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巴政办发〔2020〕1号
  • 成文日期
  • 2020-01-10 11:11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公开日期
  • 2020-01-10 11:10
概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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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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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政办发〔2020〕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0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系指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茬、杂草、落叶、残膜和垃圾等。
      第三条 秸秆禁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加强防控监管,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第四条 各旗县区政府是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将禁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市督导、旗县区负责、苏木乡镇为主、嘎查村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责任。
      第五条 各旗县区政府要成立由农牧、生态环境、公安、林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第六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区政府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执行情况及问责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市级公安部门应依法使用行政、刑事强制手段,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等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各旗县区政府应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建立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确保田间地块禁烧责任包干到人;建立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到位,做到逐户登门宣传教育。
      苏木乡镇要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管理网格值班巡查制度,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嘎查村要建立具体的秸秆禁烧责任制,做到包保到户、包保到田。
      第九条 坚持以防范为主,建立逐级巡查制度。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对各旗县区政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和三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旗县区政府要对苏木乡镇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各苏木乡镇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苏木乡镇要开展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嘎查村包保责任落实情况;嘎查村要坚持责任到户,全天候监管。
      第十条 各旗县区政府应设立焚烧秸秆举报投诉热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政府应严格秸秆焚烧火点报告制度,发现秸秆焚烧火点要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国家、自治区、市通报发现的焚烧火点,3天内上报调查信息,内容包括火点所在行政区域、起火原因、过火面积;7天内上报调查处理详报,除信息内容外,还需要上报责任人、追责情况或处理结果。对报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对各旗县区政府、苏木乡镇、嘎查村、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未履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职责的,严格问责。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自治区、市级巡查、督查发现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二)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自治区、市级巡查、督查发现火点信息,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三)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
      1.对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对苏木乡镇、嘎查村的责任追究,由各旗县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实行。
      3.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
      4.对违反《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及个人,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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