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商贸服务业有序恢复运营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各专项组、派驻工作队、各成员单位: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现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商贸服务业有序恢复运营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恢复交通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切实推进房地产、建筑企业及中介机构有序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3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商贸服务业
有序恢复运营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统筹推进商贸服务业有序恢复运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除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游戏厅、网吧、歌舞厅、公共浴场(室)、足浴店、室内游泳馆、保健推拿、美容院、各类培训机构、体育健身场馆等人员相对集聚场所暂缓营业外,其它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即日起可恢复运营。其中,餐饮业只许外卖打包,不准店内就餐;理发业倡导预约,不形成大量人员聚集。
二、复工营业标准
(一)防控机制必须到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成立由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组织机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要制定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在内的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疫情防控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二)返岗员工全面排查必须到位。要详细了解掌握每名计划返岗和已经返岗员工假期期间流动信息及身体状况等基本信息,并逐一登记造册。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招录外地员工。对于目前尚未从湖北等重点防控地区返回的员工,要劝阻暂缓返回。对已从外地返回的员工,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往来史的人员,及时上报各地商务部门和属地社区,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隔离观察。其他地区返回的员工,必须居家隔离14天。隔离人员要由企业配合属地社区(村委会)做好管控。
(三)防护措施必须到位。要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工作,准备足够的防护口罩、手持测温仪、消毒水、洗手液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房屋通风;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距离,减少人员聚集;要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严格执行员工、顾客入场体温检测和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要建立发热人员交接预案和应急隔离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采取处置措施,同时要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
(四)清洁消毒必须到位。使用空调系统的场所,要定期清洗,对空调过滤网进行消毒;对不采用空调系统通风的,要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通风;每日通风换气不少于3次,每次10—30分钟。针对有多人操作的设备,每班对操作按钮、把手等人员接触较多的物体或部件表面进行消毒;要定时对重点区域(工作台、电梯、食堂、卫生间等)清洁消毒,每日定时消毒不少于3次,定时做好办公和经营场区、车辆等全面消毒、卫生保洁。食堂要注意食物安全,加强对餐具的消毒及管理;推行分餐制,避免聚集就餐。
(五)垃圾分类管理必须到位。要规范垃圾处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容器清洁,定期消毒处理。放置废弃口罩专用箱,安排专门保洁人员对废弃口罩专用箱及周边进行清洗消毒。
(六)安全生产必须到位。全面检查经营场所各类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恢复营业后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三、复产审批流程
(一)由企业向所属旗县区商务部门提交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恢复营业申请(外经外资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申请。
(二)由各旗县区商务局牵头,联合业务监管部门实地查看,经商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并批复后,企业方可恢复营业。
(三)各旗县区商务部门要和恢复营业的企业签订疫情防控工作责任承诺书。企业恢复营业后,凡不能落实复工标准中“六个到位”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四)各旗县区商务部门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和需要,进一步细化措施,分门别类出台相关行业领域营业规范,报当地指挥部备案后下发执行。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恢复
交通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国发电〔202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恢复正常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电〔2020〕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春运返程高峰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50号)、《内蒙古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春运返程高峰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内交发〔2020〕72号)和市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有序恢复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
按照2月21日全国恢复交通运输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和市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恢复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的紧急通知》(巴新肺炎防指〔2020〕83 号)要求,各地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交通运输秩序,严格执行国务院“五个严禁”和交通运输部“三不一优先”、“一断三不断”要求以及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备耕春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巴新肺炎防指〔2020〕77号)精神,保障交通畅通。2月24日0时前,撤销我市境内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县乡道路上设置的防疫检查站,确保公路正常通行。对挖断和硬隔离的乡村公路必须立即修复和拆除,确保农村生产资料进出畅通。
二、有序恢复公路客运保障群众出行
按照“安全防控到位、稳步有序推进、分批恢复运营”的原则,压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司乘人员直接责任、运管部门监管责任,有序做好我市公路客运恢复工作,保障车辆人员正常流动。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拟分4个批次有序恢复公路客运。第一批次:2月23日早7时,恢复临河城区公交车、出租车运营,各旗县公交车、出租车恢复运营时间由旗县自行确定;第二批次: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恢复旗县区之间客运班车、包车、城际公交运营;第三批次: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恢复跨盟市客运班车、包车、机场公交和网约车运营;第四批次: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恢复跨省市长途客运班车、包车运营。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安全有序的基础上,全面恢复公路客运正常运营。
(一)复运前工作
我市各道路运输企业是恢复营运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复运前要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工作要求,制定复运工作方案、明确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治理措施,并书面向属地卫健、交通部门申报复运,经审核通过后,方准复运。在复运前要完成以下工作:
1.安排卫健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提升一线从业人员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没有进行防疫知识培训的,不得上岗。
2.道路运输企业复运前储备一线从业人员、司乘人员所需的口罩和为客运车辆、客运站场消毒的消毒剂,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客运站场、客运车辆配备手持体温检测仪。客运站场要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设置体温检测站和发热乘客留观室。
3.提前排查每一名上岗人员的来源地和14天内活动轨迹,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方可上岗,严禁“带病上岗”。省外返岗人员必须落实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4.复运前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签订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状。
5.按照“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风险源辨识和分级、管控,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落实风险防控的技术和措施,切实做到复运前“隐患清零”。
6.提前做好客运车辆的维护检测工作,复运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动态监控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严防带病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复运后工作
1.公交、出租汽车方面:一是做好从业人员防护。每次上岗前进行测温,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一律不得上岗。按要求佩戴口罩、手套,重复使用手套需每天清洗消毒。同时,督促乘客在乘车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不与其他人员交谈,对拒不佩戴口罩的乘客可以拒绝乘车。公交车、出租汽车低速运行时可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驾驶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二是加强保洁消杀措施。按照操作规范做好场站、车辆等设施设备的消毒工作,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公交车每趟次返回起点或终点场站后,用消毒液擦拭扶手杆、拉环、投币箱、座椅、地板、边窗玻璃、上下客门等乘客重点接触部位。客运出租车辆每完成一趟次乘客运输,通过擦拭、喷洒等方式对车厢内所有部位进行消毒。出租汽车在运营期间严禁拼客,载客人数不得超过2人。
2.客运班车方面:一是客运车辆上要配备消毒设备,在发车前、中途休息、收车后对车辆进行通风消毒,要在“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基础上,增加“客车不消毒不进站” 和“司乘人员及乘客不戴口罩不出站”,即:严格执行“四不进站、七不出站”制度。二是各客运站场要加强售票管理,疫情防控期间乘员人数按照额定载客人数的50%控制客座率,引导乘客间保持一定距离,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隔位或分散就座。在客运车辆后部预留必要区域或座位,供途中留观使用。避免因旅客拥挤带来次生问题,防止疫情扩散。三是为了确保乘客信息可追溯,各客运站、司乘人员要利用内蒙古自治区运管局开发的乘客信息登记系统认真落实乘客信息登记制度,利用智能化手段做好乘客信息登记。对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乘客,如老人、儿童等,仍继续利用纸质版的“乘客登记表”。四是要加强途中疫情防控,司乘人员要提前了解运输路线沿途留验站设置情况,对途中发热体温超过37.3℃的旅客,要按规定及时安排其在途中留观区域临时就座,并在第一时间将发热乘客送至附近的留验站。
3.公交、出租汽车以及客运班车运营期间严禁使用酒精以及含酒精成分的消毒液进行车辆消毒。
(三)有关要求
1.各道路运输企业要第一时间将上级有关疫情防控文件精神传达至每一位从业人员,做到全员知晓、强化责任、落实到位。
2.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依托企业动态监控平台、车载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等,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及时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运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对于屏蔽车辆卫星定位信号、故意损坏监控设备行为以及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车辆,一律停运。
3.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应对处置机制,做好应急值守、联防联控,值班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企业负责人通讯工具24小时保持畅通。
4.运载的疑似乘客经卫健部门或医疗机构确诊的,企业应配合公安、卫健等部门做好与确诊病例乘客密切接触的驾驶员、同车乘客的筛查工作,并上报相关部门。
5.对运载过确诊病例乘客的车辆进行全面彻底消毒,有密切接触的驾驶员或工作人员应按照防控工作要求实施医学隔离观察。
三、统筹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与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要按照市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备耕春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巴新肺炎防指〔2020〕77号)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和备耕春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原料、产品、人员和备耕春播物资安全、有序、顺畅调运。
(一)采取政府临时征用应急车辆方式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客货运输需求。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各地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可采取政府征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从应急储备车辆中临时征用一定数量的客车、货车、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交通工具,集中统一管理,解决急需生产原料、产品、人员的运输问题。采取点对点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地点进行运输,实名制管理,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和司乘人员防护工作。
(二)对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对短期运送物资的司乘人员,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 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号)要求,原则上可不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但要实行封闭管理,落实管控措施。如需食宿的司乘人员,一律到驶入地政府指定的宾馆饭店住宿就餐,不允许自行选择食宿地点,费用由司乘人员本人或雇佣企业承担。不需食宿的,由企业派专人监管离开我市。有关企业要确定专人对司乘人员进行封闭管理,一人一档,做好检测登记。要及时对指定的宾馆饭店进行消杀处理,防止疫情通过司乘人员传播。凡漏管失控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关于切实推进房地产、建筑企业及中介机构
有序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为统筹做好全市房地产、建筑企业及中介机构复工复产各项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及中介机构稳妥有序恢复生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制定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以旗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体,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制定辖区内《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复工复产标准和审批流程。复工复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严格执行企业复工复产审批备案制度。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要提前向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复工复产申请,由企业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制定方案确定的复工复产条件进行审批,经批准允许复工复产的企业要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企业办事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的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要最大程度上精简程序,实行“不见面”审批、承诺补办、帮办代办等措施。对于涉及全市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前期手续的办理,原则上要特事特办,全面减少企业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
四、强化监管指导协调。市、旗县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监管的同时,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完善疫情防控期间生产条件,帮助企业开展职工防疫培训、职工卫生健康管理等工作。发改、自然资源、政务服务、住建等职能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质量。住建部门要督促协调勘察、设计、审图等中介机构,支持企业做好开复工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五、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房地产、建筑企业及中介机构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细化防控工作措施,全面规范日常清洁、消毒、通风、信息登记、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等要求,企业务工人员管理要严格执行《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命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
六、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为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双到位”,各企业要认真开展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复工复产。
七、有效控制人员流动。房地产企业营销场所要严格做好各项防控措施,防止人员在营销场所聚集,鼓励采取网上、电话、微信等预约方式分时段到场。施工现场、预拌砼站复工后一律实行全封闭集中管理。
八、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