整合散、小、差敬老院,实现敬老院转型升级。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增强护理功能,提高运营效益,推动敬老院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积极发挥老年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老人义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牧区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各旗县区要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各旗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应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推动健康养老服务智能化升级,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养老需求。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二)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各地区要推动和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人员知识技能培训和医养结合服务,开展红十字养老志愿服务、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开展对老年人的公益性援助项目等工作。
(三)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各部门要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四)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筹规划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牧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结合本地区老年人数量、增长比例、区域结构、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实际,科学研究制订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既要确保满足不同老年人养老床位需求,又要防止床位供大于求,造成资源闲置、床位过剩。各地区要针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逐年增多的实际,在城乡社区规划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力争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本地区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二)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将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满足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的需求。自治区、盟市利用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补贴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三)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对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办的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在保留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经营困难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退出养老服务领域,并转让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房屋和设施设备等。
(四)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1、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区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精准度。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应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要将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运营(等级评定)补贴、机构责任保险补贴和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护理人员意外伤害投保补贴等按规定比例列入预算。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拓宽投融资渠道。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六、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
各地区要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加强行业自律
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明确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领取照料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的资格,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要与政府购买、发放建设、运营、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挂钩。编制养老服务投资指导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健全行业监测评价机制,定期发布行业运行信息。探索建立全区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区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
(三)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大养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各地区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APP等媒介,引导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提高其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探索建立老年人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四)加强督促落实
各地区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督促指导。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把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落实措施。
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建立金融专家智库的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8〕9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建立金融专家智库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巴彦淖尔市建立金融专家智库的方案
为加快构建我市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发挥金融科技创新和人才引领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巴政发〔2017〕232号)精神,拟引进一批国内知名金融专家,建立金融专家智库,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家智库组建程序
由市金融办负责面向全国聘请金融领域专家,成立我市金融专家智库,并负责智库组建、管理、考核及日常工作。
(一)专家智库征选范围及条件
面向全国征选从事金融、经济、IT业(信息科技创新)、银行、保险、证券、法律等金融领域具有影响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专家及专家团队负责人。
(二)专家智库入选程序
1.专家智库的选拔聘用坚持“平等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
2.入选专家智库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经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统一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金融专家智库推荐表》,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入库;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市金融办领取并填写《金融专家智库推荐表》,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入库。
3.对于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金融办审核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智库。
(三)专家智库的主要工作
1.发挥专家专业特长和优势,解读国家宏观政策、中长期发展战略及金融政策等,为市委、市政府精准贯彻落实提出参考建议,增强对中央精神理解和贯彻的针对性、科学性。
2.配合市政府开展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及重点领域建设的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提出客观公允的第三方评估意见。
3.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项目合作。
4.提供金融人才培养培训资源,并建立培养培训基地或工作站。
5.帮助我市尽快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在金融监管、防范风险、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改革等方面提供方案,并推动落实,见到实效。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等任务。
(四)专家智库的权利
1.在参与咨询过程中,对相关政策法规、部门、项目情况的知情权。
2.在咨询、评审等环节中的建议权、表决权。
3.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4.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智库。
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专家智库的义务
1.接受市金融办的委托,提供金融政策和法律研究、专业评审、绩效评价、技术援助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智库管理办法。
3.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保密纪律,对在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评价结果及相关结论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不得在评价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在接受委托时,如遇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咨询公正性的咨询工作,应申请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5.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市金融办备案。
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专家智库应遵守的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家智库管理的规定。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属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等。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向外界透露相关文件及有关单位商业秘密等。
4.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七)专家智库的管理
1.市金融办负责专家智库的建立与管理,负责专家的动态监管,基于工作新增需求或专家主动退出等情形,适时对专家智库进行增补。
2.专家智库采取聘任制,每年聘任一次,由市政府颁发聘书,一年期满后,自动解聘。如根据工作情况和实际需续聘的,由市政府重新颁发聘书。
3.专家智库的成员实行柔性流动管理,可兼职或不承担任何职务,完全纳入专家智库管理,由市金融办统一管理,并负责专家在巴彦淖尔市工作期间的安排。
4.专家智库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每位专家工作情况向所在部门、机构、监管部门、行业进行定期通报。
5.由市金融办每年定期组织召开2—3次专家智库座谈会,向专家通报市委、市政府工作情况。同时,每位专家智库成员根据工作实际,组织2—3次专题讲座。
二、设立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
1.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为非固定专家组,根据我市重大事项实际情况,从专家智库选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决策咨询委员会,为具体事项提出建议或论证方案。
2.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由市政府提议,由市金融办根据具体事宜的实际情况,从专家智库中选取专家。
三、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
1.从我市“科技创新驱动人才引领工程专项经费”预算中设立“金融专家智库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家智库在为我市举办讲座、决策咨询、论证、设计方案以及外出考察调研等费用及往返我市差旅费等。其中,专家培训讲座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执行,专家决策咨询、论证等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专家外出考察调研、差旅费等进行实报实销。
2.鼓励专家智库成员设立科研项目工作站或实验室,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试行)》(巴政发〔2017〕232号)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科研及工作经费支持。
3.专家智库成员有需要科研成果转化的,可在我市注册企业或将原企业迁址到我市的,均可享受《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巴政发〔2017〕 66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4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4.鼓励专家智库成员以技术参股方式直接参与我市项目合作。
5.专家智库成员办公场所根据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局在机关内安排办公室并配备相应办公实施。
附件:金融专家智库拟聘请成员名单
附件
金融专家智库拟聘请成员名单
1.邹平座,中国制造2025专家组成员、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金融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首席研究员、供应链金融专家。拟引进邹平座教授与我市组建合资公司,通过公司化运营、市场化运作共同搭建我市现代农牧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我市农牧业企业生产、加工、输出以及贸易提供资金和销售等全方位现代金融服务,逐步形成全区农畜产品交易核心区,辐射全国、全球,打造现代农畜产品供应链金融全球样板。
2.王琳,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授,中国油气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克拉玛依市首届领军拔尖人才(2018),主要从事财务会计与区块链金融创新与应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和能源经济与投资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其研发团队是我国数字货币金融创新和应用实践的先行探索者,团队拥有原创领先的“区块链数据库应用技术平台”研究成果。该项成果已经在数字货币流通实验中通过验证并率先在国内著名高校的金融与会计实验室建设中论证采用。两项核心成果“数字货币流通实验平台软件V1.0”和“数字货币与会计核算系统”申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著作权登记,原始技术取得的全部权利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予以登记认定和保护。王琳教授目前担任两家大型国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拟引进王琳教授在我市建立数字经济与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心,在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全面提升巴彦淖尔市城市影响力,争取继杭州电商、贵州大数据之后,我市成为区块链技术应用国家级中心城市,抢占金融科技创新制高点。
3.李群,兔子金融创始人,北京引航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MBA,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及证券发行从业资格,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先后在税务机关任公务员、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及高级经理、上市公司任财务总监,管理资金规模5.5亿,完成过15亿规模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拟引进李群与我市深度合作,全程参与推动我市企业上市“百千万”工程,提高我市直接融资比重,提升地区核心竞争力,做大做优做强龙头企业,实现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
4.韩景倜,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实验中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单位)主任、英国雷丁大学亨利商学院特聘教授、中英金融信息联合研究中心中方主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上海市信息协会会员单位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AMT咨询专家,博士生导师。在大数据、金融科技、区块链、复杂网络等方面具有研究专长,主持完成国家、军队和地方基金、社会服务类项目20多项,17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拟引进韩景倜教授为我市制定金融发展规划,在人才培养培训及交流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5.刘建国,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上海财经大学讲席教授、上海市东方学者特聘教授、上海市曙光学者,荣获中国系统工程学会青年科技奖,博士生导师。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子课题一项(结题评为优秀),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和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重点项目各1项。以项目组骨干成员身份参与欧盟第七框架基金项目和索罗斯基金。目前研究方向包括:大数据分析建模,金融科技、网络科学。
6.王彬,西安民间金融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拟引进王彬与我市组建合资公司,共同筹建农村牧区资产交易中心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全面盘活我市农村牧区资产,激活社会资本,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
7.孙枫,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拟引进孙枫为我市引进资本市场优势资源,帮助我市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加速中小企业规范发展,实现转型升级、产业整合。
8.何基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金融创新实验室)所长。博士,经济学研究员,中国信息化百名学术带头人。长期从事中国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发展、创新、监管等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现担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主持多项国家级课题。2007年参加操纵、内幕交易认定指引课题组荣立中国证监会稽查集体一等功。2010年获中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五一”劳动奖章。
9.陈亚民,上海交通大学会计与资本运营研究所所长,上海成本研究会会长,中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智慧城市投资专业学组组长,上海市政府人才库成员,中国资本市场的资深人士。上海博宁资本董事长,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大型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董事。曾担任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法人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桂林市、宁波市、舟山市等地政府顾问,支持过八十余家公司境内外IPO以及十余项大型国际并购项目。
10.邓祥永,重庆民营企业投资协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重庆东赢恒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产融中心总经理。国家理财规划师、证券分析师,拥有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期货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专业水平一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 金融与资本市场专家,成功运作多个股票二级市场项目,参与或主导过的多家香港和国内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IPO项目、公司债券项目、新三板、OTC项目,曾为多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借壳项目、政府平台公司提供资本运作服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8〕7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加强政府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系统作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简规范文件材料
坚持确有必要、讲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减少一般性的工作报告、请示文件,可以通过电话沟通、当面协商和请示汇报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不再正式行文。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尽量减少普发性文件。会议上一般不印发正式文件,除政府常务会等重要会议外,其他会议(包括学习会)上一般也不印发资料。减少工作部署类文件,已开会布置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事项,一般不再发文;已经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总体方案、实施意见,其年度方案、行动计划、分工方案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发文。全面推广应用政务综合办公平台,实行非涉密文件网络传输、网上签批办理,已通过全市政务综合办公平台下发的文件、会议通知,不再印发纸质文件。文件、材料采用双面印刷。印制会议材料和单位内部非正式文件应缩小字号和行距,四边少留空白,紧凑排版、连续印刷,充分用足纸张面积。印制文件资料汇编需按程序报批,间隔期限不得低于2年。
二、务实节俭承办会议
进一步精减整合会议,能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的就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能用发文形式解决问题的就不开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切实压缩减少参会人员和会议时间,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原则上部门或系统会议要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会议不制作出席证、工作证、记者证等胸卡证件,不统一发放笔、笔记本等文具,不提供茶叶、纸巾,取消迎候、引领,会场布置、桌椅摆放等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不雇请社会服务。合理调控会场灯光和空调使用,注意节电节能环保。会序册、材料汇编封面采用普通白纸印刷,按照核准参会人数印发会议材料。未经批准,各旗县区和各部门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的,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三、有效降低公出成本
严格执行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减少公出活动随行人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和住宿地。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住宿费标准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加强退票费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按季度统计报告。
四、严格控制日常支出
定期核定机关办公耗材购置总量上限,提倡日常办公使用笔芯和纸张双面打印等,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采购,降低非易耗办公用品更换、维修次数。提高办公设备、家具等利用效率和效益,推行旧物再利用,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尽量延长报废时限。
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活动,大力推行节水、节电等措施。推行使用节水龙头等设备,形成随手关闭水龙头的良好习惯,坚决杜绝“长流水”。机关党员干部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要及时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尽量减少待机耗电,下班及时关掉电源。对变配电设备、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绿化(包括办公室内外用公款购置、租赁的花卉)、美化、亮化工程成本,优先采用节能环保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设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30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8〕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是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的具体举措,对于规范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自治区编办(审改办)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八张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审改办〔2018〕10号)和《关于印发〈盟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和〈旗县级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的通知》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不断提升行政效能,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权责清单标准化。实现同一行政权力事项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的名称、依据、编码、类型、基本流程等要素基本一致,同层级政府同一工作部门的行政权力数量基本相近,做到横向可比对、纵向可衔接。
(二)基础清单标准化。按照自治区基础清单编制规范地方标准,对市、旗两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证明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标准化,实现基础清单标准化。
(三)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根据自治区有关地方标准,将行政权力事项按照不同类别分解为颗粒化最小运行单元,将所有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程提供基础支撑。
三、工作步骤
(一)下发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7月15日前)。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名单附后)于7月15日前派一名具体业务人员到市编办(审改办)2006办公室拷贝通用清单和标准化操作指南。
(二)召开工作部署暨业务培训会(7月中旬)。按照市、旗县区同步推进的原则,组织召开全市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暨业务培训会,传达自治区有关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同时,对各旗县区编办和市直各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三)开展权责清单梳理确认(7月23日前)。市、旗县区各部门依据自治区编办(审改办)下发的盟市级和旗县区级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和操作指南,梳理确认本部门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其他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事项。同时,逐项补充完成10类行政权力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最终形成权责清单,依法按照程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务必于7月23日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清单梳理确认工作,并形成清单梳理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至市编办(审改办)。
(四)集中审核权责清单(7月23日-8月3日)。为高效推进工作,从各旗县区和权力事项较多的市公安局、住建委、交通局、农牧业局、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卫计委等7个部门各抽调1名负责清单梳理的工作人员配合市编办(审改办)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集中审核工作。通过集中办公、一对一审核的方式,对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梳理上报的清单进行审核,并第一时间修改完善。同时,市政府法制办调派2名工作人员参与集中办公,同步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各旗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抽调人员名单于7月16日前上报市编办(审改办)。
(五)重新公布权责清单(8月10日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旗县区两级将重新调整的权责清单提交本级政府研究通过,第一时间在政府网站公布。
(六)重新梳理并公布其他基础清单(12月底前)。市、旗县区各部门依据自治区的基础清单编制规范,调整完成本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证明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将重新调整的权责清单提交本级政府研究通过,第一时间在政府网站公布。
(七)完成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工作(12月底前)。按照自治区有关地方标准,市、旗县区各部门对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进行标准化。
(八)完成依职权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工作(2019年6月底前)。按照自治区有关地方标准,市、旗县区各部门对依职权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标准化。
四、有关要求
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重、时间要求紧。市编办(审改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各旗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强化工作力量,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步骤,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市直部门要注重对旗县区对口业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积极帮助解决遇到的难题,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在更大范围内加以推广。
联系电话:8915065 8655447(传真)
附 件:1、集中审核抽调人员回执单
2、市直单位名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通知
巴政发〔2018〕7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已于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核查认定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坚持按户施保补差发放原则;坚持统一低保核查口径,通过公式核算家庭收入的原则;坚持通过民主评议评议申请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性的原则;坚持公示无异议,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条件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对家庭无任何收入,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的生活十分困难且核算后需救助金额等于保障标准的90%--100%的家庭纳入A类保障范围;对家庭收入较低,家庭成员中患有疾病的生活比较困难且核算后需救助金额等于保障标准的50%--90%(含)的家庭纳入B类保障范围;对家庭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不稳定,因暂时困难使生活陷入困境且核算后需救助金额等于保障标准的50%(含)及以下的纳入C类保障范围。城市低保救助金额核算后低于100元/月(含)的按100元救助,农牧区低保救助金额核算后低于500元/年(含)的按500元救助。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户籍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持有巴彦淖尔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且长期居住在巴彦淖尔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
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为人户分离家庭,与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人户分离人员。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人户分离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即家庭拥有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
2.在同一旗县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若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经常居住地租房居住、连续居住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有人户分离人员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同一旗县区辖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向家庭成员一方户籍所在地且家庭长期居住地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可在当地共同享受低保待遇;不在同一旗县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分别向户籍地申请低保;各级低保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人户分离低保对象的监管工作,并严格贯彻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制度。
4.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房的困难对象,符合条件继续享受低保的,可到原申办地办理续保手续。
5.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家庭的低保家庭,按原来享受低保类别(城市或农牧区)享受;如经常在城区居住且在农牧区无土地、草场的,户籍性质改为居民家庭的农牧区低保对象,可重新申请城市低保。
6.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家庭的新申请家庭,在农牧区拥有土地草场的,申请农牧区低保(含土地让儿女耕种或转租的老年人家庭);在农牧区没有土地草场且常年居住在城区以城市务工为主要收入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7.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视为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病种是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巴政办发[2015]27号)确定的24种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恶性肿瘤。
第九条 慢性疾病是指《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巴人社发[2017]40号)中确定的21种慢性病种。
第十条 申请低保救助的残疾认定依据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等收入由苏木乡镇统一出具证明);
(四)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住院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5000元(含)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2.慢性病应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
(五)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同一家庭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七)同一旗县区内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注明家庭生活状况、住房、联系方式等情况);不在同一旗县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长期居住地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包括家庭生活状况、住房情况、联系方式等);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认定:
(一)申请方面: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二)户籍方面:
1.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合户的;
2.在本市以外的地区长期居住且不能提供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相关收入、财产等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家庭收入方面: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且家庭成员劳动能力为正常的家庭;
3.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4.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长期聘用的;
5.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6.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和生活困难假象的;
7.连续6个月不支取低保金的。
(四)家庭财产方面:
1.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2.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虽没有工商注册但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4.拥有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大型农机具、大型打草机的家庭;
5.家庭拥有汽车的或家庭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五)家庭消费方面:
1.有能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2.1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
3.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
4.家庭成员长期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购置贵重首饰,且对举报的高标准消费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5.有能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六)个人信用及社会责任方面: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前二年内诚信记录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违背其声明或承诺的;
3.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4.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或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受相关部门处理的;
5.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主动到当地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七)其他方面:
1.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孤儿供养等条件的,应分别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供养等专项救助,不得同时享受低保待遇;
2.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十三条 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病、慢性疾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结合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可支配收入或本地区上年度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两项收入,以解决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收入核实难的问题(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附后)。
第十四条 一般家庭收入核算:
(一)经营性收入核算:
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核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可支配收入×60%。
2.农村牧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
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以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测算农村家庭养殖业年收入。
(1)各地可依据当地农牧业部门统计数据,综合考虑牲畜出栏率、养殖成本等因素,核定每头(只)牛羊年纯收入核算标准,确保牛、羊等养殖业收入核算口径统一,群众普遍认可。
(2)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必需的耕牛(马、骡)、猪、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核算:
城乡居民务工收入核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三)财产性收入核算:
1.房屋的出租、出售、拆迁:以实际数额计算。
2.转租土地、草牧场的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3.土地、草场征用补贴等:以实际数额计算。
4.投资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核算:
1.养老保险、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2.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3.住房公积金提取:以实际提取数额计算;
4.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核算:
(1)子女居住在农村牧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牧区无畜户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可支配收入×7%;
(2)子女无稳定收入,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7%;
(3)子女从事养殖业经营的,按家庭养殖业年可支配收入的5%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年赡养费;
(4)子女在农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可支配收入×7%;子女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7%;
(5)子女家庭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机动运输车辆的,可根据购车价分段核算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年赡养费,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年赡养费不得低于1000元;
(6)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7%。其中: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上班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36000元;在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24000元;
(7)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8)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9)对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法律文书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抚养费按不低于其个人月总收入的2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已成年但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子女的抚养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10)扶养费按照实际给付情况核算;
(11)父母、子女及扶养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核算或少核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父母、子女及扶养人目前享受低保救助的;
父母、子女及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的;
子女及扶养人是正在服役的义务兵;
父母、子女及扶养人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父母、子女及扶养人在监狱服刑的。
第十五条 如果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收入未达标准以及未列入以上核算收入的其它收入,家庭收入可由民主评议会视情况评估认定。
第十六条 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算:
(一)对于因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哺乳期妇女的家庭,多重残疾家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核算收入扣减,以达到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标。
(二)降低家庭收入核算的计算方法:
1.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家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E5的重残人员或代码为F1、F2、F3、F4、F5的重病人员):
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可支配收入×0.2(家庭扣减系数,下同)×家庭成员重残或重病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牧区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家庭成员重残或重病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哺乳期妇女家庭、多重残疾家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可支配收入×0.15;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牧区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
(三)上述1与2中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2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入。
(四)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再进行上述家庭收入核算扣减计算。
第十七条 边境旗县要充分考虑地区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落后、刚性支出过大等因素,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适当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扣减家庭支出核算:
(一)下列支出在家庭收入核算中予以扣减:
1.医药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条件:
(1)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补助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30%扣减,扣减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慢性病或其他疾病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补助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累计达10000元(含)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医药费按20%扣减,扣减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3)个人住院累计自付部分医药费应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
(4)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应提供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的20%作为家庭支出扣减数额。
2.在校学生学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条件: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大学生的家庭,每年按6000元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二)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等情况,社保或医保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扣减范围。
第十九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合计=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合计-降低家庭核算收入金额-家庭合理性支出金额)/家庭人口(农牧区核算口径为年,城镇为月)
第二十条 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义务兵退伍费;
(二)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五)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七)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八)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九)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月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以外的生育医疗费;
(十)高龄老人享受的老龄津贴;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二)其他按政策法规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三)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五)承诺个人信用及行为准则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低保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在申报前2年内的诚信记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中没有记录;
(三)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没有超标准记录;
(四)没有故意隐藏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记录;
(五)没有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情况 。
第二十四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一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基础信息上报旗县区民政部门,通过旗县区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与公安、财政、人社、编办、住建、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低保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户籍、车辆、养老金、住房、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登记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所有调查的纸质资料、影像资料都应存档备案,供民主评议和上级审批、回访抽查时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提供相关资料的20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存在异议部分及其再次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纳入下次申请人员范围;复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条 核实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工资等家庭收入信息与其声明及填报情况不符后,参照以下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一)凡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没有填写收入或填写的收入、单位证明的收入与所核实的收入严重不相符的,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出证明单位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单位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2年内不准申请低保。
(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经调查核实,属于工资及收入正常增长的,重新核算家庭人均收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
第三十一条 核实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车辆信息与其声明及填报情况不符后,参照以下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一)确实拥有车辆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2年内不得申请低保。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
(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直系亲属的,符合赡养、抚养、扶养法律关系的,将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2年内不准申请低保。
(三)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不符合赡养、抚养、扶养法律关系的,并按照要求将车辆及时过户给实际所有人的,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1年内不准申请低保。
(四)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实际上已经丢失、报废、交易但没过户等情况,需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后申请。无法联系实际拥有人的或无法查找到所注册车辆的,需在巴彦淖尔日报公开声明后申请。
第三十二条 核实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房产信息与其声明及填报情况不符后,参照以下情况给予处理:
(一)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确实拥有两处及以上房产或商业用房的,不得再申请低保待遇。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
(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自购房产时间(拆迁除外)在申请时间前1年内的,从申请时间开始2年内不得申请低保待遇。
第三十三条 经核实发现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其它信息与其声明及填报情况不符后,可拒绝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经核实情况严重不符的,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出证明单位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单位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2年内不准申请低保。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经核查无误后,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拒不承认核对结果,并屡次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准申请低保。
第三十五条 其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对照以上条款处理。
第五章民主评议
第三十六条 申请低保家庭的户主需参加低保民主评议,户主不能到场的,可由长期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到场参加民主评议。
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确实不能到场参加民主评议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可由监护人或书面委托其他亲属参加民主评议。
除上述特殊情况,申请人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评委)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党组织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嘎查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嘎查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旗县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低保民主评议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纪检干部为正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书记、主任为成员的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基层低保核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本地区开展申请受理和低保核查工作;
2.入户核查低保救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核查材料提交民主评议会评议;
3.对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范围、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进行审核监督;
4.组织开展低保民主评议、公示、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低保档案审核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低保评议人员的政策培训。
(二)低保民主评议的嘎查村(居)民代表产生范围和产生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嘎查村(居)民代表确定为评委,并建立低保评委库。根据低保审核领导小组给定的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以自然村为单位,从低保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参加当次评议的评委。避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特定嘎查村(居)民代表的做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低保民主评议工作的影响。
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人数中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民主评议程序。召开民主评议会前,对低保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低保政策方面的培训和《民主评议成员守则》方面的学习,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民主评议时,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请理由及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评委依据《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登记表》的内容和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做出评议结论。评议结束后,应当形成详细、完整的评议记录,评议结果需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取消其参加评议的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动态管理和公示
第四十条 城乡低保严格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低保家庭要定期向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信息状况以及变化情况,填写《城乡低保对象定期报告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及时填写《城乡低保家庭定期复核表》。
第四十一条 旗县区民政局要及时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城乡低保对象定期报告表》和《定期复核表》,对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有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填写《低保家庭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做出增发、减发低保金额或停保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定期复核实行“谁复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开展定期复核工作或工作流于形式的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4]107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低保公示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两榜公示和长期公示制度,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应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积极配合低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口推诿,凡不配合工作的保障对象,可酌情给予降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按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或已作出规定但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一致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旗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39号)同时废止。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一次办结”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巴政发〔2018〕8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一次办结”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巴彦淖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一次办结”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提出的 “六个一”目标,以及自治区全面推进“放管服”工作部署,全面解决投资项目审批“五多一长一低”问题,参照全国投资体制改革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巴彦淖尔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权限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重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一次办结”、备案类“零上门办结”。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外,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全程监管”。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三条 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和改革的基础上,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作基本流程,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等与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共同配合,按照“标准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的审批运作机制,采用联审会等形式,集中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按“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推进实现“一次办结”,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职责: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设立投资项目“一窗受理”综合窗口,“一窗受理”综合窗口负责接受市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收件、流转、结果反馈、督察和绩效评价,按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及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一窗受理”;投资项目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按标准化材料受理,项目受理材料、部门审核意见、办结材料由“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扫描后上传至平台对应的项目库中以便相关部门调用,并通过平台或人工分发给相应的审批部门进行并联审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受理、流转、反馈等工作中如遇“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无法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协调会,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专题协调解决。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立项,使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与全国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实现项目核准类“一次办结”、备案类“零上门办结”。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有关手续办理,牵头负责推进土地、房屋等测量工作中适用的技术标准,实行数据共享。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联合人防、地震、气象、住建、消防等部门同步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向项目业主说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相关政策及办理有关手续;负责牵头探索推行“多规合一”,着手开展“多规合一”一张图的编制和信息平台建设,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
市住建委:负责牵头组织消防、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对施工图联合审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组织相关专业验收部门联合竣工验收。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在市住建委的组织下,并联开展环评和取水许可、水保事项审批,开展人防质量监督、消防审图、地震审查和气象审查。
第三章 企业投资项目“一窗受理”及办理流程
企业投资项目“一窗受理”事项包括项目核准备案、土地预审、规划审批、环评、施工许可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率先推行核准类“一次办结”、备案类“零上门办结”。
第五条 项目核准备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规定范围内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人工发送至发改、国土、规划、地震、林业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人工发送至“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并反馈给发改部门和项目业主。市国土部门在接收的申报材料全部齐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不含申报材料的修改补正时间)。市发改委在接收全部前置审批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报告书修改时间)内作出批复。
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实行“零上门办结”。项目业主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市发改委通过平台对企业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证明文件并加盖电子签章。由“一窗受理”综合窗口通知企业网上自行打印备案证明。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需作出真实性承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规划、住建、消防、气象(仅负责危爆场所等重点行业)、安监、环保、人防、林业等部门,3个工作日内各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附理由或依据),由城乡规划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联审会议, 8个工作日内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批复意见,并通过“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反馈给项目业主。
第七条 环评、能评和取水许可审批和水保事项审批(备案)。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办理。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环保、发改和水务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分别召开评审会。环保、水利、发改部门在法定工作日基础上压缩60%的时限内出具批复意见,其中环评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分别报批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和环评登记表,对应的审批时间为24个工作日、12个工作日和现场办结;取水许可事项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水保审批事项12个工作日,节能评估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结果通过“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反馈给项目业主。下一步,市政府牵头,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棚户区改造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试行区域评估改革。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办理阶段。(1)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业主直接发包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同步办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对手续齐全的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将相关批复文件或证照反馈给“一窗受理”综合窗口,由“一窗受理”综合窗口通知项目业主领取。
第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住建部门,住建部门牵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需进行专项验收的,会同消防、规划、安监、人防、地震等部门和专家,同步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和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仍分别由消防和人防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相关部门出具验收合格书面意见后,由住建部门一个审批公章,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违法建筑除外),并通过“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反馈给项目业主。专项验收资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验收结果作为产权登记办理依据。
第四章 创新投资项目审批方式
第十条 推行“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容缺事项见目录),“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可先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同时先行将已有资料及时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相关审批部门预先进行审查。在材料补齐后,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或证照。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主要申报资料和可容许暂缺的次要条件和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梳理明确后报送“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执行,同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予以公示,并在市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简化咨询评估。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专项规定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以外,在项目核准、备案或办理其他有关环节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得增设评估程序;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图件的,各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编制和提供有关项目文本、图件。同一报件资料在前置审批环节已经提供,后续审批环节可通过平台流转、下载的,不再要求项目业主提供。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和履行政府决策程序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内。
第十二条 规范中介服务。全面清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建立信用管理平台和惩戒淘汰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项目单位在市场上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土地、房屋等测量,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开展(测绘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抽查、复核,但不得收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由“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接收项目业主申请材料,按“前台受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管”的模式实施。“一窗受理”综合窗口要针对设定的每个阶段及相关审批事项,网上网下结合,注重横向联动、纵向互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将办结结果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审批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或在明确的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反馈给“一窗受理”综合窗口。
第十四条 各审批部门按“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健全相关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科长作为市级平台审批责任人,做到审批有人联络、有人办事、有人监督。
第十五条 各审批部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对投资项目审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全程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原来出台的有关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相应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投资项目审批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巴政发〔2018〕83号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目录.doc
巴政发〔2018〕83号 附件2.20180803 改革流程图(定稿).docx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的通知
巴政发〔2018〕8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我市组织编制完成了《巴彦淖尔市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巴彦淖尔市“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巴彦淖尔市“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
巴彦淖尔市政府
2018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人口现状......................................2
第二节? 发展态势.....................................4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8
第二节 基本原则 ...................................9
第三节 发展目标.....................................10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实施积极的人口政策,保持适度生育水平 ………14
第二节 全面提高人口素质,持续推进人才强市建设………17
第三节 优化人口空间布局,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21
第四节 缓解人口结构性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27
第五节 健全公共保障服务体系,促进各类群体共同发展…3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组织领导................................34
第二节 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35
第三节 健全投入保障机制............................35
第四节 健全监测评估机制............................36
第五节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36
巴彦淖尔市“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
为积极有效应对人口趋势性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深刻影响,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及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及《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巴彦淖尔市委 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特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人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核心要素。当前,随着人口发展进入深度转型时期,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了重要转折性变化。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趋势性特征,深刻认识人口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对于促进全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节 人口现状
“十二五”时期,全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人口发展的方针政策,强化人口发展综合调控,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结构、素质、分布等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人口总量保持增长。201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67.73万人,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166.99万人相比,增加0.74万人,增长0.44%。2015年末,全市人口出生率为7.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97‰。“十二五”期间,全市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8.11‰,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2.48‰。
(二)人口结构明显变化。“十二五”期间,全市年平均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5.74:100,保持在正常值(103—107)范围内。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由11.82%上升为15.84%,提高了4.04个百分点,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全市家庭规模、家庭结构与家庭发展能力等进一步趋向良性发展。
(三)人口分布呈现新动态。2015年末全市人口密度25.8人/ km2。全市常住城镇人口为88.18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2.5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3%左右,比“十一五”末(2010年)的47%提高了5.6个百分点,年均提高1.1个百分点,全市约有8.5万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地区,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全市流动人口为393286 人,与2011年相比增加95674人;其中流入人口157516 人、流出人口235770人,分别占流动人口总数的40.05 %和59.95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水平不断提升。户籍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户口登记迁移条件放宽、手续简化,积极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需求。
(四)人口素质稳步提升。全市人口健康指标持续向好,2015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4.5岁,孕产妇死亡率始终保持在25/10万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由2011年9.08‰、8.45‰下降到7.83‰、7.01‰。人口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升,全市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02%,较2010年提高17.8个百分点;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9.07%,初中毕业生升学率97.56%;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90.04 %,高考升学率由2010年的62.6%提高到98.2%。全市“两基”人口覆盖率达100%,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为93.24 %,超过全区平均水平,全面实施了十二年免费教育。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 10.1年。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显著,人才资源总量不断扩大。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逐步提高。
(五)人口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加,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435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14元、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79元,分别是“十一五末”(2010年)14421元和8240元的1.69倍和1.64倍。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城镇登记失业率平均控制在3.73%。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各项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达85.06万人,比2010年增长75.7%。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9.87万人,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54.65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63.3万人。农村贫困人口由2010年底的22.7万人减少到2015年底的3.7万人,脱贫的贫困农牧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二节 发展态势
人口问题是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市人口发展与全国、全区一样进入深度转型阶段。人口发展形势更加复杂,人口素质、结构等问题日益凸显,人口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问题相互交织、聚焦叠加,推进人口均衡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未来一段时期,我市人口变动的主要趋势是:
——全面两孩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与育龄妇女开始减少和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相互作用,人口数量将出现适度增长。经过短期集中释放以后,人口增长势能将逐步减弱,但总体生育水平有所回升,对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将产生较大压力。妇产科、儿科等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高龄孕产妇增加,妇儿安全健康保障至关重要。
——人口老龄化特征更加明显。“十三五”期间,第一次生育高峰期出生人口年龄陆续达到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持续增大,进一步加重全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空巢、失能等特征明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加剧,养老、照护、殡葬等公共服务需求将明显增加。
——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十三五”期间,出生人口性别比将趋于合理区间,人口性别结构继续改善。全市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有待提高,人才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人口素质结构,整体提升人口劳动素质和文明素养,增强人力人才资源集聚能力。劳动年龄人口将减少,劳动力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外流和人才吸纳力低同时并存,人力资源引、留、育体系和人才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口、产业集聚与城镇发展互动融合。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逐步缩小。但城乡、区域间人口流动仍面临户籍、财政、土地等改革不到位形成的政策约束和制度障碍。合理引导人口流动、优化城镇体系和空间布局、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发展成果共建共享任务艰巨。
——传统家庭功能变化趋势明显。受人口流动性增加等综合因素影响,家庭规模、结构和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呈现规模小型化、结构多样化、居住离散化、关系松散化的趋势和特点。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成为主要的家庭形式,单人、单亲、空巢家庭比例提高,二代、三代及以上大家庭比例逐步下降,养老抚幼等传统家庭功能弱化,失独家庭关爱扶助任务加重,居家养老、健康保障需求大幅度增加。
——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始终处于紧平衡状态。随着人口总量的进一步增加,受自然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影响,巴彦淖尔市作为农牧业为主的地区,人地、人水关系问题将日益凸显,人口与能源消费的平衡关系趋于紧张,人口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始终处于紧平衡状态,人口与资源短缺的矛盾始终存在。
总体上看,“十三五”期间,是人口结构变化的重要转折期,是国家生育政策实施重大调整完善的人口发展适应期。人口发展面临的矛盾纷繁复杂,从人口数量与发展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口数量、素质、结构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人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上升为人口发展的主要矛盾;人口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人口老龄化、人口素质不高、劳动力成长不足等成为人口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也应看到,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有助于倒逼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转型升级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人口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遵循人口发展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二章 总体思路
面对人口发展重大趋势性变化,必须把人口均衡发展作为重大战略,加强统筹谋划,既要准确把握人口发展的有利条件、顺势而为,又要直面风险挑战、趋利避害,努力实现人口自身均衡发展,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人口发展的决策部署,以积极的人口发展战略为统领,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充分重视人口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加快建设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流迁有序的人口均衡型社会,创造有利于发展的人口总量势能、结构红利和人力人才集聚叠加优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巴彦淖尔塞上江南、绿色崛起的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为巴彦淖尔决胜全面小康、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个人和家庭在人口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实现人口工作从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转变,从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建立健全面向全人群、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政策体系,着力提升人口发展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坚持均衡发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人口发展规律和群众根本利益,强化正向调节,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将生育水平调控并维持在适度区间,延续人口总量势能优势,推动人口结构优化调整、人口素质不断提升、人口流动更加有序,促进人口内部各要素相均衡,持续增强人口资源禀赋。注重人口与经济良性互动,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永续共生,推动人口与社会和谐共进。
——坚持综合决策。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人口政策融入经济社会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投资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城乡区域关系协调、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决策中,充分考虑人口因素,不断健全人口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更加注重人口发展政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人口与经济发展相互动、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环境相适应。
——加强风险防范。重视把握人口自身、人口与社会及资源环境等外部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加强人口规划战略研究,开展人口发展趋势监测,提早防范和综合应对可能出现的人口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转变人口调控理念和方法,统筹推进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就业、教育、养老、社会保障等相关领域改革,完善人口发展监测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制度,切实保障人口安全。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两孩政策效应充分发挥,生育水平适度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改善,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分布更加合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程度进一步提高。
——人口总量稳步增长。全面两孩政策稳步实施,总和生育率逐步提升并向更替水平回归,到2020年全市总人口达到173万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6个县城、11个重点集镇城镇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达到40%以上;一般集镇城镇人口占全部城镇人口的比重达到20%以上。
——人口结构不断优化。人口性别结构持续改善,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控制在103~107:100。劳动力资源保持有效供给,人口红利持续释放。
——人口素质全面提升。出生缺陷得到有效防控,人口健康水平和人均预期寿命持续提高,人口受教育程度稳步上升,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到2020年,全市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2‰和25/10万以下,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或接近75.5岁,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5年,主要劳动力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以上。
——人口分布更趋合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推进,城镇化水平发展稳步提升,力争“十三五”期间,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0.4—0.5个百分点左右,到2020年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57.8%左右和46%左右。引导人口适度集聚、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在城乡和区域之间合理配置,推动形成人口分布、产业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格局。
——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城乡居民收入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分别增长9%和10%左右。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结构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多元化家庭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形成,全方位、全周期的家庭发展服务能力得到提升。
——重点人群得到更好保障。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健全,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群体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制度、工作机制和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共建共享能力明显增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床位布局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机构床位数的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60%。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3800张以上,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十三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农牧区劳动力年平均转移就业达到16万人次。到2020年,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第三章 主要任务
实现全市“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目标,必须深刻把握人口发展规律,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统筹谋划人口工作,实施人口均衡发展战略,促进人口内部各要素长期均衡发展及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一节 实施积极的人口政策,保持适度生育水平
一、健全生育政策调控机制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适度有序增长,引导生育水平向合理区间回归。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密切关注人口发展态势,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积极发挥计生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按政策生育。科学评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做好全面两孩政策效果跟踪评估,密切监测生育水平变动态势,做好政策储备,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二、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
健全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作,通过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挖掘潜力,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做好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住院分娩、母婴保健、避孕节育、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做好流动孕产妇和儿童跨地区保健服务以及避孕节育的接续。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快完善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科学预测,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和推广社区或邻里开展幼儿照顾的志愿服务。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以“爱心母婴室”和“爱心妈咪小屋”为重点,推进大型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服务设施建设,保障母婴权益。
专栏2 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
将生育登记与母子保健手册发放、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有机结合,向孕产妇提供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大力倡导婚检,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有效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规定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实施农村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大力推行母乳喂养,开展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生长发育及心理行为指导。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全面推行知情选择,做好再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三、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进一步改善家庭结构,稳定家庭功能,建立健全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善后服务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完善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和配偶陪产假制度。鼓励雇主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家庭信息采集和管理,为家庭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空巢家庭、单亲家庭等的帮扶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作用,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家庭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健康家庭行动和新家庭计划项目。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坚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方针,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建设和弘扬新时代家风文化,重视发挥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深入开展“幸福家庭”、“最美家庭”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推动形成爱国爱巴彦淖尔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二节 全面提高人口素质,持续推进人才强市建设
一、改善人口健康素质
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大力推进“健康巴彦淖尔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重视重大疾病防控,优化防治策略,最大限度减少人群患病。加强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营养素补充等服务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农村牧区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减少致残的发生。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加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到全市总人口的42%左右,城乡居民国民体质合格率达92%以上。加强心理卫生和精神健康工作。
二、提升新增劳动力质量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全面建成城乡一体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与人口总量结构变化相协调,进一步优化各级各类教育布局。加快完善国民教育体系。坚持“区域均衡、规模适中、布局合理”的原则,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加大特殊教育支持力度。推进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优质发展,加快河套学院高水平建设。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围绕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动态调整职业教育专业结构。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规范发展民办教育。构建完备的终身教育体系,全面建设学习型社会。加强青少年健康人格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和诚信教育,提高城乡居民素质。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重点突破、整体开发”的人才发展指导方针。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工程。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刚性引才与柔?性引智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巴彦淖尔市打造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与开发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本土人才,形成政府引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市?场配置的多元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深入推进协同育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培养本土应用型人才、技术技能型人才和创新复合型人才,提升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以“河套英才”工程为抓手,着力造就一支能够服务和支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型人才队伍。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继续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深入实施“河套文化名人名品培养和建设工程”、“?骨干教师和名校长培养工程”、“?健康卫生人才提升工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到2020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8万人左右,占从业人员的1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达到13:43:44。加大青年人才培养,创新青年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弘扬工匠精神,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2万人左右。
四、促进劳动者人力资本积累
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更加充分就业。建全和完善统一城乡的就业创业政策,将城乡全体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加快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妨碍人才自由流动的户籍、学历等限制,营造创业创新便利条件。落实好免费培训、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社保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吸引优秀人才“精英创业”,引导本地劳动力“草根创业”,吸引农牧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实训创业”,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城乡就业新的亮点。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构建有效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制度体系,加快推动传统农牧民成为新型职业农牧民。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扶持政策,健全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强化青年创业培训,加大创业投融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完善以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和创业为主的培训体系。提升劳动者健康素质,全面开展职业健康服务,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强化职业劳动安全教育。加强大龄劳动力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市场竞争力,避免其过早退出就业市场。
第三节 优化人口空间布局,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一、持续推进人口城镇化
统筹考虑全市城乡发展、产业布局、资源环境等因素,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积极稳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完善以城市群为主体的人口空间布局,提高人口城镇化质量,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型城镇,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以农牧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员和城区城郊农业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放宽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政策条件,使城镇化率与城市户籍人口相匹配,引导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将生态移民工程与城镇化有机结合,引导牧民向生产生活条件好的地区和城镇转移。
二、改善人口资源环境平衡
优化人口空间布局。按照实施人口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划分优化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以生态红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为基础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域,注重通过各功能区内市场调节、政策推动、利益导向、产业布局、房地产建设、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多种举措有机结合的人口布局调整优化机制,引导人口合理流动,进一步优化人口空间布局,使人口分布与区域形态、功能相适应,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人口分布格局。统筹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趋势,合理划分人口发展功能分区。以人口为基本要素,完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供给规模与人口分布、环境交通相适应,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对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的支撑。围绕沿河、沿山、沿边三线和套区、牧区、沙区、湖区四区,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积极引导沿河套区优化城镇体系,构建人口和农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承载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县城,使县城发展成为集聚人口的重要载体、带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引擎。
制定和完善与主体功能区相配套的人口政策。要统筹考虑巴彦淖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区域资源禀赋,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不同主体功能区可承载的人口数量,实行差别化人口调节政策。对人居环境不适宜人类常年生活和居住的地区,实施限制人口迁入政策,有序推进生态移民。对人居环境临界适宜的地区,基本稳定人口规模,鼓励人口向重点城镇收缩集聚。对人居环境适宜和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超载的地区,重视提高人口城镇化质量,培育人口集聚的空间载体,引导产业集聚,增强人口吸纳能力。坚持以产兴城、以城促产、产城一体,积极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建设特色宜业小城镇。以天吉泰、大佘太等11个城镇为重点,着力打造一批功能完善、融合紧密、宜居宜业、集约发展的产业新城和特色小城镇,形成区域中心城市的节点和城乡一体化的支点。将小城镇同农牧业产业化、工业园区和口岸建设、旅游业发展相结合,发展青山和黑柳子等工矿型小城镇、川井等边贸型小城镇、白彦花等旅游餐饮型小城镇、塔尔湖等规模养殖型小城镇、隆盛合等特色种植型小城镇,将特色小城镇发展成为促进工业园区建设、农牧业结构调整、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重要载体。稳住边境人口适度规模,加强人口跨境流动管理,保障边境地区人口安全,促进边境地区繁荣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促进人口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应对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矛盾,增强人口承载能力。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对人口流动的影响,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推行创新驱动、资源集约节约、低碳环保的绿色生产方式,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和能源等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节约的生活方式,推广绿色建筑,鼓励绿色出行。
三、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完善转移人口保障政策。健全流动人口分布、生存发展状况的动态监测体系。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完善城乡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地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以合法稳定收入(含租赁)与合法稳定职业(含合法稳定收入)为户口迁入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为登记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加快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维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和草场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利。健全财政转移支付通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按照“管理人性化、服务亲情化、待遇同城化”的要求,建立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推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着力解决流动人口就业、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免费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完善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强化人口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确保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健全农村牧区转移人口落户制度,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构建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对外来常住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逐步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并根据空间承载力和财政承载力,动态优化服务项目和保障标准。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短期流动人口,重点做好治安管理及公共安全服务。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对象范围,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服务标准和服务效率。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专栏3 转移人口市民化工程
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出台并落实与农牧业转移人口相关的耕地、草地、林地、宅基地和农房处置政策。落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政策。将随迁子女纳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本地生源同等接受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鼓励参加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
第四节 缓解人口结构性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一、优化出生人口性别结构
综合运用宣传倡导、依法行政、利益导向等多种措施,促进群众婚育观念和行为转变,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和计划生育手术器械经营管理,完善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出生统计监测体系,全面实施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建立部门间出生人口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强化区域协作和重点区域的治理,及时监测预警。
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完善应对老龄化政策体系。坚持持续、健康、参与、公平的原则,加快构建以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持、宜居环境为核心的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度框架,完善以人口政策、人才开发、就业促进、社会参与为支撑的政策体系。深入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研究,加强老龄统计调查监测,完善人口老龄化问题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统筹规划、综合决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发挥其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作用。
构建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建立长期社会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推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居家为养老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支持政策,通过税收减免、金融信贷扶持、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推行“互联网+养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
推进健康老龄化工作。以维护老年健康权益和满足老年健康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老年人能够获得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整合型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推进老年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加强老年健康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老年健康管理水平。健全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可及性。积极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发挥蒙中医药特色,提供老年健康多元化服务。以老年人多样化需求为导向,推动老年健康产业发展。推进适老健康支持环境建设,营造老年友好社会氛围。
专栏4 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
继续加大投入,完善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扩大社会化养老服务覆盖面和服务内容,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提质升级,优先满足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老人养老需求。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提升管理服务和康复护理水平。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积极支持发展老年用品、老年休闲旅游等养老产业。推动蒙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疾病康复领域优势,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
充分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才和老年人力资源的认识。制定有利于开发老年人才、人力资源的政策体系,积极调动企业聘用老年人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老年人才经验和技能优势,挖掘老年人口的社会价值。大力发展老年大学等教育培训。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群众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保护功能,积极组织引导老年人参与家庭发展、互助养老、社区治理、社会公益等活动,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水平,继续发挥余热并实现个人价值。
第五节 健全公共保障服务体系,促进各类群体共同发展
一、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消除性别歧视,营造男女平等、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提高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和生命健康质量,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自愿行动,改善女孩生存环境,建立健全有利于有女孩家庭发展的帮扶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开展“幸福工程”和“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贫困母亲救助和女童健康成长帮助中的重要作用。增加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加大女性人才培养力度,开展对农村牧区妇女的科普和文化服务,消除就业歧视,扶持妇女就业和创业。坚持正面宣传、正确引导,采取有力措施禁止色情、低俗信息传播,形成正确的性别观。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拐卖妇女儿童、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体系。探索适合市情的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指导模式,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特别是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响应机制,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政府监护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保障制度。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完善儿童收养制度。加强儿童健康干预和儿科诊疗能力建设,改善贫困儿童营养状况。加强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保护联动机制,坚决打击拐卖、家暴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生存、发展、受保护的权利。
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按照“残有所助”的要求,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残疾人制度化保障服务能力,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料和康复服务体系,大力开展社区康复,为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和辅助适配。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免费就业创业服务。发展残疾人文体事业,推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费或低收费向残疾人开放。加强残疾人无障碍建设,完善城乡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培育各类志愿助残项目,建立基层志愿助残阵地,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服务产业,培育服务残疾人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着眼满足基本需求,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全体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不断加大救助力度,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险基本全覆盖、社会救助无盲点,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有较大提高。
三、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认真落实“六个精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五个一批”措施,聚焦乌梁素海及周边、山旱区、边境牧区等重点地区、重点群体,探索多渠道、多样化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路径。要把产业扶贫作为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产业,培训提高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和务工经商的基本技能,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抓好教育扶贫,完善就学保障机制,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教育,防止贫困代际传递。抓好健康扶贫,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把生态扶贫和易地扶贫搬迁作为双赢支撑,推动乌兰布和沙区治理与发展现代农牧业、特色小康建设、光伏产业发展、旅游开发有机结合,形成可持续的产业支撑,保证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把社会保障兜底扶贫作为基本防线,加强农村低保同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实行最严格的考核评估制度,坚决杜绝数字脱贫、虚假脱贫,对减贫目标、减贫成效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予以追责,确保到2020年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四、加大其他人口帮扶力度
继续开展 “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助学活动,确保全市困难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辍学。加强收养登记服务规范化建设,通过新建救助管理站、设立救助保护中心等措施,做好流浪乞讨人群的救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救灾、救助、救护”工作领域的功能和作用,继续落实抚恤、补助、优待等政策,开展结对帮扶、特困救助等活动,帮助解决因病致穷、因残致穷人员生活问题。加强慈善组织建设,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各目标人群救助成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本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第一节 强化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人口发展工作,充分认识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将人口发展摆到重要位置,发挥好人口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支撑作用。坚持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提到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改善民生总体部署。加强人口战略研究,统筹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协调解决人口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全市促进人口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细化任务,全面落实人口发展规划,切实形成党政统筹、部门协调、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共同推进规划落实的工作格局。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本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规划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节 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
发挥人口基础信息对决策的支撑作用,切实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共建共享。推动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实有人口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托“智慧巴彦淖尔”,整合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的人口数据和信息资源,实现就学升学、户籍管理、婚姻家庭、殡葬事务、就业创业、生育和健康、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等人口基础信息的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和综合集成。接续完善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切实提高全员人口信息数据的覆盖率和准确性,科学监测和评估人口发展状况,按照优势互补、有效衔接、信息共享的原则,打破部门界限,规范人口统计口径,采取信息交换、比对、通报等多种形式,建立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和人口统计信息协商制度。加强人口数据开发和开放利用,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做好人口信息服务。
第三节 健全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以“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人口发展公共服务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政府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职业化建设、群众自治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引导企业、家庭和个人等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力度,形成良性循环的社会投入机制。
第四节 健全监测评估机制
加强人口发展中长期预测,健全人口动态监测和评估体系。以现有人口计划为基础,完善年度人口发展形势会商机制,监测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提出重大人口发展政策建议。科学预测和分析人口因素对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和重大工程建设的影响,促进有关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合理性。加强人口安全风险防控,科学预测人口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人口总量、结构分布预测和安全预警信息,为科学决策、加强人口综合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制,将本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并将本规划相关指标和公共服务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节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人口市情、人口政策和人口发展规划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关注的人口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情。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加强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在全市营造有利于人口发展的舆论氛围。加强面向家庭及其成员的各类人口政策宣传,切实维护各类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导人口积极健康发展。发挥各类群众团体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开创人口发展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