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专项工作Ⅰ级响应
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冠肺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严峻形势,市委和政府全面升级防控措施,现将重新修改完善后的《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专项工作Ⅰ级响应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专项工作Ⅰ级响应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工作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指导和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坚决防止疫情在我市传播扩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最新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方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联防联控,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快速反应、保障有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应急防控与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市委和政府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包括: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商务局、林草局、文旅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政府外事办、机关事务管理局、气象局、红十字会、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临河火车站、巴彦淖尔机场,根据需要可对市防控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市委组织部:在防控工作中,注重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先评优、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管理和引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积极开展新冠肺炎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市委统战部:与自治区台办及时沟通联系,处置应急响应期间发生的涉台事务。
市委政法委: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疫情排查、患者隔离治疗、密接居家观察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传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应急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及时发布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市发改委:保障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市教育局:视疫情发展情况,必要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采取停课或延迟开学等措施。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防控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疫情。
市工信局:按照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与市卫健委共同依法做好强制隔离,以及市域内疫区封控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对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疫情感染情况,导致疫情扩散、危害扩大,给疫情防控和他人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收集证据,追究法律责任。
市民政局: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院场所等参与群防群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制度,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牵头做好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和定点医疗机构排泄物的集中处理。
市住建局:加强物业管理,全面落实居民区人员出入登记、体温监测、限制外来车辆人员出入等管控措施;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疫区封控工作,对密切接触者居住的单元楼实行封门管理,并做好居民生活保障工作;加强流动商贩的监督管理,严查严控流动商贩沿街叫卖、兜售野生动物等行为,及时做好小区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的处理;强化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安全,严防供水污染事件,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等稳定运行。
市交通局:暂停公路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运行, 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急用物资和医学检测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控工作,对疫情集中爆发的嘎查村社,封闭通行道路。
市农牧局: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预防免疫、流调监测、消毒灭源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审慎组织参加各类展洽活动,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文旅广局: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自治区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做好信息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情。
市应急管理局:保障安全生产综合性救援力量的调度和使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和发放捐助的资金和物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产品(含活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必要时可临时关停疫区内以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出入过的药店、集市、小商店等。根据需要,对导致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依职责适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
市林草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医保局:制定应急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外事办:与自治区外办及时沟通联系,处置应急响应期间的涉外及涉港澳事务,协助市卫健委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指挥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通讯、总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落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气象保障服务。
市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巴彦淖尔军分区:负责本系统应急处置工作,联络驻军部队协助地方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巴彦淖尔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乌拉特海关:组织关区口岸应急处置,做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辖区进口应急物资的商品检验。
临河火车站:协调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登记工作,设立应急隔离室开展排查工作,将发现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巴彦淖尔机场:协助市卫健委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运送。
3 疫情控制
市人民政府按照一级响应的要求,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
3.1 划定疫区并采取隔离措施
遇有疫情集中爆发和密切接触者众多的情况,旗县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划定疫区范围,对疫区内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员出入,对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群,采取集中隔离和或居家医学观察。
3.2采取限制措施
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
3.3 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有疫区接触史的外来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报告,接受本地区的管理,对不主动报告、不服从管理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4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临时设置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病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3.5 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街道、苏木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3.6 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 应急措施
4.1 全面排查摸底
对来自外地特别是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各类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压实首查、首核、首管、首诊责任,坚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和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从到我市开始算起在家自行隔离14天,如出现发热症状,拨打120或属地疾控机构电话,入户进行医学排查,严禁自行外出,相关责任人做好跟踪监控工作。
4.2 实施网格化管理
发挥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和嘎查村、社区联系服务群众的作用,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控网络。采取多对一、人盯人的方式,对辖区及外来人员中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患者实行全面排查、动态管控,及时报告处置。坚持发动群众、群防群控,管好自己的嘎查村、社区,尽力减少人员流动。对于居家或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要建立嘎查村、社区管理工作机制,将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对每一个被隔离人员成立一个管理小组,做到多对一,明确隔离患者管理内容及流程,24小时监管被隔离者。同时,做好被隔离者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切断传播途径。
4.3 强化交通运输管控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开展体温筛查、卫生检疫,对可疑病例,第一时间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组织医学排查。临时封闭高速公路、国道部分入口,停运客运班车和公交车,停飞经停巴彦淖尔航线,最大限度降低传染源输入风险。
4.4 加强公共场所管控
公共场所要全面实行“一日一消毒”措施。临时关闭市内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电影院、网吧、景区、KTV、洗浴中心、健身房和宗教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停止举办任何形式的聚集性文体活动,取消城乡集市、展会、灯会、节庆、宗教活动等群众性聚集活动,餐饮企业不得接待群体性聚餐,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和疫情传播风险。
4.5 加强群众自我保护
对群众自发组织的婚丧嫁娶宴会等群体性集会活动,一律劝阻取消或延期举办。商场、医院、饭店、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一律戴口罩上岗。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尽量减少外出、出行戴口罩,市场主体要落实好责任,未戴口罩者一律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4.6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加大生产生活品的调运保障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全力做好生产物资保障供应工作。严厉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行为,临时关闭市内所有活禽及动物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非法猎杀和贩卖野生动物行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巡查力度。企业开复工要向工信部门报批。
4.7 加强流调、管控工作
以旗县区为单位,健全充实流调队伍,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严格实施医学隔离观察。实行县包镇、镇包村干部包联责任制,苏木乡镇、社区街道干部全部返岗,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控工作。
4.8 全面加强诊疗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规模职能规范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加强医院管理,加大培训演练力度,强化防护、保障医护人员安全,严防交叉感染。以旗县区为单位组织重点加强预检分诊工作,派出能力较强医务人员关口前移协助交通、机场、车站等出入口排查点做好医学排查工作,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对可疑病例科学规范准确排查,确保病例及时登记报告不遗漏。发现疑似病例按照规范程序报告、隔离、明确诊断,收入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治疗,及时组织专家组会诊指导评估,必要时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6号),由市、旗县区卫健委负责统一领导和调度指挥转运工作,严格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四个集中”要求做好患者救治工作。
4.9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做好疾病预防知识普及,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通过媒体专栏、专家解读、防控手册、公开信、微视频、乡村大喇叭等方式,加强社会面的舆论引导。加大网络舆情管控力度,依法依规及时公开疫情信息,全面报道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谣言引发社会恐慌。
4.10 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
重点保障好当前急需的检测设备、实验试剂、防护物资等采购经费支出。优化防控工作所需物资采购流程,科学统筹调度,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及时到位。对于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4.11 强化值班值守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各级党政办公部门、卫生健康、公安交警、交通运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上下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4.12 加强督查问责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5 监测、预警与报告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部门和海关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开展监测预警与报告工作,积极进行主动监测,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按照《巴彦淖尔市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开展具体工作。
6 信息发布
巴彦淖尔疫情信息由巴彦淖尔市卫健委核准后,同时报送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和自治区卫健委,并由自治区卫健委审核后公开发布。
7 物资储备、经费保障
以旗县区为单位统筹物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科学评估,根据实际需求做好物资保障工作,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优先保障有救治病人医疗机构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线医用应急物资,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物资数量充足、品种齐全,主要包括防护用品、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严禁虚报、瞒报、乱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组织制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